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活腐败
生活腐败主要表现为利用特权谋取私利,本质上就是一种超越法律制度之外的不正当待遇或特殊享受。目前最为典型的特权型腐败就是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包括公款出国旅游)、公车配备及使用等“三公”消费问题,这种基于官本位意识的赤裸裸的特权虽美其名曰“工作需要”,却是十足的有悖公平正义的腐败行为。同时,利用节假日收受礼金也是生活腐败的重要表现。据纪委部门材料反映,凡是逢年过节给领导送礼的,很少自己掏腰包,大部分用公款。一旦出了问题,就说这些钱用来协调关系了,处理上只能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这样,“以礼代贿”成了难监管的腐败漏洞。
安徽亳州原市委书记李兴民说第一次受贿是因为“工资低,身体不好,攒点钱,老来看病”。之前他多次跟家人说:“我一个农民后代,当这个官不容易,你们不许乱收别人东西。”但后来开始受贿并变得一发不可收拾,共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56.4万元、美元3000元。并利用这些款项开办公司,再通过公司业务进行权钱交换,说明腐败正从生活消费型逐渐转向资本积累型。
这些年查处的县委书记腐败案,基本上已经发展到复合阶段,用人腐败、经济腐败、生活腐败、作风腐败、道德腐败,可谓是“五毒俱全”。县委书记贪腐行为,已经从个体型私人化的腐败向制度化体制化的腐败转型,“腐败集团正走向组织化、网络化和系统化的生存发展之路”,[7]腐败手段由简单趋向复杂,其年龄呈现出年轻化和老龄化两个极端。根据“劣币驱逐良币”理论,县委书记腐败日益严重,最大的危害是增加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既包括经济成本,也包括道德成本。
二、县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
县委书记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历史根源也有现实条件,既有个人的价值因素也有集体价值观念的异化。
(一)思想方向不够正确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典型的“人治”模式,某些县委书记错误地认为权力是上级领导的“赏赐”,因而只对上级负责,对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利益诉求却置若罔闻,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逃避和拒绝法律的监督和制约,屡屡发生“黑头文件不如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口头文件”的现象,反映出现实中还存在着等级特权、家长制、任人唯亲等不良思想、作风、习惯。这种错误思想,反映到现实工作中就有可能滋长县委书记“唯我独大”的思想,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个人权力欲膨胀,把自己推向事业的死胡同。
“利益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8]政治人与经济人一样,也是利己的和理性的。“当个人由市场中买者或卖者转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行不会发生改变”。[9]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某些县委书记感到自己收入偏低,认为自己这么优秀,位居这么重要的位置,待遇还比不上自己管辖范围内一个私有企业的小老板,开始把自身的价值定位于个人收入的高低上,于是不择手段地任意侵吞公款而走向犯罪道路。
由此可知,某些县委书记走向堕落并非偶然,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心理嬗变主要表现如下:在起始阶段,抱有为人民“干大事、干好事、干成事”的进取精神,力图取得尽可能大的成就;但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挫折或不顺心的时候,就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反差,从而产生“自我放纵”或“攀比”心理,萌发谋取私利的邪念;特别是看到一些社会丑恶现象或潜规则的作用后,逐渐产生“侥幸心理”;一旦打开贪欲的“潘多拉魔盒”之后,就会心理扭曲“冒险疯狂腐败”,毫无悬念地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最终发展到案发后“心理崩溃”状态。
任何人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产生的,特定的行为总是与特定的心理特点联系在一起。制约县委书记权力就应根据贪官的腐败心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地预防。
(二)机制设计不够科学
任何权力运行机制都是在一定的思想、观点、理论的指导下建立的。当前我国权力运行机制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缺乏对国家机构设置和运作的技术性、工具性分析,过分强调了各种国家机构在本质上的共同性,却忽略了它们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独立性、差异性,从而使我们忽视对权力的制约和限制,忽视权力所有者对权力行使过程及行使结果的监督,使得人民所授予的权力变成腐败分子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使得某些“社会公仆”变成“人民主人”,导致权力“异化”。
我国长期计划经济实践所形成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工作方法也是形成权力运行机制缺陷的重要历史原因。计划经济导致我国权力结构重垂直领导、轻横向监督与制约,从而使各项权力的行使都缺乏边界限制,导致权力运行机制缺乏民主传统。当前县委书记权力运行依靠的往往是官僚制等级结构,这种层级制的委托代理机制与封建意识相结合,最容易出现“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集团化”现象,这些部门或利益集团“对提高社会的生产力缺乏兴趣,却致力于从国民收入中攫取更多的利益份额,即使这样的活动会极大地破坏社会生产力也在所不惜”。[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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