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国家的出现是否必然?(3)

世界国家的出现是否必然?(3)

与温特相似,霍纳特同样有目的论倾向,只不过他没有像温特那样明确将其理论导向目的论的轨道。霍纳特将三种承认形式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一个(国内)社会是否取得规范进步的标准,认为“基本个体权利的连续开展以某种方式和规范原则(即社会成员被承认的程度——引者注)相联系,这种规范原则从一开始就引导观念”。这种观点具有明显的目的论特征,似乎承认斗争的开展,将自动引导社会趋向完满承认。霍纳特还直接将“终极状态”的概念纳入到其承认理论的框架中,他指出,“为了区分进步与反动,就必须有一个规范的标准,根据对终极状态的假设和把握,这一规范标准可以指出一条发展方向”。[39]霍纳特所谓的终极状态,与温特所说的世界国家一样,是指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得到全面和平等承认的状态。从上述论断中可以发现,霍纳特对终极状态的表述,与温特将目的因引入世界国家观的原因完全一致。我们无法确定温特是否因为受到霍纳特上述论断的影响,才运用承认理论来论证世界国家的不可避免性,但两者之间的目的论取向大同小异没有疑问。一个相关问题是:为什么两人在对待目的论的态度上有差异?答案在于霍纳特与温特的研究目的有所不同:与温特试图运用目的论来论证世界国家的必然性这种经验研究取向的研究不同,霍纳特试图建立一种具有经验内涵但以规范为导向的承认理论。前者的经验取向使其将目的论作为一个解释因素来论证世界国家生成的必然性,而后者的规范取向使霍纳特在目的论仍然受到很多质疑的今天不得不谨慎从事,避免直接运用目的论来论证其承认理论。

除了目的因上的相似之处,霍纳特的承认理论与温特的世界国家观在其余三因方面也几乎同构。首先,在动力因方面,两者完全一致,即都将为承认而斗争视为社会(一个是国内社会,一个着重研究的是国际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其次,在质料因上,温特认为他已在《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中对观念在世界构成中的核心作用做了充分说明,他认为没有必要对世界国家观的质料因进行专门讨论,由此可以判断温特世界国家观的质料因是观念。[40]霍纳特承认理论在质料因的问题上比较含糊:一方面,他希望完成对马克思主义“劳动范式”的改造和对霍布斯“为生存而斗争”逻辑的批判;另一方面,他又反对黑格尔承认思想中具有的德国唯心主义成分,此外,他还借鉴米德的象征互动论思想来完成承认理论的经验转向,再考虑到他对弗雷泽再分配范式的批判,我们可以认为,实际上,霍纳特与温特一样,强调主体间观念的“建构主义者”。不仅如此,鉴于象征互动论在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中同样扮演了重要角色,[41]而且考虑到承认斗争所争取的目标无论是情感关怀、法权承认还是社会团结,均属于精神和观念层面的因素,因此,将霍纳特承认理论的质料因归结为观念应该不成问题。至于形式因,温特世界国家观中的形式因即他的无政府状态观念结构具有的建构作用;至于霍纳特承认理论,其形式因同样是社会结构,因为在他构想的承认斗争中,“人们似乎由一个独立于他们意图的力量裹挟着趋向某个目标,该目标编码于他们互动的结构之中”。[42]如果对霍纳特承认理论质料因的分析是正确的,那么其形式因同样是温特所说的观念结构。

(二)温特世界国家观对霍纳特承认形式的选择性强调和弱化

温特是如何借鉴为承认而斗争的逻辑来论证其世界国家的必然性的呢?在温特世界国家观中,承认斗争带来行为体集体身份的扩大,构成最核心的理论逻辑。他认为,霍布斯提出的自然状态学说的目的,仅仅在于为人们心甘情愿保留在利维坦中进行合法性论证。通过展示自然状态中“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斗争”这一可能,霍布斯警示人们从利维坦退回到自然状态的危险。[43]就此而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没有为利维坦或世界国家的“出现”提供充分条件,为此,温特认为有必要“解释为什么(世界)国家的身份边界可以扩大到包括所有人,而不仅仅只是国家的原初成员”。[44]为了回答这一难题,温特认为有必要借鉴承认理论的思想资源。因为他认为在承认斗争中,不对称承认具有内在不稳定性,即使通过运用霸权或错误意识,让未被承认行为体处于顺从或未反抗的状态,这种状态从长期来看仍然是不稳定的。为了保持系统的稳定,使非对称承认状态向相互承认的状态转化,就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45]这种转化的动力,就在于行为体为追求自身的主体性而开展的承认斗争。一旦达到相互承认的状态,就会“形成集体身份和团结”。温特的逻辑是:一旦承认他者的地位和接受由此对自我构成的规范限制,那么“他者就构成了自我的一部分”,“两个自我实际上就合二为一,一种‘我们感’和集体身份就由此而生”。[46]可以将温特的这种逻辑概括如下:相互承认=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者合二为一=“我们感”或集体身份。

显然,上述等式有明显的逻辑跳跃:前一个等式与后一个等式能够成立,[47]但中间的等式显然有问题。即使根据常识,相互承认或者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意识,并不意味着自我与他者的彼此消融。正如对一个国家主权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对该国的认同一样,相互承认并不等于彼此认同。但正是根据上述等式,温特认为自己完成了个人层面上的承认斗争导致集体身份的扩大、国际关系层面上承认斗争导致世界国家不可避免会生成的论证。由此可见,承认斗争构成驱动国际体系最终趋向世界国家的关键动力。

需要追问的是,温特是否对承认理论作了正确的解读?这个问题可以转换为,在温特的世界国家观中,行为体追求承认的具体内容是否与霍纳特的三种承认形式相符?在论文中,温特对承认作了如下界定:“承认是一种赋予差异以特定意义的社会行为,这就意味着其他行为体(他者)被视为主体;相对于自我来说,他者主体具有合法的社会地位。”[48]温特明确提出,承认行为的前提条件在于具有差异或他性的事实,这种差异或他性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国家。个人之间的差异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生理身体”,而国家的差异则是基于“各国之间划定的边界”。在此基础上,温特区分了两种承认形式,即“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49]“薄的承认”的承认对象是大同主义意义上的“普世的人”,即只要是人就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往往是指司法意义上的人权,它不关心主体的特殊要求。而与此相对的“厚的承认”,承认主体不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国家。这种承认在“普世的人”的基础上,承认行为体的特殊要求,如个人对社群的归属感、对自身特性的维护等;而当行为体是国家时,承认斗争的追求目标包括大国地位、荣誉和威望、成为上帝选民等等内容。[50]温特将“薄的承认”和“厚的承认”都纳入到其世界国家观中,认为它们在世界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均发挥了作用。

温特对“厚的承认”与“薄的承认”所持立场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反映了温特试图融合国际关系伦理研究中大同主义(或称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倾向;其次,两种承认形式试图对应和囊括霍纳特的三种承认形式:“薄的承认”对应霍纳特的法权承认,而“厚的承认”则试图包容霍纳特的情感关怀和社会团结。

在借鉴霍纳特承认理论的同时,温特做了两点修正。其一,温特强化了“薄的承认”的地位。这不仅体现在他将个人的被承认程度视为趋向世界国家不同阶段的衡量标准,也反映在以下论断中:“对于世界国家的形成而言,重要的是‘厚的承认’将会逐渐被‘驯化’——也就是采用非暴力手段追求承认并且接受(世界国家的)国家权威——不管其追求的内容是什么。”[51]如此一来,为“厚的承认”而开展的斗争,在世界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被视为无足轻重。其二,考虑到国家等行为体对国内承认斗争的限制作用,温特拒绝探讨国内范围内个人或群体追求薄与厚这两种承认形式对世界国家形成可能带来的影响,他的理由是:“体系的目的在微观层面上是多层因素决定的,国内斗争的细节并不会影响到终极状态。”[52]这两点修正让温特的两种承认形式几乎缩减为“薄的承认”一种承认形式,而厚的承认形式成为一个摆设和背景。尽管在论证过程中,温特也提到国家在向世界国家演变的各个阶段可以保留自己的差异,如在集体安全阶段可以“在认同全球整体命运的同时维持自己的差异”,甚至在世界国家阶段还可以“保留一定的个体性”,甚至引用社群主义者米歇尔·沃尔泽(Miachel Walzer)的观点来强调“只有承认差异,一个大的身份才能保持稳定”。[53]然而,在温特那里,承认目标的界定性特征,始终是法权和主体性,而不是差异与个性。如此一来,温特在对霍纳特承认理论进行借鉴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对后者的修正。其中最突出的修正,就是突出法权承认这一承认形式,以此论证世界国家的不可避免。温特虽然致力于在社群主义和大同主义之间进行调和,但他对“薄的承认”或法权承认的突出强调,使其滑入大同主义的阵营。[54]世界国家观与大同主义的联姻,使个人、社会群体、国家等行为体具有的特殊性无栖身之所。温特的这种立场,与其建构主义理论追求的理论目标息息相关。温特认为,他的建构主义是一种体系理论,而且与结构现实主义一样,是一种普适性理论。[55]既然建构主义是普适性理论,温特自然不会赋予标识国家独特性的各种因素——如文化、价值观、发展模式、政治制度等——以重要意义。[56]

四、承认理论面临的批判与世界国家观的非必然性

温特的世界国家观与霍纳特的承认理论间的复杂关系,决定了对它们的分析必须采取多元化的分析路径。一方面,两者在“四因说”上几乎同构,于是对霍纳特承认理论的某些批评同样适用于温特的世界国家观,所以有必要考察学术界对霍纳特承认理论的反应;另一方面,温特世界国家观对承认理论作了关键性的改造,从而导致其与霍纳特承认理论有显著差异,这就需要分析这种改造是否给其世界国家观的必然性带来某些特殊的困难。笔者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57]

(一)承认理论的另一种解读

学术界存在着一种与对黑格尔承认思想进行乐观理解截然不同的解读方式。许多承认理论家——如霍纳特、泰勒、雷蒙德·威廉斯(Robert Williams)、[58]温特——都倾向于从乐观和目的论的角度解读承认斗争的结果,认为承认斗争会带来社会进步和社会正义。批评者一方面承认这种研究有助于人们揭示和矫正社会的不正义,同时也指出,对承认斗争的乐观解读,既不完全符合黑格尔的相互承认思想,也与承认斗争的经验结果不相吻合。帕特奇·马克尔(Pattchen Markell)在重新阐释黑格尔主奴辩证法(master-slave dialectic)的基础上,对承认斗争的后果提供一种非乐观、非目的论的解读。在《承认之限》一书中,马克尔在对泰勒、霍纳特及威廉斯等人承认思想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得出承认斗争是一场悲剧的结论。[59]在他看来,承认斗争的结果既不是某种集体身份的形成,也不会带来某种纯粹的社会正义状态。与此相反,承认斗争在带来某种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某些新的社会不正义现象。因为承认斗争并不是将平等的权利和独立地位在斗争各方进行平等的分配,而是其中一方独立性的取得往往导致另一方“独立性的放弃”。马克尔将承认斗争带来的这种结果,称为“悖论”(irony)。[60]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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