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认斗争的经验事实
在理论上强化法权承认,不仅有严重的理论后果,而且与行为体突出追求其他两种承认形式——尤其是第三种即自身的差异和贡献——的经验事实不符。正是这一经验事实,能对温特的世界国家观必然性予以致命打击,因为它们否定温特有关承认斗争带来集体身份扩大这一世界国家观的核心逻辑。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支持温特有关自我的形成有赖于他者的存在这一象征互动论的观点,然而并不能论证他有关承认斗争导致形成集体身份扩大和世界国家必然会生成的结论。根据由亨利·泰菲尔(Henri Tajfel)与约翰·特纳(John Turner)提出的社会认同理论,对他者的承认并不一定带来对他者的友好情感,相反,更多地是以对内外群体的区别对待为特征的,而且经常体现为对内群体的偏爱与对外群体的歧视。[78]即使这些群体在接触前没有互动或利益冲突的历史,这种对内外群体的区分,并由此带来对不同群体的成员采用不同态度的模式总会出现。[79]早在1995年,通过利用社会认同理论与泰菲尔后来提出的最小群体范式(minimal-group paradigm),[80]乔纳森·默瑟(Jonathan Mercer)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行为体追求自尊的动机和行为,就足以使国家间爆发冲突,[81]从而对霍纳特根据象征互动论提出的互动过程有助于超越无政府状态中自助逻辑的观点进行质疑。[82]不仅如此,对于温特认为已经进入康德文化状态的欧盟国家,默瑟承认,虽然在欧盟国家内部的确形成了某种集体身份,然而这种内部团结却是以对欧盟外国家的排斥和歧视为代价的。[83]也就是说,在国际关系中,即使形成了集体身份的某一群体,仍然有对外群体排斥的倾向,根据霍纳特的承认理论,这仍然是一种不正义。[84]对于默瑟的批判,温特曾经做出过回应。姑且不论两人之间的分歧是否得到解决,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即群际交往与互动,不管是否带来竞争或冲突,如果不是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征服,经常出现的结果不是温特认为的那样趋向同质化,相反是彼此对自身差异和特性的坚持。
更明确地从这一角度分析世界国家必然性的是格林希尔。[85]如前所述,在温特的承认逻辑中,行为体之间彼此承认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意识,意味着集体身份的形成。然而,这里存在逻辑上的跳跃。这种跳跃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温特低估了行为体对自身差异的坚持。格林希尔正是瞄准此点,从而从根本上否认承认斗争带来集体身份的扩大这一温特世界国家观的核心逻辑。格林希尔指出,即使温特强调的行为体对平等法权或主体性的追求这一承认要求得以实现,行为体也只是承诺与其他行为体和平相处,而没有承诺除此之外的更多东西。也就是说,法权或主体性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承认者向被承认者抱有友好情感,更不意味着前者在与后者的互动中采取利他逻辑。[86]而这是温特集体身份概念的基本内涵。为了证明这一至关重要的论点,除了上文提到的社会认同理论,格林希尔还借鉴了社会心理学家玛丽莱恩·布鲁尔(Marilynn Brewer)的“最优独特性理论”(Optimal Distinctiveness Theory)与比尔·麦克古尔(Bill McGuire)的“自发自我概念”(spontaneous self-concept),来对集体身份不能产生的深层缘由进行考察。格林希尔得出结论:“对他者的承认可被视为确认一种属于共同身份的感觉,然而我们也可以认为,这一过程强调了‘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关键差异——因此进而强调他们之间的特质,而不必然涉及共享身份任何有意义的感受。”[87]将这一结论运用到温特的世界国家观上,格林希尔认为,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不仅没有对温特的观点提供支持,反而证明了承认斗争不必然带来集体身份的扩大。当温特世界国家的这一核心逻辑被证明是错误的,那么世界国家必然会形成的结论也就不能成立。鉴于此,格林希尔建议温特等建构主义者,不要对在国际体系中产生一个根据黑格尔逻辑衍生出来的世界国家抱有太多的期待,而要满足于“在最为基本的层面上,承认仅仅意味着,‘他者’有权以已经存在的方式继续存在”。[88]
结论
从承认理论的框架中来对温特的世界国家观进行考察,无论温特赖以论证其世界国家观的重要理论资源——霍纳特承认理论,还是他基于对自由主义或大同主义伦理价值的认同而对后者进行的改造,都不能为其承认斗争必然驱动国际体系最终达到世界国家这一终极状态的观点提供充分的支持。因此,温特有关世界国家的形成是不可避免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
温特将世界国家观学理化的努力有一定的启示意义。西方学术界热衷提出不同的世界秩序方案,例如,冷战后就曾出现过“历史终结论”、“文明冲突论”、“民主和平论”等诸多世界秩序方案。这些世界秩序方案不仅反映了西方学者对国际社会发展方向的思考,而且对西方国家的外交实践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事实上,世界秩序方案的构建,虽然首先是一种理论探索,但其一旦产生广泛影响,就很有可能引导甚至塑造一个国家的外交战略和政策。[89]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们不能忽视西方有关世界国家或世界政府的研究成果。在现有关于世界政府或世界国家的三种研究取向(经验取向、实用取向与规范取向)中,经验取向的成果最值得关注,其中又以温特的世界国家观影响最大。温特在其无政府状态的视野中,看到了国际关系的“终极”发展方向,为国际政治最终可能达到的状态——世界国家——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温特这种对人类发展方向的展望和关切,在当前“问题解决理论”盛行的国际关系学界是比较鲜见的。[90]后者往往对理论或观点中的规范内涵或价值取向避而不谈,而温特的世界国家观并不讳言自身的价值追求——实现人类社会的美好发展,并通过运用耳熟能详的术语、概念或假定,对世界国家这一看似“乌托邦”的世界秩序前景作出学术论证。即使其结论不能成立,其尝试仍然值得赞赏。[91]这种将某一世界秩序方案学理化的努力,能为中国国际关系学者提供重要启示。我们有必要思考,在中国提出和谐世界观等世界秩序方案后,学术界如何才能将其学理化,而这正是国际关系学者罗伯特·考克斯在《思考世界秩序的不同方式》一文提出的问题。[92]
在赞赏温特将世界国家这一世界秩序方案学理化的同时,还有必要对其世界国家观隐含的价值取向保持必要的警惕。温特的世界国家观虽然试图包容大同主义与社群主义,但他的世界国家观与其建构主义一样,都有强烈的自由主义或大同主义色彩。温特突出强调的是“薄的承认”,即抽象的个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而对国家、个人等行为体致力于维护的特殊身份、独特的文化、习俗等属于“厚的承认”范畴,以及它们在世界国家形成过程中可能发挥的作用,温特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这种态度,实际上与基于抽象的个人概念克服或消除差异的自由主义或大同主义倾向大同小异。因此,温特的世界国家观虽然精致和复杂,但同样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具有一些隐而不彰的价值目标。
(感谢《国际政治研究》杂志的匿名审稿专家所提供的建设性修改建议。另外,曹伟、沈晓晨、宛程、王静、周明等人阅读本文的初稿并提出了富有启发的意见,在此谨致谢忱。文中的不当之处概由作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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