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信访的体制结构及其改革(5)

中国行政信访的体制结构及其改革(5)

(三)行政信访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行政信访体制结构的有效运转不得不依赖于一系列适切的运行机制。

第一,普遍建立和完善信访矛盾排查调处机制。该机制有助于政府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分析信访形势,预防信访矛盾,有效化解社会冲突。基层政府尤其需要重视信访矛盾排查调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在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较多的地方,更是如此。

第二,强化信访接待日制度,普遍推行联合接访制度。针对信访接待日流于形式的问题,各级政府需要以“事要解决”为根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信访接待日制度。联合接访在方便政府与公民,加强政府间协作,及时就地化解信访矛盾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县级以上政府有必要普遍推行联合接访制度。

第三,规范信访听证程序,完善信访听证制度,确保信访听证公开、公平、公正。一方面,公民有权启动信访听证,《信访条例》需要保障公民提出信访听证要求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公民未主动启动信访听证,而政府基于信访事项的重大性、复杂性或疑难性而启动信访事项时,需要明确信访听证的范围,也就是明确何谓“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再者,政府必须规范信访听证程序,包括如何确定信访听证的主持人和参与人。

第四,扩大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的应用范围,提高信访风险评估在政府决策咨询中的地位和作用。信访风险评估不仅可以适用于政府已经出台的公共政策,而且应当适用于政府决策本身。在政府制定公共政策之前,对于可能引致信访矛盾的,政府应当在政策可行性的论证过程中增加信访风险评估,以便从政策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

第五,建立和完善基层政府信访机构与基层自治组织的有效对接机制。基层政府需要进一步重视基层自治组织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地情况,通过派驻信访信息员、建立信访接待站、引入社会组织等诸多方式,在基层政府信访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访对接机制,并尽可能把这些对接机制常规化、制度化。

第六,制定科学合理的信访绩效评估机制。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倾向于通过信访数量,集体访、重复访、越级访和进京访数量,信访化解率等相对直观的指标项来衡量信访工作绩效,却忽视了不同地区社会政治生态的实际差异,以及信访工作力量与信访工作形势之间的差距。比如两个地区信访工作力量相同,但社会政治生态差异甚大,一个地区房屋征收等公共工程特别多,由此导致的信访矛盾也多,而另一个地区导致信访矛盾的公共工程非常少。前者在信访数量,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数量方面自然会比较多,信访化解率则很可能较低(尽管信访工作部门在化解信访矛盾方面特别努力);后者的情况则很可能完全相反。在此情形下,如果上级政府只是简单地采用数据对比的方式来评估两地的信访工作绩效,则不免有失偏颇。因此,在评估信访绩效时,政府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

除此之外,行政信访机构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包括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终结制等在内的一系列信访工作机制。

总之,在我国民主和法治尚不完善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行政信访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搜集反映社情民意,辅助政府公共决策中的功能作用依然不可忽视。行政信访体制结构的未来变革必须与由社会政治生态变迁所决定的功能调整联系起来,同时也必须建立与体制结构相适应的有效的运行机制。行政信访的功能定位、体制变革与机制设计是三位一体的。

在体制结构的具体调整方面,最为关键的是,行政信访的功能定位、机构设置与权力配置应当相互适配;在此设置原则的指导之下,以各级政府专职信访机构为中心,以具有实质约束力的督办权为主线,将纵横向信访机构连接成一个整体网络;同时还需大力充实基层信访工作力量,强化基层尤其是县级信访工作,在基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对接机制。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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