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跑赢危机的关键在赢

改革跑赢危机的关键在赢

第一,必须坚持思想解放这个改革的大前提,不能再制造新的思想危机。

第二,要明确地找出改革攻坚战要攻打的堡垒,认准最坚不可摧的堡垒。

改革的要害在于厘清公、私权力和监管政府适用公权力,把权力关进政策、制度和法律的笼子。经济体制改革是政府放权给企业,社会体制改革是政府还权于社会,即公民个体和他们的自组织。无论经济体制改革还是社会体制改革,目标都为了建立一个有序的市场体制,将政府的权力限定在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做不了或者做了效率不高的领域,而将能够由非政府的力量去做的所有事情交给规制下经济和社会市场。

第三,跑赢危机要讲速度和效率。

一是已经在做的改革要加快速度。比如社会组织登记由双重登记体制改革为直接登记,可是现在的速度很慢,一些地方还在等中央下文件。

二是看准的改革措施要尽快做,例如官员财产公布。

三是关键问题要先行先试。

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是社会体制改革的要害。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必须解放思想、破除计划体制的社会组织制度藩篱,推进社会政策、社会管理的创新和创制。

1、免于登记的国办社会组织需要分类改革

我国计划体制下的社会以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社会组织为主体。工青妇、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八大人民团体,以及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中国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残联、文联、法学会、贸促会、外交协会、欧美同学会等13家国办社会组织全部免于登记注册。这些免登组织大都与党政系统同级配置,其行政体系覆盖全国,机构总量超过680万个[1]。此外,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国企和事业单位内部还有大批经本单位批准成立而活动范围超越本单位的无需登记注册的体制内社会团体。

而截止2012年12月底,在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经审批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社团、民办企业单位总共只有49.2万个。可见,迄今为止,我国的社会组织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非市场体制占主导地位。

启动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分类改革,是改革以计划体制为主导的现行社会体制、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根本大计。

这场改革比事业单位的改革更难,它所涉及的多方利益主体的层级、范畴、规模均远大于事业单位,不仅要像事业单位改革那样厘清公、私法人,营利与非营利法人的界限,还要厘清国家序列和非国家序列这两类不同公法人的界限。工会和红会,都由人大设立的特定法所规范,是非国家序列的公法人。它们的性质应与国家序列的政府公法人类同而体制和运行方式不同,国际社会称其为“法定机构”。迄今为止,我国尚缺乏法定机构的概念、治理方式、制度和体制,需要通过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的重大改革夯实基础。试点不宜仅局限于某类免登组织例如红会,而应工青妇等多组织参与、多种方式尝试、形成政民互动、人人思改的社会氛围。

2、已经登记的公办社会组织要与政府脱钩

由各部委直接举办并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被公众称为官办组织。这类组织往往依托政府背景获取优势资源,且与政府部门之间有利益输送,因而被公众所诟病。在公办社会组织中,目前规模最大的是民政部系统兴办的慈善会体系,已经有上千家,2011年的捐款额占全国总量的近三分之一。这主要是因为各地政府利用慈善会为筹钱工具刮“慈善风暴”、搞指令慈善的结果,从而引起群众强烈的抵触情绪。

公办社会组织急需去行政化,应“还帽于官”、“还魂于民”。政府需秉承公平、公正的社会政策原则对所有登记注册的组织一视同仁。为此,建议中央政府公开要求各部门和各地政府限时与自办的社会组织脱钩,官员一律不得兼职,政府一律不得干预社会组织的人事、筹款和分配事项。

3、统一制定社会组织的税制以激发社会活力

我国目前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源自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免税通知的规定,不仅登记免税的制度范围过窄,只给了极少数公办组织以免税资格,而且严格限制可以免税的收入范围,甚至将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基金会运营存款获得的利息收入等等都纳入了营业税或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还有,在税收法规的制定与操作上财税、民政、海关各自为政,有时做出相互矛盾的规定,致使相关税收政策执行上呈现多样性、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的趋势,例如对于营利性明显的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组织,依照现行法规仍有机会享受免税,造成对同类企业以及其他类型非营利性组织的不公平待遇。

建议赋予社会组织独特且恰当的税收主体地位,提高社会组织税收立法层级,增强免税立法的协调性;将免税资格与登记脱钩,放宽免税资格主体认定;

完善社会组织的界定、分类及活动范围划分,维护税收公平、加强税收征管;放宽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的申请条件,统一制定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制度。此外,可参照国际惯例,适度提高个人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从目前的30%提升到40%或者50%,以激发社会活力,鼓励公益捐赠。

4、启动综合农协的国家试点,探索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新路径

综合农协是20世纪诞生于日本、并在韩国和台湾地区推广的农村社会经济组织,属于依宪法设立的特定法所规范的法定机构、公法人社团。它以乡镇为基层单位、覆盖全乡所有农民,以金融、经营、社会、文化等综合功能全面保障三农,使得综合农协与所保护的农户共同成为合理共享市场利益的主体。

我国农村改革30多年以来,在农村合作组织的探索中,已经产生了一批不输于日韩台综合农协的同类协会组织,他们正在成为当地小农户共同致富、共享公共服务,共同维系社区文化和乡村文明的组织者、分配者和管理者。它既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例如合作社,也不是单纯的社会组织例如村委会、老人协会,而是经济与社会功能共存且相互支撑、互为动力的规模化、综合性的社区组织。

据我们观察,我国的综合农协并不是人民公社样式的集体经济组织,而是为农户提供金融、经营、社会福利和文化等多样化服务且与农户自身的生产、经营整合起来的社区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它是农村改革初期我党和政府提出的双层经营服务体系在长期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成果,与2013年1号文件所要求的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的方向十分吻合。

当前,破解三农问题,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需要将资源配置和乡村社会体制改革整合起来,迫切需要能够改变现行乡村资源结构和治理结构的强有力的新型社会经济组织。这种组织既要能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又要能维护农民的基本权利,还要能对于改善农村公共服务落后局面做出看得见的贡献,根本上加强农村内生的解决问题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的能力。

因此,我们建议在启动我国三农事业顶层设计的战略研究中,要将设立法定机构、公法社团性质的综合农协列入国家层面的综合改革配套试点,探索政府、综合农协与村委会这三类不同性质的公法人之间相互激励又互有约束的农村社会治理的新机制,从而打开新一轮农村社会体制改革之门。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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