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价值观上的“仁、义、礼”(2)

中国价值观上的“仁、义、礼”(2)

二、以“仁”促进国际公平规范

“平等”这个理念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先天的基因差别和后天的生活环境差别决定了人与人之间有着客观的差别。人们在智力、体力、身高、体重、速度、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等方面都有差别。当忽视这些差别而只强调平等时,实际上是提倡弱肉强食。绝对的权利平等意味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于是就没有群体内部的合作。绝对的机会平等意味着殊死的竞争,当暴力手段可以决定竞争结果时,暴力手段就成为最优选择。

“仁”的本质是强者同情和爱护弱者的原则,是客观强弱差别矛盾的调和剂。国际社会中的成员有强弱之分,不讲“仁”的平等实际上是使弱国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实力不平衡发展规律决定,每个国家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实力,这意味着强国与弱国之间的实力差别是不可能消除的。如何解决强国与弱国之间的冲突就成为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仁”的思想指导下建立起“公平”的国际规范,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平等规范引发的冲突。例如,只讲平等就会发生上车抢座现象,而有了公平规范,就会有主动给妇孺老幼让座现象。同理也可用于解释国际现象。

“公平”是比“平等”更有助于促进国际社会和谐的价值观。奥运会拳击比赛的平等规则是在规定时间内倒地者为输,而其公平的规则是分为重量级和轻量级,给体重轻的运动员以获奖的机会。这种有差别待遇的公平原则不仅在奥运会中使用,在国际政治中也有实践。例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观念萌发于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都接受这了个观念。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问题上,国际社会已经接受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1975年2月,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非加太集团)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这个协定体现的也是公平原则,即欧共体成员向非加太集团成员提供经济上的优惠待遇。公平是比平等是更高一层的社会进步和文明。

作为一个崛起的大国,中国需要从强者的角度观察和理解自己的利益与他国利益之间的关系。习近平同志说:“当今各国利益交融,安危与共,处理相互关系必须寻求共赢,维护和做大共同利益。”他还提出,“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中国不仅是合作共赢的积极倡导者,更是合作共赢的切实践行者。”从国际规范形成的规律上讲,促进新国际规范形成的路径主要有三,一是倡导者以身作则,二是对执行者的奖励,三是对违犯者的惩罚。三者而言,以身作则所起的作用是根本性的。

三、以“义”促进国际正义原则

“民主”这一价值观是人类社会的重大政治进步,以民主程序来保证国家行为的合法性。现代公民社会的形成,使国家权力归于全体公民。然而,拥有平等政治权力的公民却无法都直接参加政治决策,因此只能通过代议制的民主程序进行运作。民主程序的最主要操作方式是以无计名投票的多数同意为准则。然而,民主决议的程序只提供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却并不能保障国家行为是正义的。美国政府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得到了美国国会的批准,这使美国政府行为有了国内合法性基础,但却没有任何正义性,因此其传统的欧洲盟友也反对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即使一国的国际行为有国际合法性,也不必然有正义性。2011年11月,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以民主方式通过决议,将巴沙尔的叙利亚政府开除出阿盟,并决定向叙反政府力量提供军援。这个民主决议为支持叙利亚内战提供了合法性,但却无正义可言。支持决议的海湾国家实行的都是君主制,其民主程度低于叙利亚的世俗政治体制,沙特甚至出兵镇压了巴林的反政府力量。为叙利亚反政府力量提供的军援使叙内战规模不断扩大,两年内造成六万多平民的无辜死亡。因此,习近平对联大主席耶雷米奇说:“希望联合国说公道话、办公道事。”

“义”是中国古代一种含义广泛的道德范畴,核心是行为的正直、合理且应该。孟子说:“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这是说,“仁”是人们最安全的住所,“义”是人们最正确的道路。由于国家实力强弱不均是客观存在,因此需要强国采取保护弱国的仁慈政策,而要做到这一点,强国就需要坚持正义。在国际政治中,民主程序可为国家的行为提供合法性,但却不必然能保证行为的正义性,而“义”则为国家行为提出了内涵上的正义要求。将两者结合起来,才可以保证国家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在性质上是正义的。当两者统一时,也就达到了讲正义的水平。例如,冷战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南非种族隔离政权实行了制裁。这不仅有联合国多数国家投票支持的决议作为合法性的基础,更主要的是反对种族隔离政策具有正义性,符合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这就是为什么对南非种族隔离政权的制裁不被认为是干涉内政的行为。

“正义”是比“民主”更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的价值观。正义并不排斥民主,而是借助民主。正义将民主作为促进社会更加公平的一种手段,同时也防止这种手段导致不正义的结果。罗尔斯曾提出正义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是自由平等,第二原则是公平机会与差别待遇的结合。第二原则使正义比民主多了关于如何维护公平的内容。在以民主方式保证国家行为合法法的基础,还需要以正义的原则检验民主结果是否具有正义性。在全球化不断加剧两极分化的情况下,国际正义显得比国际民主化更重要。民主化不过是保证大小国家的平等权利,而正义则要消除或减缓两极分化,实现各国共赢。例如,民主只赋予弱国独立发展的权利,而正义则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援助。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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