进一步增强干部监督过程中的民主化权威
失去监督的权力有可能被滥用而变为腐败的权力,权力监督是防止和消除权力腐败的重要环节。权力监督的直接表现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干部监督机制,切实增强干部监督过程中的民主化权威,是当前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的十分重要的环节。
从广义上说,任何人都需要监督,这是促进一个人健康成长、防止发生失误乃至犯错误的必要因素。而干部队伍的监督,尤其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则有着特殊的内涵与意义。马克思深刻指出:人民有权监督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干部监督的实质意义是防止由“权力人格化”而导致的“权力私有化”的行为,把由“权力滥用”到“权力腐败”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程度。
政治权力本来是没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现象。从本质意义上说,权力是社会对国家的一种委托,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都是作为社会主体成员的人民大众授予的,这就是权力的来源;权力是公众的意志,所有从社会分离出来的政治权力,都代表着作为社会主体成员的人民大众的意志,并为人民大众的利益实现服务,这就是权力的本质;所有掌握着公共权力的人,都必须按照作为社会主体成员的人民大众的意志运用手中的权力,由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大众的利益,这就是权力的功能;任何人手中的权力,最终都将被社会收用,国家权力最终完全回归于社会,这是社会发展不可改变的大趋势,这就是权力的归宿。综上所述,权力的来源、权力的本质、权力的功能、权力的归宿,构成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基本内容。一切掌握着公共权力的人,尤其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都应该认真学习和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按照权力的正确运行轨迹运用手中权力。这是加强反腐倡廉思想建设、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清正廉洁的最基本因素。
然而许多现实事例说明,仅靠思想教育,明白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还不可能完全解决领导干部有可能滥用权力走向腐败的问题。一些腐败分子,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文化素质,受党教育多年,并非不懂得什么叫正确的权力观,为什么依然会深陷迷途走向腐败?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权力人格化”现象。
从社会分离出来的公共权力,通过国家职位实现向国家机构委授。一个人担任什么样的职务,就会拥有什么样的权力,同时也就具有运用这种权力改造客观世界的资格。职务是权力的载体,权力是职务的延伸。国家职位是有限的,只能为少数人所占有,由此,公共权力由社会向国家转授,就必然会产生“权力人格化”的假象——权力与个人紧密相联。如果一个领导干部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人格素质,时刻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社会授予的,必须运用这种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他就会审慎用权,严格划清权力与个人的界限,以权奉公而绝不以权谋私,就会有效地杜绝权力腐败的可能。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权力人格化”——公共权力与领导干部个人职务紧密联系,又会对领导干部产生极大的诱导乃至腐蚀作用,稍有不慎,甚至一念之差,就有可能运用手中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在这样一种过程中,就已经酝酿着权力有可能被滥用而走向腐败的危险。不少腐败分子,无不经历过这样一种由量变到质变的“权力异化”过程。“权力人格化”决定,任何一个掌握着公共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走向腐败的危险与可能;任何一种公共权力,都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都必须置于严格的制约与监督之下。对领导干部进行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是公共权力本质与功能的内在需要,更是对一切掌握公共权力的领导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爱护与保护。加强权力监督,是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运用情况的监督,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领导干部监督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健全了一整套严谨的制度。然而从一些腐败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反腐倡廉面临的严峻形势来看,我们的干部监管制度还很不完善,有些方面还存在着缺陷与漏洞,改革与完善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制度,依然是政治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最突出任务。这方面的改革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须进一步明确谁是权力监督的主体,并注重从制度和体制的层面强化这个主体。
谁是权力监督的主体,决定于谁是权力授予的主体。国家权力来自于社会,一切国家权力都是社会授予的,社会是权力授予的主体。
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党是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先进政党,因此,我们的一切权力,包括党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都来自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大众,人民大众是党和国家一切权力授予的主体。这一本质决定,人民大众同时是党和国家权力监督的主体。一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接受人民大众的监督,立党为公、兴国为公,执政为民、行政为民。人民监督,是一切监督手段的源头和主体,只有真正从制度上和体制上确保人民在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才能有效地确保权力的本质和功能,从根本上防止和消除一些人滥用权力走向腐败的现象。
人民是权力监督的主体,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着实际的内容和体制的保证。当前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一个紧迫的任务就是要强化人民在权力监督中的主体地位和权威作用。这需要从两个方面着力:一是体制内,进一步健全人民大众对党和国家权力的监督体制,畅通人民大众对党和国家权力监督的渠道。二是体制外,高度重视来自于民间的批评意见和监督声音,这些批评监督意见可能是零星的、原始的甚至是粗糙的,但是对预防和消除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走向腐败来说,不啻是具有神奇疗效的“民间土方”,不可轻视和忽视。畅通各种民意表达渠道,倾听来自民间的批评意见,并将这种制度外的监督力量及时地真实地充分地转化为制度内的监督力量,无疑可以有力促进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力防止一些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走向腐败现象的发生。
警惕既得利益集团对干部队伍侵害
近些年来,一些领域权力腐败呈现出“集团化”、“群体化”态势。一些重大腐败案件败露后,往往引发所辖地区或系统的“大面积塌方”,往往牵扯出程度不等的既得利益集团。以谋求私利作为共同价值和联系纽带、以公共权力作为相互利用手段和支撑的既得利益集团,不啻是寄生在我们社会肌体上的癌变毒瘤,正在严重地侵蚀着我们的干部队伍,足以危害甚至葬送党和国家的生命。
首先,既得利益集团严重削弱党执政的合法性。
工人阶级政党所以能由徘徊在欧洲大地的“幽灵”发展成遍布世界各地的先进政党;中国共产党所以能由成立之初几十个党员的地下组织发展到今天拥有8千万党员的大执政党,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个政党以劳苦大众的解放和谋求最广大人民利益作为宗旨和价值。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党没有自己任何特殊的利益,更不允许党内有既得利益者存在。以少数腐败分子为核心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出现,与党的性质根本相悖,对党的宗旨造成致命损害。一些高层领导的腐败,其危害性不仅仅在于他们占有了多少国家资产和社会财富,也不仅仅在于他们的思想品德是多么的沉沦堕落,更重要的在于他们的行为对党的性质和宗旨构成了严重损害。对这些腐败分子,如果不加以坚决清除,既得利益集团的发酵集聚,终将改变党的性质与宗旨,乃至吞噬党的生命。党的形象是党执政合法性的具体体现,而党的形象来自于党的权威。党的权威不是靠人为的手段和高压的体制树立起来的,而是要靠党在长期执政的过程中以自身的不懈努力和良好形象逐步塑造而成的。人民群众通过长期的实践认同你、拥护你,这就是党的形象的最坚实根基,是增强党执政合法性的根本所在。党内既得利益集团的最大危害是把党组织的形象污损了,使党的权威动摇了!这使我们不能不对党内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倍加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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