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竹:反腐需要“六亲不认”(3)

寒竹:反腐需要“六亲不认”(3)

反腐应严防公权力私有化

由于贪腐行为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是国家公职人员以违背和践踏既有法律制度的方式来获得私利的行为,那么公权私用则是贪腐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尽管腐败存在于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但所有的腐败行为都有一个共同表现形式,这就是政府公职人员以自己手中的公权力来谋取私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贪腐行为就是公权力的私有化。

自从人类建立起国家这种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社会就出现了公与私的划分。国家在公共领域活动,统治者和政府官员按照法律运用公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政府官员的回报来自薪俸而不是用公权力牟利;普通民众则生活在私人领域,按照国家法律和市场原则获取自己的私人利益。在正常的社会,公与私泾渭分明,各自遵循不同的原则运转。

但是,由于公权力总是掌握在具体的官员手里,尽管法律制度和社会伦理对官员的行为有所规范,但掌握公权力的官员总有把手中权力私有化的冲动,因为公权力一旦私有化,就有可能带来远高于薪俸的经济回报。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政府官员都有可能把手中的公权力私有化,除非受到法律的有效限制。

另一方面,在私人活动的自由市场,每一个经济主体都试图获得最大利益,都试图最大限度扩张市场的边界。只要有自由市场,就会有人试图把市场原则扩展进公共领域,因为用市场原则跟公权力进行交易可以获得比从事普通商品交易更高的回报。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一个社会都会出现资本对政府机构的渗透,除非这种渗透被法律的防火墙所阻挡。

所以,社会是否会出现大规模的腐败,最根本的是取决于公与私之间是否有一道坚固的防火墙。这道防火墙一方面要防止公权力向自由市场的扩张,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自由市场向政府公共机构的渗透。一个社会,公与私的界限越分明,社会的腐败现象就越少;公与私的界限越模糊,社会的腐败现象就越严重。

一般说来,公与私的界限是否分明跟社会制度关系不大,而跟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有很大关系。几乎每一个社会都会在公与私之间划下界线,但是法律的界限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生效却差别甚大。根据透明国际的调查,中国的廉洁指数在全球近200个国家中排在第80名,而排在中国之后的菲律宾、阿根廷和印度等国的政治制度比中国更接近于最廉洁的丹麦、瑞典和新西兰等国。更能说明问题的是,被西方国家称为“邪恶轴心”之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古巴竟然排在第56名,远远高于一些实行西方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但同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却排在100名之外。两个政治制度类似的国家在廉洁程度上竟有如此大的差异,显然,仅用政治制度是不能解释这种反差的。

宗法熟人社会是腐败温床

如上所述,要解决社会的腐败问题最根本的是要靠法治建设,但法治建设不能仅靠颁布法律,更重要的是建立起现代社会的法治文化。对于中国来说,走向法治社会还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

中国自秦汉以来虽说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但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政府权力基本上到县一级为止,这就是所谓的“皇权不下县”。在县以下社会的秩序基本上靠宗法来维系。在一个宗法社会中,血缘、家族和亲情远比法律更重要。所以,宗法社会在本质上是排斥法律制度的。

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社会逐步开始向现代社会转型,但是这种转型更多体现在社会的表层,深层社会结构并未现代化。在《乡土中国》一书中,社会学家费孝通用“熟人社会”这个概念来形容尚未摆脱宗法传统的中国社会。在“熟人社会”,人们注重的是“礼尚往来”,而不是公私分明;习惯的是“情大于法”,而不是“遵纪守法”。在一个法治社会,政府官员行使公权力时必须要“六亲不认”;但在一个“熟人社会”,“六亲不认”却会遭到亲友的垢病。在一个法治社会,一人为官必须为公共负责;但在一个“熟人社会”,一人为官必须要报答亲友和乡里。

所以,这种“熟人社会”客观上给贪腐行为提供了温床。费孝通认为,只有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变迁,在越来越大的社会空间里,人们成为陌生人,由此法律才有产生的必要。因为只有当社会成为“陌生人社会”时,社会的发展才能依赖于契约和制度,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才能通过制度和规则。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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