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违规提拔倒查机制是把反腐利剑

山东:违规提拔倒查机制是把反腐利剑

日前,备受关注的《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该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政府投资腐败预防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上都有详细的规定,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做出处分后将启动其提拔过程的倒查程序。(《广州日报》7月8日)

鉴于反腐形势的严峻,民间和学界一直在呼唤出台一部《反腐败法》,《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的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反腐败的方方面面,实际上就是一个地方版的《反腐败法》。其中,最受公众所关注的,就是明确了违规提拔的“倒查机制”。

近年来,违规提拔、带病提拔,乃至边腐边升的现象非常普遍,究其根源,在于提拔程序的不规范,而程序不规范又突出体现在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现实中,官员被提拔后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后,仅仅是这名官员受到相关的处罚,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官员选择任命的随意性。

从权力属性上说,权力的大小应与其责任的大小相对应,那么谁有提拔用人的权力,谁就该承担这次提拔的不利后果。倒查机制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促进官员选拔程序的民主和透明。可以想象,由于问责风险的存在,用人选拔的“一言堂”局面将有所改善,而为了规避和降低风险,政府部门在选拔官员时更多地征求民意,也会成为一种方向。

也许有人会质疑,如果一个官员在提拔时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在提拔任用后才慢慢腐败变质的,那么提拔者被追责岂不冤枉?这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因为倒查机制的最大意义,不在于问责,而在于建立一种常态监督机制。一般而言,提拔者与被提拔之间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前者当然应该负有监督后者的职责。因此,提拔用人的追责时效不能止于提拔时,而应贯穿其整个任职过程。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