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元:可借鉴德国经济的秘密武器(2)

冯兴元:可借鉴德国经济的秘密武器(2)

德国基本法的规定与体制构想的原则

德国的《基本法》(编注:即德国宪法)里甚至没有明确规定其经济体制将是“社会市场经济”。但是,整个基本法为依照社会市场经济设想实现这样一种经济宪法铺平了道路。只是1990年5月18日的两德统一文件才明确规定提到在原民主德国地区引入社会市场经济。

1949年颁布的基本法,并未对一定的经济制度做出规定,没有明确一定要推行一种“社会市场经济”。有关基本法对经济制度的看法有两种:其一认为基本法在德国选择经济制度问题上是保持中立的,其二认为基本法中的一些规定排除了特定的经济制度。很明显,第二种看法比较合理。

基本法通过对一些基本原则的规定,框定了德国能够推行的经济体制。基本法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其实既排除了中央管理经济,也排除了纯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许多条款实际上禁止了推行两种经济体制。比如,基本法规定了众多的个人自由权利,包括保障个性的自由发展,保障个人的自由结社权、自由迁徙权、职业自由权和私有权等等。纯粹的中央管理经济是与这些权利水火不容的。

基本法也排除了纯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基本法规定,德国是一个“社会的联邦制国家”,“社会的法制国家”。基本法强调财产所有者的社会义务。第2款规定:“财产应履行义务。财产权的行使应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从总体上,基本法保障个人的财产权,但要求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因此,基本法所要求的是一种介于纯粹市场经济和纯粹中央管理经济之间的经济制度。社会市场经济体现了这些规定,这说明联邦德国的经济制度是同基本法一致的。

基本法所规定的所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的秩序原则,可以被看作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宪法基础。与此一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构想体现了四大基本原则,即竞争原则、社会原则、稳定经济的原则以及与市场一致的原则。

一是竞争原则:把竞争作为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竞争促进创新,创造财富,带来繁荣。为了减少对竞争的限制,国家必须创立和实施竞争的规则,对垄断、寡头和卡特尔进行监督和控制。竞争原则强调维持一个竞争秩序,其核心原则包括维护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币值稳定、开放的市场、私人产权、契约自由、责任(经济主体为其自身的投入和行为承担责任),以及经济政策的前后一致性。

二是社会原则:市场竞争本身就在实现着社会的功能。比如欧肯认为,竞争秩序本身就能解决一大部分的社会不公平问题,因为大量生产要素的投入者通过市场及其竞争秩序获得回报。这种回报是符合人的尊严的,是“社会”的。又如米勒-阿尔马克认为,“面向消费者的需要,已经意味着市场经济在承担一种社会作用……在同一方向上,竞争体制保证和促进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虽然有效的竞争政策可以避免市场权力引起的收入分配的紊乱,但是国家可以发挥提供辅助性支持的作用,在社会政策的范围内,通过社会救济、保险、津贴等形式实行再分配。

三是稳定经济的原则:有效的竞争政策被看作价格稳定的重要前提。货币的稳定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和消费者的预期,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能力,避免社会冲突。在国家预算收支大体平衡和货币政策适宜时,价格水平的稳定可以同较高的就业水平并存,主要应该依靠对应的货币政策措施来平息经济发展的波动。根据欧肯的观点,相对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具有首要性,其着眼点在于币值稳定。

四是与市场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一切国家措施。国家的措施要尽可能同市场一致,即与市场经济的框架条件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应尽可能少地受到干扰市场过程,特别是价格的形成。

●根据欧肯的观点,若要遵循与市场一致的原则,过程政策即国家干预政策应遵循三条原则:

●国家必须限制利益集团的权力;

●所有的国家干预必须面向维护经济秩序,而不是面向市场过程;

●经济与社会方面的干预政策必须是系统性的,而不能是特定性的或者选择性的。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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