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亡于“宪政”? (2)

“苏联”亡于“宪政”? (2)

当然,围绕“宪政”的讨论仍在继续,“郑文”本身就受到很多非议,因此,我们在此无法断定以上就是“宪政”的最终定义。然而,显而易见的是,以上所描述的在相当大程度上也恰恰是自由主义者们或曰“右派”们所想要的。贺卫方说:“提倡三权分立,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等等。宪政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主张逐步趋同,很难找出两者之间有什么本质区别。”在相当程度上,这就是两派的“共识”性。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些学者呼吁警惕“宪政”的提法。杨晓青在《红旗文稿》上发表文章认为,宪政是整体改变国家性质和政权制度。《环球时报》也发表社评指出:“‘宪政’概念突然走进舆论场,是中国主流政治发展之外的一个枝杈。它从一开始就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个政治主张。它从西方的话语体系出发,与中国政治理论的一些词汇强行对接,得出否定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结论。‘宪政’实际上是绕了个弯,用新说法提出中国接受西方政治制度的老要求。”【详细】

而针对最近颇为流行的“中国若动荡,只会比苏联更惨”的说法,《人民日报》海外版的马钟成文章指出,其实苏联就是败亡于“宪政”这一西方的渗透。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汪亭友也说:“戈尔巴乔夫正是按照西方宪政民主的那套东西实施政治改革的。短短几年,苏联就出现悲剧性后果,宪政民主搞垮了苏联。”那么,苏联与宪政是何关系呢?既然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应警惕“宪政”,那么,同样作为社会主义的苏联,是亡于“宪政”吗?

图片图片         苏联历次修宪与戈尔巴乔夫的“宪政” 苏联共经历过6次修宪 戈尔巴乔夫的部分著作

回顾苏联69年的历史,我们可以简略看一下它6次修宪的历程,以及最后的一次变革。

苏联修宪历程

【1924年宪法】苏联作为一个国家成立于1922年12月30日。1924年1月,第二次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基本法)》。这就是1924年宪法。这部宪法首先确认了苏联的主权是4个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其次规定了苏联国体、政体、国家结构、经济制度和劳动人民的权利与自由等。这些规定从内容上看大量保留、吸收了1918年苏俄宪法的规定。此外,它还划分了苏联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及与各加盟共和国的关系。1918年宪法和1924年宪法,反映的是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完成的状况,是苏联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宪法,是为在短时期内打开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良好局面而制定的。

【1936年宪法】1936年12月在非常第八次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上,讨论并通过了《苏联宪法》,即1936年宪法。这部宪法在继承1924年苏联宪法关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各加盟共和国自愿联合等方面规定的基础上,做了较大改动。首先,确认了苏联由11个平等的加盟共和国在保留自由退出的权利下自愿联合而成。其次,明确了苏联的国体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规定苏联的政权组织形式为议行合一,尤其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对选举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不问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及过去活动如何”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一律给予政治权利,把政治权利主体扩大为全体公民,充分体现了政治权利民主化。规定苏联的经济制度是国家所有制和集体农庄所有制的指令性计划经济。第三,这部宪法最具特色的是第一次明文规定联共(布)是劳动人民为建成共产主义社会而斗争的先锋队,是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领导核心。这就对联共(布)作了合宪性的事实认定。

责任编辑:闫文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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