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政体中,最高领袖及宪监会代表着伊斯兰,体现着伊朗国家与社会信奉的核心价值。最高领袖及宪监会的职责是监督和评判伊朗一切法律和政策是否符合伊斯兰教义,是否与伊朗信奉的核心价值保持一致。按照我们熟悉的话语,最高领袖及宪监会对伊朗国家与社会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负责,负责把握社会发展的方向。
在伊朗政体的另一端,是总统和议会。他们经过人民选举产生,体现着经选举和公决表达出来的“民意”,即伊朗各阶层人民的现实的愿望和诉求。这代表了伊朗的另一种价值。同样按我们熟悉的话语,直接来自民间、来自选举和公决的民意更多地反映的是人民群众的个别利益、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总统、政府、议会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务实的一面,他们肩负着人民现实的愿望和诉求,并受到选举的约束。
伊朗政体的二重性要求伊朗的政治实践及国家的法律、政策既要符合教义又要符合民意。然而,问题是在实践中教义与民意、理想与现实之间总会有差距,总会有矛盾。当教义与民意发生冲突的时候,是教义高于民意,还是民意高于教义?试想,如果教义高于民意,理想优于现实,以教义衡量一切、要求一切,为社会理想可以牺牲和排斥现实利益。“水至清则无鱼”,这样的社会恐怕是难以维持的。反过来,如果民意高于教义,只顾现实,没有理想、没有目标、不考虑未来,民众个别利益、眼前利益、局部利益高于一切,结果必然是竭泽而渔、吃光花净,这样的社会同样是难以为继的。
事实上,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中,上述两种偏差都曾出现过。一个政体如果不能调节两种价值,适应两方面的需要,便一定会遇到严重的危机。中国“文化大革命”的理论与实践,从逻辑上分析,其实质便是国家政策脱离了社会现实和人民切身利益,试图用“穷过度”的办法达至理想社会,强行要求中国社会为整体牺牲局部、为集体牺牲个体、为明天而牺牲今天。理想排斥现实的结果是社会理想脱离实际、脱离人民的现实利益,而脱离实际的理想终将失去社会的认同,导致“教义”空洞化、虚伪化,甚至遭到人们唾弃。
在当今欧美政体下,似乎出现了一种与当年中国“文化大革命”相反的倾向。在当代西方政体下,国家权力分散而政权不稳定。频繁的选举使依靠选票上台的执政党与政客必须迁就选民利益,国家政策只能顾及当下,必须满足利益集团与选民的现实诉求,由此导致国家的政策短视化、功利化,选民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成为一切政策、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则无暇顾及。在这种政体中,民意压倒教义,今天排斥明天。其结果是寅吃卯粮,同样闹得危机重重。
伊朗政体中权力结构的二重性保障了伊朗政体双重价值的平衡与协调。从本质上看,伊朗政体的根本功能在于通过双重权力——教法学家和世俗政治家,实现和保持双重价值——教义与民意的平衡与协调。传统的观点认为,政体的功能在于维护法制与秩序,进行社会管理。然而,透过伊朗伊斯兰政体,可以从更深的层面看到:政体的价值还在于将“教义”与“民意”结合起来,即把社会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与人民的个别利益、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结合起来。好的政体是那些能够协调“教义”与“民意”,兼顾理想与现实、整体与局部的政体。
也许我们不应该再按照西方政治学说的流行观点,用所谓专制和民主作为区分不同政体类型的标准。也许民主只是一个政治哲学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可以按其定义在现实中找到纯粹对应物的政治科学概念。至少对于伊朗这样的具有明显双重价值以及双重权力结构的政体来说,民主或专制的概念似乎都不适合指称伊朗政体,都难以概括出伊朗政体的性质。伊朗政体是教义与民意的综合体,而不是单一价值的构筑物。如果权力结构的二重性具有普遍的,那么就不能用权力单一性质的假设来定性权力,更不能以此为标准把政体区分为民主与专制。如果权力的功能在于协调与处理任何一个国家与社会内部都具有的“教义”与“民意”、理想目标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与关系的话,不同政体间的区别就只能存在于权力集中程度上的区别,即权力比较分散的政体和权力比较集中的政体。
权力结构决定体制功能。根据我们的观察,如果用权力集中度的标准分析和定性不同政体,在多国的比较中可以发现:一个权力集中程度较高的政体更易于倾向教义而忽视民意,甚至“力排众议”、“一意孤行”,优先推进社会理想目标的实现。而一个分散程度较高的政体则更倾向于民意,更顾及民众的现实利益诉求,相对缺乏对于教义、对于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的追求。从对于多国工业化进程的观察与比较中,还可以看到,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更易于选择集中程度比较高的政体,权力集中高的政体似乎更适合于发展中国家。完成工业化的西方发达国家则更多采用的是权力比较分散政体,分权政体似乎更适合于完成工业化的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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