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网络反腐部分内容失实非主观不入刑(2)

最高法:网络反腐部分内容失实非主观不入刑(2)

入罪标准

各地法院判决 尚需案例指导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说,条文主要规定了一些硬性标准,比如浏览量、转发量等。5000次和500次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除了数量上的规定外,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具体内容,《法释》还应更加细化指导法院的具体判案。一般来说,诽谤的内容主要为虚构事实和损害他人名誉两种。损害名誉损害到何种程度,对被害人造成何种损失,最高院应该出台具体的指导案例指导各地法院判决。

《法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实施诽谤行为,但不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案例

动车事故赔偿协议 谣言被转万余次

“7·23”动车事故发生后,“秦火火”发布微博称:“@中国秦火火:刚得到消息,铁道部已向动车事故中意大利遇难者茜茜协议赔偿三千万欧元(折合人民币接近两亿),据悉,这是铁道部参照欧洲法律中有关人身意外伤害条款后,不得不同意此赔偿协议。若此赔偿协议属实,将开创中国对外个人意外最高赔偿纪录。”微博发出后两个小时里被转发1.24万余次,他的粉丝数也迅猛增加1500多人。

条文摘录 3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公诉前提

完善自诉公诉衔接机制

【解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向新华社记者说,考虑到网络诽谤行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对于诽谤案件的公诉范围过度限制,势必让个人举证不能,无法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林维说,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据新华社电

案例

女孩坠楼身亡 男友造谣被捕

5月3日,在京打工的安徽女孩袁利亚,从京温服装批发市场“跳楼”身亡。警方查明,袁利亚排除被侵害,系自主高坠死亡。其间,网上出现大量谣言及煽动帮助死者亲友“讨说法”的言论,导致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在现场聚集,部分不法人员扰乱公共场所。经工作,坠亡女孩男友彭某等13人被警方抓获。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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