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资源(2)

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资源(2)

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我们要建立一个新中国,并根据中国社会政治现实确立了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共和国,这就是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中华民国。我们现在虽有中华民国之名,尚无中华民国之实,循名责实,这就是今天的工作。”[6]这是在抗日战争语境中对国体和政体的设想,这个设想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新三民主义和中华民国实现了有机的对接,并通过这种对接获取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和建设现代国家的正统性与合法性。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应该由资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获取了合法性。

解放战争即将胜利结束的时候,值中国共产党成立二十八周年之际,毛泽东在坚持《新民主主义论》中关于国体和政体设想的同时,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果断抛弃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也批判了部分党外人士中存在的走“第三条道路”的错误观念。把“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体思想发展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思想。人民民主专政在人民与敌人之间划出了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人民与敌人之间是斗争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当敌人被打倒之后,人民在根本利益上处于一致的状态,因为与人民根本利益不一致的阶级——压迫剥削人民的阶级——已经被划为敌人的行列从而被打倒。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人民内部各阶级之间也会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不是带有根本利益冲突的敌我矛盾,而是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解决方法就是协商和调节。因而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体系中不存在西方那样的竞争关系,而以协商和调节为主。竞争广泛存在于西方的政治生活之中,而协商则广泛存在于我国的政治生活之中,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虽然也有选举,但是选举前的提名有协商提名,选举中候选人的设定存在广泛的协商,在选举之前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完备的协商过程,协商也贯穿于选举之中。因而在选举的时候我们总是全体一致或绝大部分一致。除此之外,协商还贯穿于中国政治生活的其他方方面面。而能够协商或者说协商得以进行的基础就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所以说政治协商内生于人民民主专政之中。因为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已经把不能协商的阶级斗争对象过滤掉了。这是中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特征,也可以说是中国模式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这一点,西方特别难以理解。费孝通先生指出,“外国朋友不清楚中国为什么没有反对党,我认为从理论上讲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完成,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同阶层的局部的个别的利害冲突可以通过协商得到调整和解决,不存在革命时期那样的阶级对抗和斗争,这是政治上不存在‘反对党’而实行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因”。[7]西方的政治体系从西方的视野出发,认为中国的选举竞争性不够,他们实际上是没有理解我国的国体,以及由我国国体所决定的政治协商。实际上,在西方的选举中也存在协商,但是西方是以竞争性选举为主,以协商为辅。而我国是以协商为主,选举为辅。实际上,二十世纪末以来,西方的政治思想家也意识到竞争性选举民主的局限性,从而通过协商民主的研究来弥补西方选举民主的不足,希望使得西方民主更为民主。对于由人民民主专政所决定的政治协商,国内长期受到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思想影响的人也特别不适应,或者不能理解。他们总是希望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或者选举中多一些带有西方火药味的竞争,或者你骂我我骂你式的对骂。这是对我国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了解非常肤浅的症候。一旦深入我国政治体系和我国的国体有了深入的了解之后,就能够深刻地理解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和我国的现实政治生活。

当然,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性和协商性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而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在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在整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的基础结构是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也就是说,计划经济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性和协商性是建立在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基础上的,在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中,国家调控单位和公社,单位和公社调控个人,以单位和公社为中介来调节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达到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也就是说,单位和人民公社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制度保障。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制松动,人民公社制解体,代之以乡镇制,个人工作在公司或单位,生活主要在社区,而且市场化导致社会分化和个体化,因而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社会整合,重新建构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是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任务。人民民主专政重构人民根本利益一致性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政治吸纳功能,推动个体化的公民通过政治制度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一方面要发挥自身与社会各阶级阶层、社会各界广泛联系的优势,引导它们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另一方面要在引导有序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建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当然,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存在个体化与社会分化,这并不意味着人民的阶级敌人又重新回来了,更不意味着要制造和发现新的阶级敌人,从而对他们进行专政。而是要通过我国的政治制度包括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来进行制度化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协商功能。这也就是说,在计划经济时期,政治协商制度等制度效用与功能的开发淹没在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之中,现在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效用和功能趋于弱化或者消失,政治协商制度等制度必将迎来制度建设和制度功能开发的黄金时代,这也意味着我国进入了全面制度建设的新时代,这也是我国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

讲到这里我们要把政治协商与中国共和和政治协商与人民民主专政区分开来。中国的民主共和和人民民主专政都以协商为基础,都以政治协商为表现形式。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共和主要是指一种政治形态,而人民民主专政主要是指一种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和政治的表现方式。同一种共和政治也可以有不同的政治表现方式。因此,我们在讨论政治协商与中国共和和政治协商与人民民主的时候都强调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协商和调节,但是论述角度不一样,是从不同视角来考虑政治协商。当然,中国民主共和和人民民主专政都为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深厚的理论资源。

三、政治协商与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当家作主式的民主,这种民主跟西方的代议制民主不一样,是比西方代议制民主更为高端的民主形式,是民主发展的最高阶段,它不仅仅是西方的参与式民主,而是比参与式民主更为高级的民主发展阶段,人民不仅是参与投票,而且是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形式。人民民主的主体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而形成的各民族、各阶级、各团体的有机联合体,这里人民是个结构性概念,是包含有阶级和阶层的政治集合体,在人民这个概念所体现的阶级阶层的结构性聚合中,工人阶级是人民结合体中的领导力量,而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因而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中的领导力量。各民族、各阶级、各团体和各社会群体都是人民概念中包含的各个重要方面。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在阶级敌人被消灭之后,社会的所有阶级阶层都纳入到了人民的范畴,因而各民族、各阶级、各团体和各社会群体都是人民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样人民范畴作为一个政治集合体,就包含有自身的层次,其中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领导层,各民族、各阶级、各团体和各社会群体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合作联盟的被领导层。两者互相合作,领导建立在合作基础之上,合作的各阶级阶层也需要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力量把自身黏合起来。这样人民民主就是一个有领导、有组织的有序的民主形式,人民民主中既有人民当家作主式的民主,又包含有领导结构,要实现二者的统一就需要进行政治协商,需要作为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族、各阶级、各团体、各党派和社会各界代表进行协商,这样的政治逻辑表明政治协商是中国人民民主的内在需求,政治协商内生于人民民主之中。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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