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应对网络“道德裁判”的影响(2)

合理应对网络“道德裁判”的影响(2)

(二)消极影响

1.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1)对事件当事人产生“过度伤害”。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然而,在网民动用“道德裁判”之时,其内部容易产生“群体极化现象”,一些网民打着“道义”的幌子,对事件相关人进行侮辱和诽谤,并逐渐衍生出各种网络暴力行为。如:2010年发生的河北大学车祸案,事件一经曝光,愤怒的网民立即启动“人肉搜索”,把李刚父子的隐私一“挖”再“挖”,李启铭本人以及与女友的私生活照也被公诸于网络。网友甚至还用歌曲、漫画等形式恶意丑化李刚父子的形象并在网上广泛传播。这种看似道德的行为,已超越道德本身,实则是对当事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2)容易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裂痕产生。网络道德裁判的矛头大多指向权贵方,这实际上反应出了当下民众对社会转型期阶层矛盾的愤懑。2009年的杭州飙车案中,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在被民众赋予了“富与穷”的标签之后,便迅速引发广泛的关注。作为案件肇事者的胡斌从被媒体冠以‘富家子’标签起,就注定被推到舆论裁判的尖端,从而输得一败涂地[2]。

在这种官与民、贫与富对立的情境下,某个特定的司法案件如果触碰到社会公众心中“紧绷的那根弦”,往往会点燃或加速弱势群体对社会不公的不满和愤怒[3]。在网络群体效应的推动以及媒体的刻意渲染之下,权贵方沦为人民公敌,贫富方势同水火,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3)妨害司法独立、公正。在网络“道德裁判”中,网民大都站在自身道义的立场上,对道德失范的行为进行激烈指责,这是公民意识的觉醒,有利于我国公民社会的构建。然而,由于其对事件真相获知渠道的局限性,以及部分网民一些泛道德化和群体极化现象的发生,使得一些过激的言辞、过早的定论超越了一般的司法程序,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影响力,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客观与公正,干扰了司法独立。

如2010年的“药家鑫案”,在事件伊始药家鑫就被贴上“官二代”、“富二代”的标签,从而引发了激烈的舆论风暴,网民一致将矛头对准了药家,形成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氛围。最终药家鑫在自首的前提下仍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事件结束后,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院副院长黄河曾表示:“网上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遏制司法腐败,这些是积极作用;但目前看,网络媒体也有一些问题,监督无序,有些信息失实、恶意炒作、误导他人,甚至存在网络审判,影响我们正常的司法审判。[4]”

2.对网络生存空间的影响。

作为对现实的延伸、虚拟和映射,网络已成为人们的“第二生存空间”。网络空间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然而,由于网络传播的公开化和匿名化等特点,使得传播者责任感缺失,传播内容的随意性加大。一些网民打着“正义”的旗号,对道德失范者的行为进行严厉追讨,利益相关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言论表达权受到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流言谣言、污蔑中伤、不良情绪和民事侵权行为充斥着整个网络,使网络环境趋于恶化,网络生态系统平衡失调。

三、对策与小结

网络“道德裁判”作为网络民情汇集下的产物,其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因此,我们应当综合看待它所带来的现实影响,扬长避短。针对网络“道德裁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政府、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和网民四方合力消解。

1.对于政府来说,应该重视网络民意,对网络呼声做出及时回馈,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做到公开、透明、高效执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些地方政府,应尽量减少对当地传统媒体的干预,使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得以很好的实现,弱化网络不良言论对社会舆论的影响。

2.对于传统媒体来说,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应充当好“社会公器”。一方面,把视角多转移到社会弱势群体方,倾听他们的心声,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搭载起民众与政府沟通的有效桥梁;另一方面,应尽可能地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让违法和违背道德的行为无所遁形;此外,在对一些特殊事件进行报道时,不能为了赚取眼球效应,而刻意夸大、激化矛盾,应多传达一些理性、客观的声音,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帮助他们做出理性的判断。

3.就网络媒体而言,在为民众提供话语平台的同时,还应发挥好“把关人”的作用,对于那些涉嫌民事侵权的信息,应及时予以删除,减少对事件相关者的伤害。在议题的设置上,还应注重对网民的正向引导。

4.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应正视目前社会上所存在的矛盾,多一些理性思考,自觉抵制不良信息,提高法律意识,做到“理性裁判”,避免对事件当事人产生过度伤害。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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