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规定了伊朗社会最高的价值准则、社会理想和基本的社会规范。与基督教和佛教的经典不同,《古兰经》在一定程度上是一部理想化和道德化的社会律令,《古兰经》以神圣化的教义赋予世俗社会以规范和理性。由于这种宗教原则与社会准则的互通性,伊朗伊斯兰政体可以将伊斯兰教规奉为社会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要求以伊斯兰教义作为衡量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在政体形式上,则将这种抽象的价值原则化身为终生研习和践行伊斯兰教义的伊斯兰教法学家,负责将社会准则在现实政治和社会生活付诸实施并监督执行。
20世纪70年代,现代伊斯兰思想和政体的创立者霍梅尼首次出版了他的论述现代伊斯兰思想和制度代表性著作《伊斯兰政府:法学家的统治》(Hokumat-e Islami : Velayat-e faqih)。从现实角度看,霍梅尼政治思想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对“伊斯兰政府的形式”的设计和论述。他提出,伊斯兰政府不同于现存任何形式的“立宪”政府。伊斯兰政体的“立宪”含义不是指基于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及其运作进行限定和规范,而是指统治者服从《古兰经》和《圣训》。“因此,伊斯兰政府可以被界定为依据神法对人进行统治”。伊斯兰政府同君主立宪制和世俗共和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在后两种政体中,君主和人民的代表参加立法,而伊斯兰立法权专属真主。立法、立宪来自真主和基本教义保障了社会基本准则和核心价值的稳定性,排斥了来自现实社会的功利考量,防止准则与价值的变异。而一定程度上超越于世俗的伊斯兰教法学家作为社会准则和核心价值的监护人,又进一步维护和巩固了社会准则和核心价值的稳定性,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社会准则和核心价值的实践性。在伊朗伊斯兰政体下,准则与价值的制度体现是具有最高伊斯兰教义学养和最高道德典范者被选为最高领袖掌握国家最高权力,拥有国家事务最终裁决权和最高监护权。这是伊朗伊斯兰政体的一个逻辑起点和建构基点。这一点颇有中国古代“贤人政治”和古希腊的“哲学王”的意味。
最高领袖是一种政治体制,是一种权力结构,在这个“哲学王”的对面,在伊斯兰政体的另一端,是经人民选举产生的世俗的、普通的政权机构——总统和议会。即使在伊朗,全民选举、党派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世俗政治,它的出发点不是理想和道德而是社会现实,它的本质是集团利益。抽象地说,伊朗伊斯兰政体中人民选举这一极包含了另一种价值,即世俗的、现实的利益诉求。
伊朗伊斯兰政体是建立在伊斯兰教义和人民选举这两个逻辑起点和建构基点之上的,伊朗的政体与法律、政策分别来自两极的输入和支持。
从伊斯兰教义原点出发,最高领袖执掌伊朗伊斯兰政体最高权力的体制与方式,主要体现在:最高领袖对于伊朗五大政权机构——总统与政府、议会、司法总监、国家利益委员会、宪法监护委员会的人事权力和政策建议权与否决权等两大方面。
伊朗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但要经过最高领袖的任命。总统是行政部门首脑,掌管国家行政权力,是仅次于最高领袖的职务。伊朗议会的正式名称是“伊斯兰协商议会”,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兼有根据宪法制定法律和政治协商职能。伊朗司法总监是司法最高长官,依据宪法、法律监督总统和议会,司法总监由最高领袖直接任命。宪法监护委员会是监督和制约议会以及议会立法活动的主要机构,议会立法须经宪法监护委员会审议通过否则无效,宪法监护委员会共12名成员,其中6名为宗教学者由最高领袖推荐产生,6名为法学专家由议会选举产生。总统、政府、议会、司法总监、国家利益委员会、宪法监护委员会等所有重要国家政权机构做出一切重大决定、制定的各种法律,都要向最高领袖负责。最高领袖拥有人事和政策上的最终否决权。
总统、政府和议会等国家政权机构在向最高领袖负责的同时,又要向人民负责,其制定的政策和一切重要决策,在原则上符合伊斯兰教义的前提下,要从社会需求、人民利益和现实条件出发,要接受人民的评判、舆论的监督和选举的考验。
伊朗的民选机构,总统、议会等也具有某种影响和制约最高领袖的方式和渠道,其中最主要的是“选举领袖委员会”。伊朗伊斯兰的两极政体的重要表现之一是,两极中的一极——人民选举,同样要体现在掌握最高权力的最高领袖身上——最高领袖也要经一定选举程序产生。《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辟有《领袖和选举领袖委员会》一章。宪法规定最高领袖根据一定条件由选举领袖委员会协商指定,由88名伊斯兰教法学家组成的领袖选举委员会则要由全民选举产生。领袖选举委员会内部章程和相关规则由宪法监护委员会制订和投票通过。
国家利益委员会,是伊朗伊斯兰政体两极之间最重要的链接器。社会的理想与现实之间总会存在矛盾,当伊斯兰崇高的社会理想、社会准则与人民群众眼前的实际利益、现实愿望发生矛盾时,如何协调、如何取舍、如何平衡?如何使法律与政策做到统筹兼顾?伊朗政体中的主要协调机制和负责机构就是这个国家利益委员会。国家利益委员会确切名称为: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是伊朗政体中最高协调机构。国家利益委员会成员涵盖了伊朗政体中主要权力机构的首长,由总统、议长、司法总监以及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并最终向最高领袖负责。国家利益委员会成员来自和代表分别生于伊朗政体两极的不同权力机构,他们组成具有权威性机构负责协调处理依据两种价值和诉求的法律与政策方案。伊斯兰政体的两极在这里汇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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