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现代国家观念的建构,其趋势与趋向是在引入现代性的个人观念、自由观念的基础上,催生国家尊重与保障个人自主之权的意识,同时倡导公民个人为国家服务、为国家作出牺牲的国家忠诚与公共精神。
晚清以来作为现代国家权力主体的概念,除了整体性的、集合体的“民”、“国民”、“公民”、“人民”这些概念,还有具有个体性的“个人”概念。相对于“国民”集体所应拥有的“民权”(“集体人权”),现代社会中每个“个人”所应具备的基本权利,更为具体也应更加现实。晚清在广泛使用在复合性的“民权”概念的同时,也出现了更多地与个人权利相联系的“人权”概念。戊戌维新期间,梁启超等人在鼓吹“民权论”的同时,也直接使用了以个人权利为内涵的“人权” 概念。例如,梁氏在1899年的《论中国人种之将来》中直接使用了“人权”范畴,明言泰西所谓文明自由之国之所以保全人权,使之发达者,有二端:曰参政权,曰自治权。后于1901年的《卢梭学案》中又强调,保持己之自由权,是人生一大责任。儿子亦人也,生而有自由权,父母得鬻其子女为人俾仆,是皆不明公理,不尊重人权之所致也。在革命派的宣传中,“人权”的概念也不断频频出现。据日本学者小川野秀美的《民报索引》统计,《民报》上出现了“民权”一词120次,《民报》出现“天赋人权”8次,出现“人权”19次。相应地,晚清思想家、政治家、革新者不仅从国民与国家、民权与国权的角度展开对国家观的探讨,还从个人与国家、人权与国权的维度进行国家观念的建构,作为现代社会核心价值的个人主义成为现代国家观念的核心理念,而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成为中国现代自由主义话语的关注焦点。
现代意义上的个人观念萌生、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严复在1895年发表的《论世变之亟》一文中提出“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务令毋相侵损而已”。这里,从国家与世界的关系角度提出了“国国各得自由”,也从个体与群体、个体与国家关系的角度提出了“人人各得自由”的重要论点。在其发表于1903年的《<群学肄言>序》出现了用以翻译 “个人”与“社会”的“幺匿”与“拓都”两个音译词时,严复提到:“欲观拓都,视此幺匿。”《<群学肄言>译余赘语》中除了“幺匿”与“拓都”两词,还出现了与之对应的“箇人”(即“个人”)与“社会”两词并作了诠释,文中提到:“西学之界说曰:民聚而有所部勒(东学称组织)祈向者,曰社会……东学以一民而对于社会者称箇人,社会有社会之天职,个人有个人之天职。或谓个人名义不经见,可知中国言治之偏于国家,而不恤人人之私利,此其言似矣……所谓小己,即箇人也。大抵万物莫不有总有分,总曰‘拓都’(total),译言‘全体’;分曰‘幺匿’(unit),译言‘单位’。笔,拓都也,毫,幺匿也。国拓都也;民幺匿也。社会之变相无穷,而一一基于小己之品质。”严复还常使用“小己”等概念。在20世纪初年,鲁迅亦倡导个人观念,是建构个人主义话语的先驱。他在1907年的《文化偏至论》中提到:“个人一语,入中国未三四年,号称识时之士,多引以为大诟,苟被其谥,与民贼同。意者未遑深知明察,而迷误为害人利己之义也欤?夷考其实,至不然矣。”又说:“盖谓凡一个人,其思想行为 ,必以己为中枢,亦以己为终极:即立我性为绝对之自由者也。”他将“入于自识,趣于我执,刚愎主己,于庸俗无所顾忌”即人格独立、思想自由、个性自尊、行为自主的个人主义与损人利己的极端利己主义作了区分。清末知识界在引入个人观念后,将其纳入自由主义话语体系,并以个人主义、个性解放作为自由主义的核心范畴,还将其使用于现代国家功能的定位,凸显了现代国家为个人谋福祉、为自由作保障的功能。
个人观念、个性意识的引入,成为现代性国家观念生成与拓展的最关键元素,它为晚清知识分子从个人与国家这一维度展开国家观念的建构、国家盛衰根源的探寻提供了重要基础。在探讨个人与国家关系时,严复等人又引入了社会有机体论,认为正如生物有机体的质量取决于单元细胞的质量,社会有机体的强弱取决于每个个体的状况,国家、民族的兴衰取决于每个国民的素质,国家活力取决于个性活力。严复在1895年发表的《原强》一文中指出:“一群之成,其体用功能,无异生物之一体,大小虽异,官治相准。知我身之所生,则知群之所以立矣;知寿命之所以弥永,则知国脉之所以灵长矣”。于是,他根据“本单之形法性情,以为总之形法性情”的原理,认为“莫不以民力、民智、民德三者断民种之高下,未有三者备而民生不优,也未有三者备而国威不奋者也”,提出“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将现代国家建设归结为国民人格建设。鲁迅认为“欧美之强,莫不以是炫天下者,则根抵在人……是故将生存两间,角逐列国是务,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若其道术,乃必尊个性而张精神。”“国人之自觉至,个性张,沙聚之邦,由是转为人国。人国既建,乃始雄厉无前,屹然独见于天下,便何况有于肤浅凡庸之事物哉。”从权利的角度,他们强调,国家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国家主权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与国民的个人自主性、与国民的自主之权密切相关。只有让民众成为国家的真正主人,民众才能支持、拥护国家的行为。严复提出了“身贵自由,国贵自主”的观点。梁启超指出“国民者,一私人之所结集也,国权者,一私人之权利所团成也” 。何启、胡礼垣在1899年的《劝学篇书后》中指出:“人人有权,其国必兴;人人无权,其国必废。”既然国家命运与个性活力、国群自由与个人自由、国权与人权息息相关,现代国家就应该将保障个人权利、保护个人利益作为定位国家功能的基础。严复提出“群己权界”,既是着眼于明确个人与个人、个体与群体的权利界域,也立意于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梁启超则强调“不能知有国家不知有个人”,倡导培育个人主义观念。他们强调,要让每个公民个人爱国,要让每个公民有爱国心,必先使国民“各私中国”,必先使国民“人人自有其国”。
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中国第一代知识分子一面强调个人权利、个人观念、个性活力对建构现代国家观念、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意义,强调现代国家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职能,呼唤国民的个性意识、自由观念与自治精神;一面也强调培养国民的公德、善群品格、公共精神,强调培育国民的国家认同,强调个人对国家的义务与责任。
总之,在现代文明社会背景下,中国社会中个人观念、个性意识的兴起,促成了国家理论从传统的“朕即国家”的君主国家思想到“人人有自主之权”的民主国家观念的转型,从以宗法制、家族主义为基础的“家天下”观念到以“个人”概念、个人权利、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公天下”观念的转型。 (作者单位:鲁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原刊于《河北学刊》2013年第1期,原文18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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