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伊朗革命与政体(4)

纵观伊朗革命与政体(4)

 二、独特的伊斯兰政体

“伊斯兰革命”结束了“白色革命”,它建立起了一个全新的独特的现代伊斯兰政体。从政治以及政治学的角度看,伊朗的现代伊斯兰政体是“伊斯兰革命”产生的最重要的,最具历史意义的成果。

革命,扫荡旧制度,打碎旧的社会结构,给替代的新制度以极大的历史空间与自由。伊朗伊斯兰政体就是享有这样的历史自由的为数不多的幸运者。

伊朗伊斯兰革命成功后,霍梅尼喊出了一个令世界印象深刻的政治口号“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无论如何,伊朗至少在建立全新的政治体制上做到这一点,现代伊朗政体既不同于东方源于苏联体制的社会主义政体,也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政体。有意思的是,伊朗伊斯兰政体既有东方社会主义的某些制度规则,也有西方资本主义政体中的制度形式,但却绝不能说,伊朗伊斯兰政体是东西方政治制度的混合物。现代伊斯兰政体绝对是完整的、独特的,是一种新型的政治体制。

1979年3月30日及31日,刚刚通过伊斯兰革命推翻巴列维王朝的伊朗举行全民公决,就成立新的国家,以伊斯兰共和国取代君主政体进行公投,新国家的国名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全民公决的结果是:参加公投的98.2%的伊朗人赞同建立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为国名的新国家。“伊斯兰”—“共和国”,从此成为伊朗现代伊斯兰政体的两个“政极”,即现代伊斯兰政体生成的两个原点。

伊斯兰,即伊斯兰教,代表了伊朗国家和民族的基本价值,是伊朗社会及全体人民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伊朗处理和判断一切社会事务的根本准绳,是伊朗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在现实中,伊斯兰是由伊斯兰教士直至大阿亚图拉及最高领袖为载体和代表的。什叶派各级教士霍贾特伊斯兰、阿亚图拉、大阿亚图拉等是伊斯兰教、古兰经的研习者、传授者、解释者、阐发者,是人格化的伊斯兰教。根据经过大阿亚图拉霍梅尼阐发的伊斯兰什叶派第十二伊玛姆教派教义,在伊玛姆隐遁时期,法基赫(教法学家)作为穆斯林乌玛的领袖代行伊玛姆的一切权力。以最高领袖为首的法基赫集团代表隐遁的伊玛姆,根据古兰经领导伊朗社会,这是现代伊朗伊斯兰政体的一个基本方面,是国家权力合法性来源之一。

伊朗政体乃至伊朗社会的另一极、另一个原点,是人民选举。霍梅尼曾说过:不要说民主,那是一个西方的概念。从另一方面看,伊朗政体的合法性、伊朗一切法律与政策,直接来源于人民选举和公决。现代伊朗伊斯兰政体下,一切宗教的、世俗的权力机构、领导人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宪法、重大决定要经全民公决。现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就是于1980年首先经全民选举组成73位宪法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后经全民公投通过的。最高领袖是经全民选举产生的伊斯兰教法学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在大阿亚图拉中选举产生,伊朗总统和议会都是经过竞争性的直接选举产生的。

伊斯兰教义和人民选举是伊朗政体的两个逻辑的起点和现实基础。在此之上生成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全部政体。

 伊朗伊斯兰政体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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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政体结构图中可以看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体结构,一方面实现了代表伊斯兰教价值的伊斯兰教法学家及其最高领袖对国家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实现了由全民选出、直接代表反映人民意愿的政府和议会对国家的领导。伊朗政体、伊朗政治权力,由伊斯兰教和人民选举两极而生,经过对接、合并、融合最终形成和运行。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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