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万里长征第一步(6)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万里长征第一步(6)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尚需法律推进

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原因不外如下,一是因为社会等组织以其专业性、志愿性、公开性等特点有着政府以及作为其延伸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所不具备的优势,所以从现代社会治理的角度,社会组织的建设性参与不可或缺。其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现代有限责任政府,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目的性要求。

所谓政府公共服务购买,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性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于现代性政府而言,是目前各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和未来的基本趋势。

在我国,实际上也已经在十几年前就开始了探索。1996年中国开始政府采购试点,就开始了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尤其是国内的一些重点城市,如上海、北京、无锡、浙江、广东等地,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内容涉及到教育、公共卫生和艾滋病防治、扶贫、养老、残疾人服务、社区发展、社区矫正、文化、城市规划、公民教育、环保、政策咨询等诸多方面,成果丰硕,而且已经粗具规模。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扶贫办、亚行、江西省扶贫办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北京启动“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实施村级扶贫规划试点项目”,这是第一个通过规范程序招标进行的公共服务购买,标志着国家层面政府服务购买开始进行规范化试点。

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改变了由国家通过行政体系以及作为其延伸的企事业单位,来承担各种公共服务供给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这意味着政府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向公共资源协调者的角色转变,这毫无疑问是政府在有意识地改变自己履行职能的方式,也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社合作互动的重要内容。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也使得社会组织有机会参与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这不仅提高了供给效率,满足公众的多元化需求,而且为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与壮大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也存在着一些制约性因素,如在制度上,公共服务购买尚未在国家制度层面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一些地方政策虽然有所创新,但公共服务购买的制度化必须有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应财政制度体系的完善来予以明确的保证。同时,公共服务购买开展不足,存在着购买的资金规模小,购买领域局限,购买对象范围狭窄等问题。在购买模式上,独立竞争性购买不足,致使寻租行为多发,加上在程序上公共服务购买欠缺规范流程,资金信息不公开,公开竞争未成为一般原则,只能依靠内部监督……阻碍了政府与社会性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有此次会议中要求“在既有预算中安排支出,以事定费,规范透明,强化审计。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全面公开购买服务的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这样极有针对性的举措。至于这些措施如何能够真正起到作用,还要假以时日,通过实践来反复锤炼。(城市晚报 柳 五)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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