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元:可借鉴德国经济的秘密武器(4)

冯兴元:可借鉴德国经济的秘密武器(4)

经济与货币领域的一些调节机制

在各个阶段,现实中的社会市场经济含有市场和计划的因素,进一步的调节机制在这两方面是分不开的。但其市场经济的框架是明确而稳固的。国家建立和维持一个竞争秩序,这个竞争秩序的构成性原则是确定且制度化的,属于社会市场经济的最重要支柱。

除了竞争秩序的构成原则之外,该秩序还需要依照一定的调节原则进行调节。在经济与货币领域,最重要的调节机制包括:反垄断体制,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及中央银行体制等制度安排。

由于存在这些协调机制,如果不从把竞争秩序的构成性部分作为经济体制的支柱角度去看,联邦德国的经济制度在系统上是一个混合体制。但是,如果把竞争秩序作为支柱来看,那么它是一种市场经济。

1.反垄断体制

垄断控制是社会市场经济中竞争秩序的首要调节原则之一。竞争制度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德国的秩序自由主义者看到德国二战前和战时卡特尔化比较严重,私人权力被滥用问题较大,因此,反卡特尔成为德国秩序自由主义者所关注的焦点之一。联邦德国保护竞争的法律主要是1957年颁布的《反限制竞争法》。20世纪50年代,人们把完全竞争的理论设想看作竞争政策应实现的理想状况。在1960年代,人们越来越对充分竞争的可行性持怀疑态度。“可行的竞争”成为指导竞争政策的理想模式。从这时起,多头竞争的市场被看作最佳的市场结构。这一发展是在应用理论模型过程中适应性调整的结果。

2.宏观调控体制

在20世纪60年代,人们普遍认为,政府还应维护经济稳定。德国在1967年经济衰退时期颁布了《促进稳定与增长法》(简称《稳定法》)。这一法律使得国家有义务推行凯恩斯主义的稳定政策,即著名的反周期的财政政策。《稳定法》第一条规定,“联邦、各州和社区在采取经济和财政措施时,要注意宏观经济平衡的要求。这些措施必须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范围内,有利于保持适度的增长速度,实现价格水平的稳定、高就业与外贸平衡。”

《稳定法》的逻辑是,经济稳定被视为平衡宏观经济发展的结果。具体而言,该项法律试图通过实现以下四大经济目标来实现经济稳定:价格水平稳定、充分就业、外贸平衡和持续适度的增长率。但是,这四大目标从未同时实现过。因而人们常把这四大目标称作“神秘的四角”,表示这四大目标之间关系的复杂性,难以同时实现。

在1970年代,宏观调控操作导致了国家债务的迅猛增加。就是在经济发展有利的时期,国家债务的这种增加也未能停止。反周期的财政政策最终不得不停止。随着国家调控方案的停止,《稳定法》也失去了意义。在对现实经济问题的讨论中,它几乎不再起什么作用。不过该项法律迄今仍然存在,而且因此而设立的经济鉴定专家委员会也在继续发挥作用。

3.中央银行体制

1999年引入欧元之前,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也是德国马克的发行银行。引入欧元以后,联邦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样欧洲中央银行成为德国的中央银行,联邦银行成为其分支。无论是在引入欧元之前还是之后,中央银行根据法律必须维护其独立性,必须以维护币值和物价稳定为首任。正因如此,联邦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秩序符合社会市场经济的要求,确保遵循欧肯所要求的货币政策的优先性。

1999年以后,德国马克被欧元取代,欧洲中央银行成为包括德国在内的欧元区的中央银行。联邦银行成为欧洲中央银行的分行。欧洲中央银行法以欧洲法即一种国际法的形式保障维护欧洲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及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根据法律,欧洲中央银行不接受任何欧盟机构和成员国政府的指示。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为单一目标,即维持欧元区内的物价稳定,所采用的物价稳定的数量指标是区内统一消费价格指数年增长率低于2%。

欧盟的多项条约、公约及政策为维护欧元的币值稳定创造有利的条件。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已加入欧元区成员国放松了对申请新加入欧元区国家的纪律约束,没有严格要求后者在加入欧元区之前实行经济和法律趋同。此外,欧元区国家也没有严格履行《稳定与增长公约》,没有真正实施对各国财政政策及其财政赤字规模所做出限制性的制裁规定。这些做法最终酿成了始于2009年的欧洲债务危机。目前欧洲债务危机还没有过去,欧元的未来还不确定,但这并不是说欧洲中央银行和欧元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关制度安排有问题,而是恰恰说明了不真正实施这些制度安排的危险性。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