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权力腐败的现状、成因与对策(4)

县委书记权力腐败的现状、成因与对策(4)

在现行政治体制下,县委书记集财权事权人权于一身,可以直接影响一个县域内的司法、舆论。有人称县委书记“除了外交、军事、国防外,他们拥有的权力几乎跟中央没有区别”。不少县委书记以家长自居,“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权力一把抓”。有县委书记曾说:“县委书记就是家长,县长就是管家”,赤裸裸地暴露出某些腐败分子的“专权”心理。

处在县委书记这个特殊的岗位上,职务上的“便利”实在太多,各类“重大事项”都需要县委书记点头拍板,“寻租设租”活动不断,官商的界限日益模糊,使得权力运行机制“梗阻”不通。

(三)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县委书记虽然在名义上要受到各种形式的监督: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受到党员、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执政党的官员,要受到参政党的监督;作为公民,要受到法律的监督;而无论作为何种身份,都要受到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但由于没有对应的权力与之相抗衡,各种形式的监督几乎成了镜花水月。

在党内权力运行上,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权力过于集中,特别是集中于县委书记。党内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一般都是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谈不上由党代会决策,造成党内监督体制软弱无力。

就社会监督而言,主要问题有:权力行使缺乏透明度,搞“暗箱”操作;没有确立和保护民众对政府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的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封闭运行的县级权力也无法承受开放社会民众的有效监督。当前对县委书记监督现状,仍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

这种“监督体制困境”与传统文化的消极方面是分不开的。儒家文化崇尚“德治”,以“内圣外王”作为人格理念的目标和标准,过分强调和依赖个人道德修养的“自律”作用,忽视了制度、法规、纪律等“他律”的作用。这种思想反映到我国权力运行机制中,则表现为忽视制度建设,权力运行非规范化、非程序化。

县委书记也是理性的人,同样有个人利益的追求。政府官员掌握权力,使得他们的行为难以约束;政府官员之间关系密切,内部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政府对信息进行垄断,因而不可能对政府部门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县委书记领导“标杆”会发挥导向作用,“在一些官场腐败潜规则的作用下,会使一些监督制约机制难以落实甚至有被逐渐掏空的迹象。”[11]如果“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腐败现象将会在社会上日益蔓延”。[12]

三、治理县委书记权力腐败的对策

县委书记腐败问题是内因(主体)和外因(客体)共同作用的结果,贯穿其中的主线是文化理念问题,治理腐败必须重视从思想理念这个角度寻求突破口。

(一)强化执政理念

任何社会都离不开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理论,那么,我们在说明无论是自愿的现代配置还是历史变迁的能力上就存在着无数的困境”。[13]意识形态是执政党建构政治合法性的核心资源,有着强有力的激励和惩罚机制,是一种硬约束而不是软约束。

德行修养是党员干部的从政之本、执政之基和为官之道,是衡量其合格与否的重要标志。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强调:“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总闸门’,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县委书记必须在党纪国法和伦理道德价值的指导下,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做出理性的合乎社会要求的决策行为。这就要求必须转换县委书记的观念,用创新意识破除陈旧观念,促使“官本位”的权力观向“人本位”的服务观转化,引导“人治观”向“法治观”转化。

(二)优化体制流程

县委书记权力机制的逻辑起点是制度。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从领导体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入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胡锦涛在反对领导干部腐败的斗争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领导干部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领导干部腐败问题,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

1.确定权力授权主体。民主的各个环节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授权,最重要的原则是主人的选择权。

县委书记用人权“是组织上为保证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职能所赋予的强制性支配力量,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处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14]要保障党员能够按照组织程序,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在党内真正形成敢说真话的良好政治氛围。建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把竞争机制引进选举,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选举制度,“保证写票的秘密性和投票时采取秘密方式”,[15]有利于发现和遴选人才,破除干部任用潜规则,把人民拥护的德才兼备的人才推上领导岗位。必须坚决破除“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的干部任用作风,建立科学的用人制度并从源头上遏制人事腐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扩大县委书记直接选举范围,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县委书记选举制度。着力完善公示内容,健全罢免程序,使选举人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以便在选举中合理、正确运用自己的选举权和开展选举质询工作,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人民意志得到真实反映。

按照党章规定,县委书记应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必须扩大选举工作中的民主,将县委书记由省委常委会票决为主逐步过渡到党代会选举为主,将差额办法引入党代会选举中来,实行组织差额提名正式候选人。要打破“必须确保组织意图实现”的思维定式,摒弃“陪选”“软差”等违反选举规定的行为,让“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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