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国成功征税防治“热钱”
针对短期资本频繁流动,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征收“短期资本交易税”,又称“托宾税”,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托宾在1972年首次提出的,旨在通过征收金融交易税减少短期资本流动的规模和金融市场的波动性。
“托宾税”作为间接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管理成本相对较低,能够平抑金融市场的汇率波动,多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证明,征收该税不仅降低了央行外汇冲销成本,还控制了外资流入的规模,基本实现了短期资本长期化的目标。
此次危机期间,亦有多个国家倾向征收金融交易税,以规避市场剧烈震荡。例如,2009年10月,巴西对进入该国购买股票或固定收益债券的外资课以2%的金融操作税。2010年12月,韩国对银行的非存款类外币负债额外收费。期限1年以内的,征收0.2%;1---3年的征0.1%;3年以上的征0.05%。2011年初韩国开始对外国人购买国债和货币稳定债券的利息征收14%的预提税。2010年10月,泰国对非居民新投资于国债的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恢复征收15%的预提税。2010年12月,对通过本国券商交易的非居民投资股票所得征收30%的利得税,对非居民券商交易的非居民投资股票所得征收5%的利得税。2010年,德国总理默克尔与时任法国总统萨科齐,共同号召“二十国”集团成员国达成征收金融交易税的共识,并推动欧盟成为征收金融交易税的先行者。截至2012年10月17日,已向欧盟递交有关金融交易税合作官方申请的国家有德国、法国、比利时、奥地利、斯洛文尼亚、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和希腊等九个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4月5日,IMF通过的一份支持资本管制的政策性框架文件建议,如果一国经济出现“货币没有低估、外汇储备超出合理水平或央行冲销成本过高、通胀压力或资产泡沫等经济过热现象,同时财政和货币政策收缩空间有限”,即可采取资本流入管制措施,包括针对外国短期资本和外资贷款征收托宾税和无息准备金等措施。这与其此前主张的为资本流动开放市场的一贯立场有着质的变化。
中国“托宾税”四大要点
现阶段,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开征“托宾税”,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实现短期资本长期化的目标,引导“热钱”流入中国经济亟需的领域。二是实现对资本项目从数量型管制向价格型管制转变。当前,我国对于资本项目中短期资本流动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设立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的审批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QFII可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投资限额,这是一种数量型的管制措施。随着国际资本流动呈现越来越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种数量型资本管理的有效性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下降。而“托宾税”特点是提高资本频繁流动的成本,是一种价格型的管制措施,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调节跨境资本流动中的基础性作用。
首先,在征收范围上,重点是对短期外债征收交易税。目前,中国资本项目实行管制,没有必要对所有的资本交易征税。从外管局的监控数据来看,当前我国压力主要是短期外债增长较快,为2001年以来的最高水平。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热钱”并不满足于汇率套利,而是盯住利润更为丰厚的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因此,可以考虑对短期外债(包括外资企业与外资银行的外债)征收交易税。
其次,在税率设计上,实行“基本流动税”和“多级惩罚性税率”两级体系。由于“托宾税”是全球性税种,若单一国家启用,将对该国FDI等合法资金流动造成影响。对此,可将税率设置成两级,即以一定资本流入量和资本流出量为分界线,实行0%基本流动税和0.2%---1%的多级惩罚性税率。在资本流动正常情况下,0%的“基本流动税”,不会影响正常资本流动,而且通过此操作,监管部门可以摸清人民币炒家的真实情况。
而当资本流入量迅速增加,出现投机冲击时,则实行0.2%---1%多级惩罚性税率,以增加短期交易成本。比如,在税率为0.2%时,如果每交易日交易一次,一年累计税率达48%;若每周交易一次,一年累计税率将达10%;若每月交易一次,一年累计税率将达2.4%。如此高昂的惩罚税成本,可迅速抑制资本过度流动,平抑人民币升值预期,也能达到鼓励国际资本做长期投资的目的。
第三,征收机关由外汇管理局征收较为合适。由于短期外债、境外抵押借款的每笔结汇,都会在外汇管理局形成交易备案记录,由外汇管理局征收“托宾税”,便于及时监控。问题是,目前的监管框架很难完全监控“热钱”。比如,对贸易项下的“热钱”流动,负责监控“热钱”的是外管局,但监测进出口价格变动的却是中国海关。对于外管局来说,很难去清楚掌握类似“转移定价”的猫腻。为此,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的统计体系,明确且真实地反映“热钱”数量。
最后,应将征收来的“托宾税”用于建立“国家金融稳定基金”,达到对抗金融市场的动荡,强化“金融安全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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