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6)

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6)

核心提示: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

十一

要有全面的规划,还要加强领导。

要有全国的、全省的、全专区的、全县的、全区的、全乡的关于合作化分期实行的规划。并且要根据实际工作的发展情况,不断地修正自己的规划。省、专、县、区、乡各级的党和青年团的组织,都要严重地注意农村问题,切实地改善自己对于农村工作的领导。各级地方党委和团委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要抓紧研究农业合作化的工作,都要把自己变成内行。总而言之,要主动,不要被动;要加强领导,不要放弃领导。

十二

一九五四年八月(这已经不是新闻了),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的报告[7]说:“随着农村合作化高涨形势的形成和发展,农村各类互助合作组织和各阶层群众,已经程度不同地普遍地动起来了。现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正在筹划和酝酿扩大社员,作为建社对象的农业生产互助组正在筹划和酝酿扩充自己的户数,不够条件的农业生产互助组也要求进一步地发展和提高它们自己。群众有的张罗入新社,有的张罗入老社。今年不准备入社的人们,也在积极地酝酿插入互助组。动的面很广,已经形成了一个群众性的运动。这是农业合作化大发展的一个新的突出的特点。但由于某些县、区有的领导同志,未能适应这个新的特点,及时地加强领导,因此,部分村屯(按:黑龙江省的村是行政单位,等于关内各省的乡。黑龙江省的屯,不是行政单位,等于关内各省的村。)在群众自找对象中,已经开始产生‘强找强,排挤贫困农民’,‘争骨干,争社员,相互闹不团结’,‘骨干盲目集中’,‘富农和资本主义思想较严重的富裕农民趁机组织低级组或富农社’等等不健康的现象。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在农业合作化大发展的情况下,光是从建立新社这个范围和角度出发,考虑贯彻执行党的政策,领导这个运动,已经不够了,必须从全村范围(按:即全乡范围)和全面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角度出发,既考虑到老社的扩大,也考虑到新社的建立,既考虑到合作社的发展,也考虑到互助组的提高,既考虑到今年,也考虑到明年,以至后年。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实现党的政策,使农业合作化运动健康地向前发展。”

这里所说的“某些县、区有的领导同志,未能适应这个新的特点,及时地加强领导”,只是黑龙江一个省是这样的吗?只是某些县、区吗?我看,这种领导落在运动后面的严重情况,很可能在全国许多领导机关中都找得出它的代表人物来。

黑龙江省委的报告又说:“双城县的希勤村,以村为单位,采取领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全面规划。这是领导合作化大发展的一种创举。其重要作用,首先在于通过规划,全面地实行了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加强了贫农和中农的团结,有力地开展了对于富农倾向的斗争。从农业全面合作化的利益着眼,适当地配备了骨干力量,调整和密切了社和社、社和组的关系,从而有计划地全面地推进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其次,通过这样的规划,就把农业合作化大发展的工作,具体地布置到基层领导和广大群众中去,使党的村支部懂得了如何进行领导,使老社懂得了如何向前发展,使新社懂得了如何建社,使互助组懂得了提高的具体方向,更加发挥了党的村支部和广大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地体现了依靠党支部、依靠群众的经验和智慧的正确原则。最后,正由于通过这种规划,可以进一步地摸清农村的底,具体地全面地去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因此,既可以防止急躁冒进,又可以防止保守自流,从而正确地实现了中央的‘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

黑龙江省委报告中所说的某些“不健康的现象”,究竟怎样解决的呢?省委的报告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在省委报告的后面附载了双城县委的一个报告,这个报告回答了这个问题。这个报告说:“通过党支部领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进行全面规划的结果,排挤贫困户入社的偏向纠正了,骨干过分集中的问题解决了,互相争骨干、争社员的现象没有了,社组关系更加密切,富农和富裕中农组织富农社或低级组的企图失败了,基本上实现了党支部的计划。两个老社扩大了社员百分之四十,搭起了六个新社的架子,整顿起两个互助组。估计搞得好,明年(按:即一九五五年)全村就可以合作化。目前,全村群众,正在积极地实现今年农业合作化的发展计划和搞好增产保收。村干部普遍认为:‘得亏这样一搞,要不就乱了,不但今年搞不好,还要影响明年。’”

我看就照这样办吧。

全面规划,加强领导,这就是我们的方针。

根据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七日《人民日报》刊印。

注释:

[1]这是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集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报告。报告中不点名地批评了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邓子恢和他领导的中央农村工作部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的所谓右倾错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调查核实,国家农委党组一九八○年十二月八日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为邓子恢同志平反问题的请示报告》。一九八一年三月九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在转发这个报告的通知中指出:报告“已经中央同意”,中央认为,邓子恢同志和他所主持的中央农村工作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作成绩是显著的。他对农业集体化运动中一些重要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大都是正确的。过去党内对他和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批判、处理是错误的,应予平反,强加的一切不实之词,应予推倒,恢复名誉”。

[2]这个决议,中共中央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草案形式发给地方各级党委试行。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五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将这个决议草案作为正式决议,在三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发表。决议指出,在我国农村完成土地改革以后,必须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积极领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决议规定了互助合作运动三种主要的形式,即: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和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3]这个决议,总结了我国各地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特别是一九五一年以来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验。决议规定:“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同时指出:“根据我国的经验,农民这种在生产上逐步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4]当时一般把办得比较好的、中等的和不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分别称作一类社、二类社和三类社。

[5]这里指河北省安平县南王庄的三户贫农王玉坤、王小其、王小庞。

[6]参见《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38-341页。

[7]指中共黑龙江省委农村工作部一九五四年八月关于双城县农村合作化运动中进行全面规划的经验给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报告。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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