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进城享受市民待遇又不放弃家里承包土地,这是国家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国家无偿给农民的福利。
我国法律对于明确要求稳定农户家庭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权的规定,主要有三层表述:一是长期稳定,二是法律保障,三是不被侵犯,从而形成了完备的体系。
一是长期稳定。
稳定农户家庭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权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该法经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其中第五条规定:“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二是依法保障。
关于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最早出现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另在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三是不被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这就将中共中央的政策性规定以法律条文固定了下来。
为了保障法律赋予的农户家庭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利益,有关政府部门在政策上进行了具体规定。如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四是实践中村集体干部侵犯农户利益的事实不容忽视。
我国法律特别规定村集体有保障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禁止村集体干部侵犯农户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我们看到,在实践中屡屡发现少数的村集体干部侵犯农户利益的事实,主要表现,一是一些村干部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二是一些村干部凭借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和行政权力,操控土地流转,搞硬性流转;三是个别的村干部在上级政府机关的领导和指挥下,协助公安、检察院、法院机关逼迫农民,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极大地侵犯了农民的利益,逼得农民不断上访,以至于酿成大的社会动乱事件。
有种观点认为,村集体要保障所有权,是需要经费的,不从农户流转的土地林地费用中支付,也就没有了来源。其实,关于村集体为保障所有权的工作所需经费,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规定:“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另有的观点认为,村集体从农户流转土地林地经费中分享收益,可以用作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资本金。这种观点也是不对的。在一个村集体中,要不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需有村民大会表决决定,而不是由学者们、上级政府机构或外来人代替村民决定。而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村集体发展合作经济所需资本金的来源,应该根据合作经济的筹款通行办法,例如可以从入股本金中支付;也可以从金融机构贷款(但是不能像河南省南街村那样借款十几亿元赖着不还),还可以申请政府的扶持资金;更可以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对此,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推动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为农民提供多种有效服务。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四、农民进城享受市民待遇又不放弃家里承包土地,相对于城里人获得的巨大的财产改革好处,仍然显得微不足道。
改革开放以来,城里人获得的巨大的改革好处,一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大大改善,生活水平提高;二是更重要的是获得了财产私有权,例如有了房屋私有产权。
千万别小看城里人房屋私有产权,别低估城里人房屋私有产权的价值。例如在北京三环地带,每平方米大约在3万元左右,一个100平米的房屋就是500万元。如果一个家庭有父母和子女3人参加过房改(华生教授最近说,城里人平均有5套房),即有三套100平米的房子,现在价值1000万元。至于在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的城里人,二环内商品房平均每平民1万元,100平民也值100万元,一家三口参加房改,也有300万元的财产。另据典型调查,在党政机关、垄断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多数人读不止一套房,有的有两三套,华生教授最近说,城里人平均有5套房,价值就更多了。当然,这不包括房改时工作单位是经营不下去的国有企业的人,他们中有一部分人没有享受到房改房,不过这部分人毕竟是少数,即使这部分人征服也正在为他们加班加点地盖经适房、公租房。
这也就是说,城里人绝大多数度变成了有产阶级,至于那些贪官、“官二代”、“富二代”的财产,更是达到了不计其数的程度,怪不得财产公示制度迟迟出不了台呢!
相对于城里人获得的巨大的财产改革好处,农民们除了极少数富裕了起来外,绝大多数仍处于贫穷状态,一个重要标志是没有财产。近几年来,学者们论证了农民承包土地林地使用权为物权,意在让农民享有财产权,进而享受改革红利。这一论证被决策层、立法者所采纳,这才有了农民进城享受市民待遇又不放弃家里承包土地的说法。
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以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换取城镇户籍,必须完全尊重个人意愿,不能把农民工获得城镇户口与放弃农村土地权利挂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教授最近指出,适应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需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宅基地更大的处置权。要在健全法制和发育土地市场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民工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或退出机制,是完全正确的。不过,我们还必须看到,农民进城享受市民待遇又不放弃家里承包土地,相对于城里人获得的巨大的财产改革好处,仍然显得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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