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党的十八大指出,要进一步推进廉政建设,严厉打击各
种腐败行为。要完成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必须遏制当前愈演愈烈的腐败行为,将腐败对我国经济社会的破坏性降至最低。为此,要采取相应的反腐败策略。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教育机制,提升廉政素养
德国教育理论认为,德育的目标不是交给学生现成的东西,而是塑造品格。品格是支配人的行为和态度的内在精神统一体,它是在后天的环境和教育中形成的。
德国各州的学校法中关于德育的规定,都将遵守行为规范,把公正、诚实、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具有群体精神、承认并且运用自由和民主的基本条例、履行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列为重点。这种教育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今后自觉远离腐败、抵制腐败的意识。
教育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是巨大的。教育抓好了,干部的素质和境界就提高了,世界观这个“总开关”就把好了,就可以有效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现在有些干部对教育有厌烦情绪,有的甚至对教育的作用抱有怀疑态度,认为靠教育解决不了问题。这种认识是非常有害的,必须纠正。当前,要重视抓好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思想教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二是典型教育,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用廉政勤政的模范典型鼓舞人、激励人;三是警示教育,抓住反面典型,以案明纪,引以为戒。同时,对领导干部要多提醒,使他们慎微、慎独,始终处于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清醒状态,进而掌好权、用好权。
二、自上而下地实行财产申报制度
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呼声一直十分强烈,但是这项制度始终没有出台,个中原因令人深思。实行这项制度必然会遇到很多阻力,因为它会在根本上触及既得利益集团和数量众多的官僚集团的利益。但是不能因为有阻力就不去推行,否则反腐倡廉事业就永远难以取得进展。笔者认为,要推进这项制度的落实,关键还是要自上而下推动。如果党和政府的最高领导层带头公布个人的全部财产,向全社会公布必然可以起到上行下效的效果,这项制度就一定能真正得到落实,而不是一直停留在口头上。
关于这项制度,笔者认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担任公职者以及国营企业、国家或地方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负责企业私有化的事业单位、国家银行、国家控股的银行中担任经理级别以上的领导成员都须按国家法律规定申报财产。财产申报须采用书面形式,申报人对所申报的内容承担责任。申报的内容包括个人财产、公有财产归个人使用部分等。申报财产应在任命后15天内进行;如果该职务需要资格审查,申报就应在审查前进行。财产申报材料一旦递交,就不可收回。个人财产申报根据不同情况在全国各级人大、政府、各部委、各中央机关、省级及地方机关网页上公布,也可以在其它公开的媒体上公布。如果财产申报人在上任时申报的财产与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之间差距过大,或者被证明某些财产来历不明或通过非法渠道所获得,就必须对其财产进行调查。任何一位公民如有线索或确切证据证明各级官员和公务员的收入存在可疑之处,均可对其提出调查请求。如果被检查者已婚,对其配偶的财产也应进行调查。调查财产的范围,除了被调查者的财产之外,还包括向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亲属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的财产。而且法律应该规定,不允许匿名举报启动个人财产调查程序。要设立专门的财产调查委员会,专管个人财产的调查。递交给财产调查委员会的文件和资料不得公开,被调查者可以通过律师了解文件和资料的内容。调查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紧急传讯申请调查的人或其代表以及被调查的人及其配偶。凡是从被调查者那里获得过财产的人,都必须接受询问。调查委员会可以对被调查者及其配偶的财产以及向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亲属赠与或无偿转让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转移,亦可以对涉案人员全部或部分财产封存或者对其银行进行冻结。
只有真正落实财产申报制度,才能把好打击腐败的最后一道关,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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