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司法自身 才能净化食品安全

净化司法自身 才能净化食品安全

摘要:据统计,2011年、2012年人民法院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张彦章等6人则被法院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玉军一审被判处死刑,高俊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就是“天大的事”。近年来,这件“天大的事”实在让人不省心。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系列案件相继出现。据统计,2011年、2012年人民法院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

案件高发,打击却未必有力。当年震惊全国的“三聚氰胺事件”,也曾衍生出一系列的刑事案件。其结果是,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张彦章等6人则被法院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玉军一审被判处死刑,高俊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耿金平等人,则被法院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耿金平因此罪名而被判处死刑。

这些不同的罪名,在刑法上都有法可依。田文华之所以能够免死,罪名的认定是关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就是无期。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都是死刑。这些司法结果,虽有刑法依据,但难服众口。凭什么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精”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添加了“蛋白精”的原奶就是“有毒食品”,而以这种原奶为原料生产的奶制品却叫做“伪劣产品”?难道作为“产品”的三聚氰胺奶粉就不是“有毒食品”了?

从个案反思,不难看出这背后的法制,既有立法之困,又有司法之失。立法之困亟待修法来化解,司法中的问题却急需司法机关的检讨和校正。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显得正当其时。据媒体报道,这份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相信“解释”对于减少“选择性司法”、降低判罚不公的比率,将起到重要作用。

当然,好的规范也需要好的执行才能凸显其价值。单看“解释”未免过于专业与枯燥。要打消民众的忧虑,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还得靠一例例个案的公正裁判。与以往单纯公布司法解释颇显不同的是,最高法院昨日还公布5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这其中,既有“假白酒案”、“地沟油案”,又有“病死猪案”、“瘦肉精案”。这些个案未必发生在我们身边,却又让我们感觉到并不遥远。鲜活的个案比之频发的文件,更易传播,也更有说服力。

维护法制统一与司法的确定性,是司法工作的难点,也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要解决这个问题没有捷径,只有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实现公正。需强调的是,实现个案的公正,不仅仅指向食品安全案件本身,还指向司法官员及其监督者。食品安全犯罪的责任人违反了刑律,理应担责;司法官当判未判、当重判却轻判,地方官员当查不查,当追究却放纵,这也是违法,是渎职或失职。不能保证司法官员和地方官员依法履职,也就无法保证司法解释的价值追求能够有效实现。套用培根著名的“水源与水流说”,食品安全领域内的法治建设,也应守在坚守司法的源头。只有确保了司法水源的纯净,才可能有食品安全的清澈水流。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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