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的四个维度

司法公信的四个维度

司法公信是指司法获得公众的信任,但公信并非仅指公众对裁判结果的信任。从司法工作复杂运行过程来看,司法公信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多重的维度。提升司法公信是一项系统工程,考察司法公信,应从司法结果公信、司法过程公信、司法队伍公信和司法环境公信四个维度来进行。唯有实现“四个公信”,方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结果公信是司法公信的核心。执法办案是法院的中心工作,其最终都要以一定的“产品”形式出现,如裁判、调解、执行等结果,司法结果公信表现为公众对“司法产品”的信任,包括实体结果和程序结果。要实现司法结果公信,务必要保证“司法产品”本身的公正性、及时性与可接受性。为此,必须要转变“结案了事”的观点,改变单纯追求案件数量的考核思路,建立“案结事了”工作机制,强化释法明理,争取当事人服判息诉;要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既保证实体结果公正,还追求程序结果高效及时;要转变“就案办案”的倾向,改变机械、被动办案的弊端,统筹考虑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实现三者有机统一。

司法过程公信是司法公信的基础。司法工作本质上是一系列的程序化操作,一般要经过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司法过程公信主要是指公众对司法的各环节、各程序、各行为的信任,过程公信是司法公信的基础性环节。为此,必须要加强立审执衔接制约,特别是对立案转审、简易转普、审限延长、中止审理等工作节点的审查和监控,避免出现权力滥用,确保司法节奏科学高效,司法态势良性运行,司法行为严谨规范;将诉讼权利监督制约审判权贯穿诉讼全程,着力保障当事人立案时的起诉权和知情权、庭审时的参与权和辩论权、执行时的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诉讼各阶段的司法行为紧密衔接、程序无瑕;要加强司法公开,推进阳光下的司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进公众对司法行为的切身感知,提升司法过程的可接受度。

司法队伍公信是司法公信的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再为精良的法律也得靠人来执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指出,加强队伍建设是基础性工程,打造过硬队伍是政法工作的奋斗目标。法官作为法律执行者,其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司法队伍无疑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坚实保障。为此,要按照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五个能力”的要求,推进司法能力建设,在学习培训和司法实践中提升法官事实查明、法律适用、庭审驾驭、释法说理、文书制作等业务能力,实现从经验型法官到专家型法官的转变;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实现从专业型法官到复合型法官的转变;要下大力气推进廉政建设,转变错误习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实现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司法环境公信是司法公信的支撑。司法公信有赖于司法运行的环境质量,一个处处尊重法律规则、敬重司法权威的社会环境无疑会成为司法公信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司法运行的环境面临诸多不利因素,突出表现为法律信仰缺失、司法权威不高等。为此,要加强法院执法办案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个案剖析,明晰法律规则,传播法治理念,引导公众正确看待诉讼风险,培育公众相信法律、尊重法律、认同法律的信仰理念;积极营造尊重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强化诉讼终局的理念,尊重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表达权利、维护权益的诉讼行为,认真解决无端缠访、终审不终等现象,努力推进涉诉信访的法治化改革,切实为司法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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