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是保护未成年人之根本

完善司法是保护未成年人之根本

摘要:今年六一前后,有关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新闻,一个接着一个。凡此种种,由点及面,概括起来,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不足。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对保护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但是它无主体规定,没有明确谁是责任主体,使得这一规定因不具操作性而难以产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实效。

今年六一前后,有关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新闻,一个接着一个。笔者粗略翻看报纸发现,从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发生到5月31日甘肃警方破获强奸小学生案,短短20多天内就有9条猥亵性侵幼女案的新闻。其他的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也不少,看6月1日当天报纸:《新京报》报道说,北京丰台一五岁男童被幼儿园老师被子蒙头窒息死亡;《华商报》报道说,西安一四岁女童因不午睡被老师“用棍子打”;新华社报道说,贵州省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当班护士护理患儿过程中动作粗暴,贵州省卫生厅责令医院对重症监护室负责人停职,护士长撤职,并开除该当班护士……

在短期内就出现如此多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新闻,触目惊心。而伴随着事后处理的争议,更暴露出我们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之不足。贵州对护士违反护理规范的处理,还只停留在行政处理阶段,并没进入司法程序;而虐待儿童还未入刑,《刑法》中没有单独设立“虐待幼儿罪”,仅有的“虐待罪”,只适用于虐待家庭成员;至于性侵幼女,海宁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虽让人气愤,可《刑法》中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的交叉矛盾,确实给那两个人渣以逃避的机会。

凡此种种,由点及面,概括起来,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不足。一是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虽有大量法律涉及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但真正以未成年人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只有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已经初具体系,但由于法律数量少,规定粗糙,在内容上重复多,存在不少空白。二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还存在责任主体和执法部门不明的问题。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违法行为发生后由什么机构或部门采取什么措施追究责任,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基本保证。有些法律条文欠缺这些内容,就让法律变成了空文,难以执行。

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对保护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但是它无主体规定,没有明确谁是责任主体,使得这一规定因不具操作性而难以产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实效。再比如,《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是,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不明确,再加上没有确立国家监护制度,就缺少执法主体,那些受害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仍然很难获得有效救助。

司法机关保护是最基础的保护,没有司法保护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整体保护。针对眼下的问题,我们只有加强立法,完善科学的司法体系,并强化执行的可操作性与执行力度,才能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打好基础。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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