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宪法】1977年,在勃列日涅夫时期,在第九届苏联最高苏维埃非例行的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新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基本法)》,即1977年宪法。这部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在第6章指出公民权利平等,并在第34-38条中做了具体规定。在第7章中又以“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为题,在第37-69条中做出了相关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然而在苏联的法律体系中,这些宪法的保护人权的条款,并没有得到各项具体法律的保障,使宪法条文基本流于形式。这部宪法的修改、制定也没有触及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新变化,而是将勃列日涅夫所谓“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提法写进宪法,宣布苏联已经完成无产阶级专政,建成了全民国家,实际上降低了社会主义的水平。这部宪法尽管规定在坚持所有制单一化,坚持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计划管理的前提下,扩大企业的经济自主权,但没有设经济改革和保护经济改革的条文,使苏联后期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
【戈尔巴乔夫3次修宪】进入20世纪80年代,即戈尔巴乔夫上台时,苏联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一,由于苏联的经济改革缺乏有效的具有针对性的良策,经济改革缺乏突破口。一方面,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应有的提高;另一方面,官僚主义、腐败严重,侵犯人权(或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第二,苏联共产党作为苏联唯一执政党,长期以来忽视党内民主,党外监督缺乏,导致苏联最高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行政命令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第三,意识形态上“反其道而动之”的意识以极端化的形式在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少数人中得到认可,他们打着“人道、民主的社会主义”旗号,要求进行以他们的利益为核心的改革。
有鉴于此,1988-1990年戈尔巴乔夫在短短的两年内进行了三次修宪。首次动议修宪始于1988年6月苏共十九次代表会议,会上戈尔巴乔夫主张“宪法上应详细规定包括苏联部长会议在内的所有最高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细则”。实质是希望国家权力中心从苏共向苏维埃机关转移。12月,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使以上希望变为事实并得到了宪法制度上的确认。
第二次是进入1989年后,自由派“议员”,如萨哈罗夫、叶利钦等著名人物,他们在戈尔巴乔夫的默许下,先后在这年5月、12月两次提出取消宪法第6条即苏共的法定领导权的动议,并组织、号召进行游行示威活动。在这一动议没被采纳后,1990年1月,戈尔巴乔夫在结束对立陶宛的访问时,急匆匆地亮明了自己的修宪主张,“我们不害怕多党制。我并不认为多党制就是悲剧。如果多党制是一种正常历史进程的结果,并且符合社会需要的,我们不应当像魔鬼怕烧香那样害怕多党制”。他公开表明了自己的政治观点,正式加入“自由派”要求取消苏共领导地位的行列。于是,在这年2月,他在苏共二月全会上公然指出,“党的地位不应当依靠宪法来强行合法化”,“全民法制国家排除任何一个阶级的专政”,“苏共不谋求垄断权”。为能正式顺利修宪而做党内动员。这是世界政党史上执政党自己第一次要求以宪法的形式放弃执政地位,尽管利加乔夫等少数人在会上与戈尔巴乔夫等人做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但是全会还是通过了《走向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行动纲领草案。这个草案明确指出,“党将不再独揽国家大权”,“党认为有必要以立法动议方式,就国家基本法第6条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建议”。至此,苏共修宪取消宪法第6条已成定局。3月,苏联第三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按照苏共中央的建议,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苏联宪法(根本法)补充法》。苏联宪法序文中删除了“共产党——全体人民的先锋队的领导作用增强了”一句。把宪法第6条修改为︰“苏联共产党、其他政党以及工会、共青团、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运动,通过自己被选入人民代表大会、苏维埃的代表并且以其他形式参加制定苏维埃国家的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宪法赋予苏共的领导权被正式废除。修改后的宪法还规定了新政党制度,补充规定了总统制:“苏联公民有权结成政党”,一切政党“应在宪法和苏联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在宪法的框架下苏联总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将苏联的权力核心从苏共中央政治局转移到苏联总统委员会。
随后的第三次修宪是在取消苏共领导权后对总统制度做了修改。1990年12月,用隶属于总统的国家安全会议,取代了总统委员会,设立了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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