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权力腐败的现状、成因与对策

县委书记权力腐败的现状、成因与对策

“郡县治,则天下安。”县级政权的效率和稳定影响到全国政局的稳定与发展。县委书记既是中央、省委实现对地方治理的执行者,又是县级政权的核心,权力大、责任重。这种双重角色使其处于承上启下的特殊位置,有别于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和乡镇党委书记的角色定位。由于在县级权力机构中,县委书记位高权重,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县委书记腐败案件不仅数量在增加,而且涉及面在扩大,金额在增多,“技术”在增强。

县委书记

为提高县委书记整体素质,习近平着力强调,“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着力造就高素质县委书记队伍。”[1]李源潮也明确要求,“县委书记要正确运用权力为人民谋利益”,[2]规范县委书记权力运行。

一、县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内在地存在着一种异化机制,其可交换性以及能够增值的特点,使它有可能被扩张而滥加使用。“腐败”一词原指物质由原初的纯粹状态而腐化变质的一种化学状态,后被引入对权力变质研究。它在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都有发生,但发生的原因又不完全相同。当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化时期,权力腐败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权钱交易”。[3]

县委书记身处所在县权力金字塔的顶端,位高权重,直接或间接拥有巨大的“话语权”,稍有不慎就可能腐败。县委书记腐败,“是指县委书记运用不当手段,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在权力失衡与监督失效的制度背景下,县委书记贪腐行为契合时代经济特征,“与市场经济共生共长,呈多发趋势,并在此过程中进化为复杂的高级形态”。[4]

纵观县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特别是自1999年至2011年来县委书记犯罪案件,其腐败现象主要可以归结为如下方面。

(一)用人腐败

用人腐败是县委书记各种腐败现象中最为严重的现象,典型方式就是“卖官”。“不跑不送,降职留用;只跑不送,原地不动;既跑又送,提拔重用”是对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选用干部规则的漠视和践踏,更与执政党的性质和宗旨势同水火。

一是违反程序规定,大量批发官帽。“要想富,动干部”几乎成为某些腐败县委书记深藏心中的行为“铁律”。山西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短短8个月“就卖出28顶官帽”;安徽蒙城县原县委书记孔礼文,“月均卖官受贿超过10万元”;定远县原县委书记陈兆丰4年任期内,“卖官110人”;长治县原县委书记王虎林离任前不到两个月内集中“批发”432顶官帽,提拔正副科级干部278人。

二是在程序内频繁动用干部,打政策的擦边球。安徽颍上县张华琪、徐波两任县委书记前“腐”后继,张华琪“动干部”最多的一次就调整了190名干部,成为县委常委会一次调整干部全国之最。徐波在担任县委书记3年多,共卖出29顶官帽,平均一个季度卖出两顶。河南卢氏县原县委书记杜保乾5年“动干部”650人次;福建原周宁县“三光县委书记”林龙飞,“7年里先后调整提拔干部1000多人,非法敛财230多万元”;陕西商洛原市委常委、商州区委书记张改萍受贿28宗,其中就有27宗是卖官。

三是卖官环节有中介掺入。如河南省原栾川县县委书记张献会“买官”被骗后,通过私营企业老板大肆行贿党代表;湖南省武陵区原区委书记吴让见则通过妻子、司机和情人大肆套取公款,用于挥霍。

四是黑恶势力左右县委书记用人决策。如湖南省双峰县原县委书记朱应求,由于为黑恶势力成员安排官职最终因成为黑恶势力保护伞而沦为阶下囚。

“不送不重用、少送动一动、多送往上蹦”,“五千元挂个号,一万元报个到,三万元给顶帽”,这些民间流传的顺口溜,形象地描述了“卖官”现象。用人腐败腐蚀整个干部队伍,助长其他各种腐败行为,最终摧毁人们对政治的信任和信心,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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