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元:可借鉴德国经济的秘密武器(5)

冯兴元:可借鉴德国经济的秘密武器(5)

劳动力与社会领域的一些调节机制

社会市场经济的具体劳动力与社会领域的调节性制度安排较多,其中最重要的包括劳资协定自治、雇员参与制、劳动力市场政策机制以及社会保险与救济机制。

1.劳资协定自治

在德国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形成中,市场力量和雇主或者雇主协会与工会之间的劳资协定自治制度两者均为影响因素。这种劳资协定自治不受政府干预的影响。

雇主或者雇主协会与工会被统称为劳资合同伙伴。在合同伙伴之间的劳资合同谈判中,必须就最低工资达成协议。实际支付的工资只能从最低工资向上偏离。劳资合同自主谈判的结果如果使得部分雇员工资提升的幅度超过了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幅度,那么在中期(尤其是在新的合同期满之后)会危及这部分雇员的失业。

劳资合同自治总体上存在以下功能:首先,一方面,面对强势的雇主,它对单个的雇员提供了保护,另一方面,面对强势的工会,它对单个的雇主也提供了保护(保护功能);其次是它为合作伙伴双方带来了和平,在较长的合同期内避免职业生活受到劳资冲突的困扰(和平功能)。但是,劳资合同自治排除了劳动者之间环绕压低工资的竞争可能性。这种竞争本来会使得工资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有利于维持更高水平的就业和更大的经济竞争力。劳资合同自治使得劳动力市场以及劳动力工资两者刚性化。部分劳动者的失业应该与此相关。

2.雇员参与决定制

雇员参与决定权一般被理解为雇员参与企业事务和企业决策的权力。雇员参与决定制在德国比较广泛,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

比如,根据《企业组织法》的规定,在雇主解除各种合同之前,企业委员会要听取有关情况。否则解约没有法律效力。

又如,对于煤钢行业中超过1000名职工的股份公司,法律规定了所谓“同等数量参与制”,即持股人的代表与工人代表,按同等数量参加企业决策,由股份持有人和工人双方各5人和一位中立人士组成企业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由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但是工方代表要出自工方的建议选出。监事会中的中立人士在表决票数相等时要保证不出现僵局。从理论角度看,这种决策方式似乎难以确保资方的利益,对于资方的潜在风险比较大。

再如,对于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有自己的法人资格,但不属于煤钢行业参与制范围内的企业,适用1976年颁布的《参与决定法》。该项法律比《煤钢行业参与法》更好地保护了资方的利益。按照《参与决定法》,有关企业的监事会成员的总数,由数量相等的劳资双方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的总人数,由企业雇用的职工人数决定。工方代表经初选或复选选出。这样组成的监事会,以2/3以上多数选举监事会主席和他的代表。如果两个候选人中的一个不能得到法定多数,资方监事会成员从己方选出监事会主席,工方代表从自己一方选出主席的代表。这种参与制与煤钢行业的参与制有重大差别:如果监事会内部表决票数相等,不是中立人士,而是监事会主席的第二次投票有决定性意义。所以在劳资双方有分歧时,总是资方的意见占上风。这种安排有着重大的意义,因为这样能够确保资方的根本利益不会被劳方“劫持”,由此保障资方组织投资、生产和经营的正向激励。

总体上看,人们对雇员参与决定制度仍有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雇员参与决定制度不利于企业的德国区位选择,限制了投资者的决策权,使得企业决策复杂化,降低企业的盈利。另一种观点认为,雇员参与决定加强了雇员对企业目标的认同,可以减少或化解劳资双方的利益对立。一些学者仍然坚决反对雇员参与决定制度,但其结果却总体上有利于德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3.劳动力市场政策机制

劳动力市场政策包括公共部门所有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的政策措施。

目前德国劳动力市场促进政策措施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社会法典第三卷。劳动力市场促进政策措施有助于减少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全性,但不适用于减少大量的失业。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劳动力市场政策,其中既有针对现实问题的,也有预见性的:它们不仅要减少已经出现的失业,而且要尽可能地预先避免失业。

德国政府通过联邦劳动管理局依法推行大量的劳动力市场促进措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根据社会法典第三卷,联邦劳动管理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政策的目的在于,阻止失业的产生,减少失业持续时间,并支持培训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上的供求平衡。

劳动力市场促进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劳动力市场政策措施旨在消除至少是减弱限制市场机制运行能力的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全性。为了提高劳动市场的透明度,联邦劳动管理局提供工作介绍和就业咨询。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和地区流动性,联邦劳动管理局可以用财政资金促进职业培训、进修、改行培训和资助企业接收工人。二是劳动力市场政策措施主要服务于维持和创造就业机会。

德国最近最为著名的劳动力市场促进政策为哈茨方案(Hartz-Konzept)。它是德国政府针对失业人口实施救济、培训和促进再就业出台的社会福利改革方案。哈茨方案的要旨在于提高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效率,并使得失业者自身为自己重新整合入社会做出贡献。哈茨方案总体上有利于德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化,从而有利于维持和扩大就业。

4.社会保障

德国的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其他各种社会支付组成。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险系统已有近130年的历史。经过不断发展和多次改革,目前德国的社会保险系统对危及生活和生命的风险,如老年、伤残、疾病、失业和意外事故等,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

对于社会保险的规模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些人持反对看法,认为“福利国家”的规模过大,财政负担太重,并因之要求收缩社会保险的规模。另有一些人则认为较低收入阶层的生活还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进而要求推行更大的社会平衡。

德国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个人的风险由集体承担。这同个人承担自己风险的市场经济原则正好相反。大部分德国人都有义务进行社会保险。如果个人收入超过一定门槛,从而不在要求参加义务保险的范围,可以参加自愿的保险。社会保险的主管机构,是自治管理的公法法人,属于“准财政”机构。社会保险的费用,原则上来自投保人和其雇主交纳的数额相等的保险费。在达到一定的收入界限以前,保险费的数量要随收入提高而增加。独立业者必须自己负担保险费。

从逻辑上看,雇主雇佣雇员,其所考虑雇员成本已经包括了工资成本和附加工资成本,其中附加工资成本包括了投保人和其雇主交纳的数额相等的社会保险费。雇员边际成本总体上应该不超过雇主从雇员投入工作当中所能获得的边际回报,否则雇主会在中长期通过增加资本来替代边际成本低于边际回报的那部分雇员。在短期,不排除即使在雇佣边际成本超出其边际回报情况下,雇主为了维持生产,从其利润当中转移一部分资金补贴雇员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会表现为雇主边际利润的减少。

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体制的“最后”一项收容帮助措施。社会救济主要包括保证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救济金、疾病和培训救济金等。没有资格在社会保险系统内得到扶助的所有生活困难者,有法定权利要求社会救济。至于这种社会救济是否保证了社会的和文化的最低生存需要,仍然存在激烈的争论。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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