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莫让“公务员提前退休创业”造就另一种社会不公(4)

【案例】莫让“公务员提前退休创业”造就另一种社会不公(4)

安徽称“公务员带编下海”系误读

安徽近日出台的“允许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创业”的相关规定,在网络上引发质疑。安徽省人社厅15日回应,允许离岗“下海创业”的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针对公务员的政策是“允许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未突破《公务员法》规定。

今年7月初,安徽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和第8条“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引起广泛关注。对此,安徽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安徽本次政策系被一些媒体“误读”。他解释,第7条和第8条是两条相互独立的政策,并不存在允许公务员“带编下海”,以后还能重回岗位的规定。

据其介绍,安徽“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的政策依据是《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而对于如何防止公务员“下海”后以权谋私,安徽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务员法》和《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都有严格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后创业,仍然受这些法规约束。”

安徽此次出台的政策中,对符合条件、经过审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允许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创新成果创办民营企业的,允许6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安徽省人社厅介绍,本次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和服务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即便如此,安徽此次出台的人事政策仍引发了公众有关“权力寻租”的担忧。

【启示与思考】

商海多风浪,下水须谨慎。对于那些在市场大潮中浮浮沉沉的草根经济人来说,公职人员的“中国式下海”方式,真令人羡慕——年轻点的公务员可以拿着退休金“下海”经商,年富力强的高校、科研机构官员能够实现“两栖生活”,甚至在海里赚上一把之后,还能随时返回原单位继续回炉当官。他们不只是背负游泳圈参与冲浪,更是系着权力脐带、利用更多优质公共资源轻松“赶海”。

做官与经商必须保持距离,让一个保留人事关系乃至职级待遇的公职人员下海,实际是在打造“官商”结合体。根本没有量化指标、无法用制度考量的“创业”口号,很容易被某些人扭曲为借壳腐败。现实中并不鲜见这样的恶例,少数半是商人半是官的腐败分子,一脚跨在体制之内掏空公共资源,一脚跨在体制之内挟权力实施不公平竞争,将更多民营企业淘汰出局。

让更多小微企业强壮起来,使民营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打造公平的创业环境比什么都重要。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以红头文件鼓励公职人员戴着红帽子“下海”,都不是什么好事。

可以说,一份旨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加入了允许乃至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进行创业的所谓优惠政策,其结果只能加剧民营经济创业环境的不公、无序。更何况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退出机制中,还有必要的限制性条款,比如《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若不筑牢和把紧这扇“旋转门”,失度的“下海”扶持政策,只能进一步加剧期权腐败、权力变现、官商勾结等社会风险。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政府应有的责任、该做的工作。不过,这也需要尊重市场的规律。比如进行政策扶植、给予税收优惠、开放更多市场等,都是有效的手段。如果拿着公共财政补贴私人创业,或者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进行权钱交易,不仅有悖政策初衷,而且会损及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很多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想了很多办法。但是,作为对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很大影响的公共政策的出台,需要科学的调研、合理的程序,更需要把前因后果、得失利害都想清楚。贸然出台,如果无效果甚至“反效果”,就不仅是“制度浪费”,更会有损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此,决策者不可不慎、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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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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