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运用法治思维建设法治国家

辽宁:运用法治思维建设法治国家

原标题:培育法治思维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化。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以法律制度规范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公务人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其法治思维是直接决定法治政府的关键因素。只有公务人员了解法律制度,具有法治信仰,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职责,法治政府才能真正建成。法治政府的构建反过来对于法治思维的养成和社会法治文化的形成无疑又具有引导作用。

法治思维的逻辑起点

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无论决策、执行、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时,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理解和处理市场、政府、公众、司法之间的关系,从而明确政府的角色和功能,这是一切行政权力运用的基础和前提。

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

政府的职能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而不断调整,从无所不能的绝对权力政府转变为权能有限的法治政府。市场经济对政府转变治理理念和执法手段等提出更高的要求,政府的权限范围发生变化,改变了计划经济下直接管理经济的做法,逐渐退出经济领域,而进入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领域;政府的行为方式逐渐由命令等强制性手段向强制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向调整;政府的行为规范逐渐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避免任意行为。公务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哪些事务应当由市场调节,哪些事务需要政府介入,避免政府越位、错位、缺位。

人民民主是国家一切公权力的来源。 “人民民主”是法治政府的生成基础和逻辑起点。只有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享有者。只有确立了人民民主,法治政府才有了最基本的法理依据和价值属性,即承认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取决于人民的认可与承认。只有确立人民民主,拥有和行使公权力的政府才会自觉限制自己的权力,才会成为有限政府,进而成为真正的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应时刻不忘自己拥有的公权力是以民众的权利让度和公众认可为前提的,这种权力是有限的,是要严格受到宪法和法律制约的。只有确立人民民主,政府才能确立权利本位的执政理念,坚持为人民服务,成为服务政府、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只有首先确立人民民主的思想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接受人民监督,坚持为人民服务,实现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的合法权利。

法律至上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原则。中国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中的社会管理体制,无法催生出自由、平等、权利等现代法治意识,反而强化了中国传统文化中 “法律的工具主义”观念、义务本位观念和国家本位观念。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使得中国已经不可逆转地融入世界,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信息革命正把人类带入 “地球村”。依法治国方略的产生源于中国社会整体对“文革”和人治教训的反思,中国选择法治政府的道路是客观现实的必然选择,与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一脉相承的。换一个角度,中国坚持依法治理国家,也是顺应世界潮流的智慧之举。

公民权利意识养成与权利意识培育。源于市场经济的成熟,伴随着国民个人财富的增长,个体经济权利意识首先萌发,并进而引起人权意识与社会整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引起公民和政府空间的变化,随着公民权利空间的扩大,政府的权力空间受到限制,同时,政府必须改变管理模式,依法选择行为方式,从而避免公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同时,政府也应创造条件,积极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促进公民自律、社会自治的形成。

社会矛盾化解与司法权威树立。有社会便有纠纷,于是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的场所、机构、程序以及有关规则。一个成功的社会应当是善于化解冲突,而不是消灭冲突。法治的任务不是消灭,也无法消灭纠纷,而在于为纠纷提供公平有效的解决机制。维护社会的稳定,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保证人民的意见得以表达,把矛盾和冲突的处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不同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尽管有所差异,但是法治国家无疑都坚持司法权威和司法最终原则,确保利益争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得以解决。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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