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支撑体系

完善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支撑体系

摘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乡村。建立健全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体系,已成为推动农村科学发展的迫切任务。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乡村。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积极支持和参与。建立健全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体系,已成为推动农村科学发展的迫切任务。

完善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宣教体系。建设完善的生态文明教育宣传体系,强化从家庭到学校再到社会的全方位生态教育体系,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对广大农民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的科普知识,将生态文明的理念渗透到生产、生活各个层面。一方面,通过教育宣传使广大农民了解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了解污染防治的方法和措施。让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资源的稀缺性和污染环境所造成的危害,鼓励和提倡文明有效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健康有益的生活习惯,自觉抵制滥伐、滥牧、滥垦、滥采、滥用水资源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教育宣传不断提高农民的知识水平、公共意识和文明修养,使其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增强农民的生态文明观念和责任意识,树立全新的生态环境价值观,形成个体自觉、家庭参与、全社会共建良好生态环境的文化氛围,进而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

完善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管理体系。要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科学规划是前提,要理清发展思路,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切实做好农村建设规划。各乡镇要在省、市、县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本乡镇各个村的建设规划,以防止盲目和重复建设;要完善农村环境公共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努力增加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投入。各级财政要相继设立污染防治基金,并逐步向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倾斜,保证农村的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聚居点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乡镇在获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应安排适当比例资金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要加强领导,强化问责。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机制,实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负责制,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发展生态产业体系。农村地区要把经济发展目标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发展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产业结构。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农业是农业向着安全、健康、环保方向发展的新型农业,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从而达到农村资源、环境与农业生产的整体良性循环。生态农业系统是一个保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的双重目标系统。这既有利于生产力持续发展,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生产发展,增加农民的有效收入,又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解决农村工业污染的问题。农村发展特色优势工业必须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处理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推动农村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通过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关闭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促进结构优化升级,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从根本上解决结构性污染,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压力。如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能够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循环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实现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要以生态资源为依托,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提高其比重和水平,尽快把服务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完善其市场体系,注重其生态开发和生态管理。农村地区山青水美,风景秀丽,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条件下,形成了各民族不同的风俗、节日庆典和民间工艺,是非常珍惜的旅游资源。因此,要利用好农村地区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地区的优势,以生态旅游业为龙头,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

完善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环境监管体系。第一,完善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立法主要集中于城市,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及其立法重视不够。因此,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有必要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立法过程中注意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目前要抓紧研究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禽畜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村环境防治条例,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测、信息统计、质量评价等标准、方法体系,尽快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第二,建立覆盖农村的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各级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农业环境监测是政府科学管理和宏观决策的依据,在机构改革中,要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农村环境监测体系队伍的建设。在省、市、县( 区) 、乡( 镇) 、村等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信息网络体系,实现污染防治的信息交流与管理的自动化。第三,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对农村新建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依法严格审批有关手续,有效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三同时”制度,超标排污,向农村倾倒垃圾、废弃物以及违规开采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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