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推广“尊严死”引发的思考(5)

【案例】推广“尊严死”引发的思考(5)

探索“尊严死”亟待法律规范

面对根深蒂固的伦理传统,对“尊严死”概念谨慎推行,并给予其严格的“生前预嘱”的约定,是必要的。

“死”是一个“大”得简直让人不敢正视的问题。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生之眷念根深蒂固。民间百姓,即便经历着战乱饥馑甚或妻离子散的苦难,也不会轻易言“死”。向来有“好死不如赖活”“人命大于天”的看法。因此,生命权向来被视为最高权利,受到世界各国最严格的法律保护。

但是,从我们的文化传统看,也存在着“舍生取义”“重诺轻死”等另一种价值取向。这种价值的核心是“尊严”。

文明的发展倾向于达成以下新的共识:衡量幸福的,不是生命的长度,而是生命的质量。潜在的推论是:当生命失去了质量时,生命长度的意义便需要重新衡量。即便如此,以生存为内核的平民生命观,与以尊严为内核的知识分子生命价值观,绝对没有高低之分。但也因此,“尊严死”应该获得与“生”一样的权利。

对普通人来说,死亡也许过于遥远;而对那些ICU病房里已经失去行动甚至思维能力、毫无复原希望的病人来说,身体被切开插满导管,承受着心脏电击、大量灌药、因心肺复苏术带来的肋骨断裂的痛苦,每天都大量重复发生。一方面是病人的“生不如死”“求死不能”,另一方面是家属在伦理和现实痛苦中饱受煎熬。

因此,普及和推广“尊严死”的概念,其实兼具了文化和现实的土壤。需要强调的是,“尊严死”是“对没有任何恢复希望的临终患者或植物人停止单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的毫无质量的生命状态”,并不同于“安乐死”。后者是“在医生协助下的自杀,目的是为了结束进入临终状态患者的痛苦”。

尽管单从维护生命尊严的角度,二者的区别似乎仅在于程度,但在目前法律的层面,却有合法与否的区别。即便法律没有禁止,面对“死”这样严肃的大事,面对根深蒂固的伦理传统,对“尊严死”概念谨慎推行,并给予其严格的“生前预嘱”的约定,是必要的。解决了理念问题,如何规范执行程序、如何处理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等,则是相对容易的实践问题。

【启示与思考】

生命是可贵的,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拯救生命,这是一条铁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遵守和贯彻。尽管如此,我们不得不承认,有些人在生命的尽头受尽了“折磨”,自己处于昏迷无知的状态,不得不依靠生命系统来支撑,身上插满了各种“管子”,亲属看着都心痛。尽管医生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但生命最终还会悄悄地逝去,生命系统只是了延长了“生命体”存活的时间,无法将其恢复到生命正常状态。而在此期间,“生命拥有者”毫无质量而言,本人浑然不觉,医院为此消耗掉大量的资源,家属的钱包也悄然瘪去,精神倍受折磨。面对这样的格局,如果生命拥有者有重新选择的权利,他也许不想“痛苦”地生下去,可能会选择有尊严地死去更解脱,这不仅是自己的解脱,也是对医院、对亲属的解脱。

讨论“尊严死”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尽管沉重,但不能回避。实际上,人一出生就已经走向了不可恢复的死亡之路,只是人们不愿意认真地面对。无论人多么伟大,都会走向生命的尽头,在即将结束一生的时候,是有尊严地死去,还是插满管子走下去,这是一个大问题,生者在明白的时候有个合理的安排,即是对自己一生画一个漂亮的句号,也是对亲人和社会的交代和尊重。“尊严死”其实是为生命圆满地结束添彩,值得尊重、欣赏和推广。

实践“尊严死”更重要的是亲人的选择。即便是生命拥有者办理了“生前预嘱”等系列文件,但在生命的尽头他无能为力,要靠亲人的执行才能实践他的愿望。但实际上,亲人不会轻易地选择放弃生命,哪怕只有一线的希望都尽可能的采取措施去拯救,生命支持系统作为最后一根稻草不会轻易地放弃。亲人这样的选择有他的理由,因为有很深的感情,不愿亲人早日离去,尽力地抢救,即便没有夺回生命,心中也不存在遗憾。同时“尽力抢救”也避免了他人对其“有病不给治”“舍不得钱”的指责。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囿于我国法律、伦理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生前预嘱”并未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特别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公民选择“尊严死”,但也没有相关法律支持此行为,也就是说“尊严死”处于法律空白状态。这是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

生命终结是不可逆转的。人类再长寿,生命也有走到尽头的时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健康和生命的理念不断变化,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现实中重症病人维持生命所存在的众多难题。谁都渴望生命的延续,但是当生命遭遇不可逆转的“最后时段”时,是加大救治力度,强加给病人呼吸机和心肺复苏等一切治疗手段,还是从人的尊严出发,给病人一个安详、完整的“最后时刻”,这是需要尽快进行法律思考的严肃问题。

目前,民间已经成立了“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卫生部门也在积极“观察”事态的进展。但鉴于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在倡导“尊严死”方面存在很多的难题和障碍,尤其是在推广过程中,或许会出现一些技术问题、法律问题,为此,有关部门理应针对民间倡导和推广“尊严死”的做法,给予高度关注和积极调研,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填补这一立法空白。毕竟,只有法律跟进和支持,才能为那些选择“尊严死”的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才能够有效保障其生前和身后的一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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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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