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竹:反腐需要“六亲不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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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本质是什么?

广义地讲,腐败是指行为主体滥用手中的权力,违背法律或社会公认准则谋取私利的行为。但在绝大多数时候,人们讲的腐败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即公职人员用公权力非法地谋求私人利益,从而使国家的公共机构逐渐腐烂瓦解的过程。对腐败的这种理解,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都基本一致。但是,有两点需要强调,且对进一步理解腐败现象特别重要。

第一,腐败行为是一种违背政府体制或社会主流意识的非法律、非道德行为。这就是说,腐败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谋取私利,而是在于这种谋取私利的行为违背和践踏了既有的法律规范和社会准则,是一种对国家体制和社会准则的破坏行为。在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奴隶主或封建主也大肆掠夺社会财富,也是运用手中权力谋取利益。但是,如果奴隶主或封建主是按照既有的法律体制和社会准则榨取社会财富,这种运用国家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就不能算是腐败。在资本主义社会,商人在市场中也在最大可能地追逐财富,但如果这种追求财富的行为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也不能称之为腐败。

古希腊的斯巴达是具有专制主义色彩的奴隶制城邦,但由于斯巴达的奴隶主基本上都在奴隶制的体制内活动,都遵守了古希腊奴隶社会的公共准则,因而很少人会认为斯巴达社会是腐败的,尽管这个社会是基于血缘压迫的奴隶社会。

罗马帝国恰好与斯巴达相反。罗马帝国早期曾跟斯巴达类似,帝国的统治者保持着“纯朴”、“高尚”、“诚实”等传统美德。但到了罗马帝国晚期,政府官员日益腐败,买官和卖官盛行,甚至连帝国的皇位也拿来拍卖;司法腐败导致社会混乱动荡;军队腐败导致军队战斗力急剧下降。罗马帝国的灭亡有很多原因,但腐败瓦解了帝国的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准则是根本性的原因。

有的时候,贪腐者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但这也不能改变腐败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和践踏既有的法律规范和社会准则。在世界上以最高统治者身份大肆敛财的典型,是印度尼西亚前总统苏哈托和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这两位东南亚的前独裁者是全球贪腐人物的冠亚军。但是即使是这两位独裁者长期掌握国家政权,他们的贪腐行为也是为当时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准则所不容,所以两国的新政府都据此提出了司法追诉。

第二,由于腐败是一种对既有法律制度的违背和践踏,所以腐败有可能出现在各种不同制度、不同时代的社会。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无论是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出现过大量的腐败现象,因为在所有的这些社会中,都可能出现政府官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利,都有可能出现统治者或政府官员违背和践踏既有法律及社会公共准则的现象。但同样在这些社会中,也都有可能出现过相对廉洁的时期,只要当时的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准则得到了统治者和政府官员的基本遵守。

中国从秦汉时期到清王朝实行的是同一种制度,但在这同一种制度下,中国有过极为腐败的年代,也有过相对廉洁的年代。一般说来,在每一个王朝的初期,政府官员基本能遵守国家的律令及规章制度,遵循社会的公共准则,在这个时期,政府也相对廉洁。但到了王朝晚期,政府法律松弛,社会道德涣散,贪腐行为像洪水一样泛滥,最终导致王朝的崩溃。

由此可见,腐败并不是一般意义上以权力获得财富的行为,而是以违背和践踏既有法律制度的方式来获得财富的行为,是一种对国家和公众的背叛,这种非法律行为有可能出现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亨廷顿把腐败称之为“背叛公众信任”和“违反公认准则”。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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