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炜:钓鱼岛问题的历史由来与国际法分析 (2)

王炜:钓鱼岛问题的历史由来与国际法分析 (2)

1972年,从双方友好的大局出发,中日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中,同意暂时搁置钓鱼岛归属问题,等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行解决。1978年8月,日本外相园田直在北京同邓小平讨论了这个问题,邓小平明确提出:“一如既往,搁置它20年、30年嘛。”邓小平在1978年10月访问日本期间,回答记者提问时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尖阁列岛’,我们叫钓鱼岛,这个名字我们叫法不同,双方有着不同的看法,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时,我们双方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这次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时候,双方也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倒是有些人想在这个问题上挑一些刺,来障碍中日关系的发展。我们认为两国政府把这个问题避开是比较明智的,这样的问题放一下不要紧,等10年也没有关系。我们这一代缺少智慧,谈这个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下一代比我们聪明,一定会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法。”②

但是一直以来,日本右翼势力不顾历史事实,到处宣称钓鱼岛列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不存在领土争端问题。今年以来,日本右翼势力甚至日本政府更是闹出购岛闹剧,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正常发展。

钓鱼岛归属的国际法分析

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据此,日本提出三点理由:其一,钓鱼岛屿是日本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首先发现,1885年实地调查后确定为无人岛,且没有清政府的统治痕迹;其二,1895年1月4日,日本内阁决定将钓鱼群岛编入日本领土;其三,二战后美日《旧金山和约》、《冲绳协议》确定了日本对钓鱼岛屿的主权。那么,日本的此种主张是否真的成立了呢?笔者将依据国际法进行逐一分析。

首先,什么是无主地。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并非通常地理意义上理解的没人居住的土地,而是从主权含义上界定为没有被任何国家管理,即“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而客观事实是,从明朝时开始作为海上防区中国政府就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实施了统辖权力,远远早于日本所说的1884年发现和1895年占领。虽然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因为自然环境比较差,不适宜人类居住,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然而不能认为没人居住的地方就是无主之地。事实上日本朝野上下对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心知肚明,在日本一些进步学者通过研究日本档案和文献,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钓鱼岛既然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就不存在“先占”之谈,更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所谓时效取得,最早源于罗马法,指的是当事人合法占有财产一定时间后,自动取得所有权。国际法上的一种观点认为,在足够长的一个时间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行使主权,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据此可以取得该土地的主权。换句话说,即使一国的一部分领土原先是不正当或非法占有的,只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连续并安稳地占有,不再被他国反对或被其它外来因素中断时效,那么这块土地的主权就归属了这个占有国。我们姑且先不说国际法上对所谓领土的时效取得存在着很大的意见分歧,很多学者认为时效取得不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有纵容侵占他国土地之嫌,不能作为一种领土取得的方式,国际司法实践中也从未有过先例。即便从时效论者来看,所谓时效取得,也必须是“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主张和行使主权。但事实上中国政府包括台湾当局不仅从未放弃过对钓鱼岛的主权,相反,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设置灯塔、实行所谓民间经营等一系列行为,以及日本政府企图通过标注领海基线等方式窃取钓鱼岛主权的无理行动,都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因而,并不存在“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的状况。

最后,美日《旧金山和约》、《冲绳协议》也并不能确定钓鱼岛的主权。《旧金山和约》(1951年9月8日签订)和《冲绳协定》(1971年6月17日签订),是日美之间私下达成“托管”和“归还”协议,两国之间的协议却将第三国领土(钓鱼岛)裹挟其中,这显然是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正因如此,早在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就发表了声明:“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③

结语

钓鱼岛争端既是国家主权之争,也是国家利益之争。它不仅涉及到国家与民族的尊严,更事关中国海洋战略和海洋权益,同时,也是日本攫取非法的地缘政治利益的“命门地带”。中国的快速发展使得亚太地区战略格局悄然发生变化,以美国为首的大国积极在中国周边借机制造各种事端,试图干扰和延缓中国快速发展的步伐。从中国方面看,我们既要坚持国家领土主权的根本原则,同时也需慎重、妥善处理中日钓鱼岛争端,我们有维护主权的信心和决心,但也必须认识到,处理好中日钓鱼岛问题事关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事关中国的和平崛起。从日本方面看,日本必须正视钓鱼岛领土纠纷的客观存在,也必须认识到促进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发展是两国的共同利益。总之,中日两国要立足大局,正视历史,才能更好地面向未来。

【作者为包头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包头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科研创新团队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①谢俊美:“井上清:钓鱼列岛属于中国”,《文汇报》,2012年9月10日。

②苏台仁:《邓小平生平全纪录》,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

③《人民日报》,1971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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