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渔民合作组织

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渔民合作组织

渔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渔民合作组织之一。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福建陆续开始依法成立渔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我省渔民专业合作社中按活跃度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有10%左右,按照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进行活动;第二类约有35%,有时开展专业合作活动;第三类占一半多,较少活动。从渔业专业性质来看,福建渔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是以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和水产品销售、流通为专业性质的合作社,海洋捕捞生产和水产专业加工基本不成立专业合作社。由于有的地方政府推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任务指令,因此一些渔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但基本没有依法规范开展运营。

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实现了部分“低、小、散”的渔业经营者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升了渔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我省渔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尚未全面涵盖现有的渔业生产类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组织建设进程相对缓慢,运作机制不够规范健全,合作社的合作层次较低,不能满足渔农民组织起来走向市场的需求。为此,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应引导已成立的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渔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的互助性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应对现有的渔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组织和制度规范,重点是健全章程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明晰产权关系、规范内部管理。对一些具备条件的专业协会,根据农民意愿和扩展服务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引导和帮助改造,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和盈余分配机制,向经济实体过渡。发展渔民专业合作社应以自发成立为主,行政引导为辅,对其给予法律、政策、行政、资金、人力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对现有的专业合作社中符合本地区渔业产业实际、组织机构较为完整、建设发展健康有序、规模影响较大、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给予重点扶持和引导。

继续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优惠扶持合作社的政策。渔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市场竞争力较弱,应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由于渔业专业的多样性、需求的多样化,各级渔农业行政、科技服务部门要主动为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科技、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工和运输,支持专业合作社申报认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渔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实施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进行渔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从事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要对海岛、苏区、老区和现代渔业示范县的渔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为渔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渔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发展渔民专业合作社要尊重渔业从业者的意愿,尊重渔业生产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提倡多样化选择。现阶段,对渔民专业合作社要做到“可树范、可引导、不下达任务、不强制推广”。政府及有关产业管理部门、公益部门要从维护渔业从业者现实利益出发,根据渔业生产的不同专业、不同产品、不同市场、不同地域特点,以及不同自然环境、不同自然经济文化背景,探索与完善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渔业基层经营组织,探索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完善其“专业”与“合作”的功能和机制。同时,依据渔区当地实际,发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渔民合作组织,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渔业经营体系。

发展不同模式、不同特色的渔民合作组织。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既可以是以股份为纽带,协作分工、联合经营的组织形式,也可以是以利益为纽带,连接生产、加工、销售、后勤各环节的产销一体组织,这些形式有利于组织渔农户应对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在拥有大型水产加工企业的地区,可采用“龙头企业+渔民合作组织+渔民”的形式,注重以龙头企业的需求拉动渔民生产供给,以“诚信、互惠”为基础,企业的高度组织化带动渔民合作组织的合作化、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渔业生产形式较多的地区,可以走“市场+渔民合作组织+渔民”的发展路子,通过渔民合作组织的纽带作用,加强渔民与市场的连接,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渔民开拓市场。此外,要充分发挥渔业协会、研究会等非营利性组织在基层渔业经营生产中的社会职能作用。

(作者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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