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念与实践历程(5)

论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念与实践历程(5)

更进一步言,如同马克思主义是在对人类历史上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进行检视、梳理、辨析和改造之后诞生,并得到世界公认一样,中国共产党人也将会对人类所创造的所有宪法文明成果进行检视、梳理、辨析和改造之后,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予以实践、推进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面前,没有任何理论和学术的禁区,同样道理,在一个成熟的、有理论自信的政党——中国共产党面前,也不会有任何理论或学术上的禁区。因此,不仅以上所述的在西方诞生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审判/司法独立”、“保障人权”等宪法观念,我们党已经将其引入中国,成功完成了其本土化的工作,一些我们现在还没有深入探讨的宪法观念,如“三权分立”、“宪政”等,我们也应对其进行深入分析、解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这里的问题是,对于在近代西方形成的各项宪法观念,仅仅简单地划定一个禁区,哪些“姓社”,可以研究,哪些“姓资”,不能触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宪法的实施和完善问题。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和科技等,要走在世界最前沿,必须广泛参考、研究各个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择其善者而从之”。我国宪法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同样的道理。一个宪法观念,一项宪法原则(如三权分立等),在西方能够实行几百年,虽有小修小补,但大的框架、基本要素没有改变,总有它的道理在内,不能视而不见、轻易否定。

我们对这些宪法观念,必须逐项地进行检视、梳理、辨析,将之与中国当下的国情相结合,做出一个评估:完全适合的,照搬,“拿来主义”;不完全适合的,予以改造,使之适合;完全不适合的,进行分析,阐述清楚其原因,再予以扬弃、超越。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以及上面分析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审判/司法独立”、“人权保障”等,都是经过这样的过程而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一步步扎下根的。只有这样,我们中华民族,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才能成为人类宪法文明的守护人和传承者,才能通过自己的实践,使人类宪法文明的精华在中国发扬光大,造福于全人类的福祉事业。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度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第16个子课题“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阶段性成果。本文中涉及法语的资料,由华东政法大学马贺博士提供,特此鸣谢。)

注释

【1】何勤华等:《法律名词的起源》(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94页。

【2】比如,在鸦片战争爆发之前的道光十二年(1832年),美国传教士米怜(W.Milne,1785年~1822年)在其所留下来的中文遗著《大英国人事略说》一书中,就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中国进行了宣传。1833年7月,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K.F.A.Gutzlaff,1803年~1851年)在广州创办了中国近代内地第一份中文期刊《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进一步较为详细地介绍和传播了西方的法治、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陪审等宪法观念(参见爱汉者等编、黄时鑑整理:《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中华书局,1997年影印版)。

【3】【5】【8】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青年杂志》第1卷第4号,1915年12月。

【4】【7】《青年杂志》第1卷第3号,1915年11月。

【6】《新青年》第6卷第2号,1919年2月。

【9】详细内容可参见中国李大钊研究会编:《李大钊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

【10】在这些宪法性文件中,中国共产党人初步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发扬民主”、“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保障抗日人民的各项基本人权”、“除司法系统和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等的观念和主张。

【11】皇帝卡拉卡拉的本名,就是安敦尼努(Antoniniana)。

【12】何勤华:“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的传播”,《法学》,2004年第12期。

【13】参见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第8条(“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4】2012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了《世界各国宪法》(全四卷)一书,里面翻译收录了联合国所属193个国家的宪法。从各个国家的宪法规定来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得到普遍认可的。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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