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税实行现状及改革举措建议

我国房产税实行现状及改革举措建议

为了遏制过快上涨的住房价格,保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若干宏观调控政策,包括土地政策、金融政策,以及限购政策和房产税收政策等。其中,房产税被认为是遏制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最有效措施,但是我国的房产税征收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必须加快改革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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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房产税实行情况分析

1984年10月,全国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和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颁布,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6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写入了“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的战略举措。2008年,国务院发布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至此,中国建立了内外统一的房地产税体系,并适用至今。

2010年5月,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2011年1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2011年1月26日推出新的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新“国八条”),房产税征收工作于同月28日在重庆和上海启动,两市颁布了房产税征收条例并宣布正式实施。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的对象为: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同时明确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予以扣除。重庆市规定,主城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将被征收房产税,涉及10%的人数,主要针对富人群体征税,其税率为0.5%-1.2%。从2011年10月1日起,重庆开始对主城区内符合要求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成为国内首个对存量住房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城市。目前上海并未出台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的相关政策,仍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虽然房产税试点目前尚处在积累经验阶段,但试点成效已经初显。从重庆市自开征房产税试点以来,应税高档住房占总住房成交量的比重同比下降了27%,房价下降10%。其对抑制高档住房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部分开发商已开始调整户型结构,减少高档房比重,降低大户型供给。这样来看,房产税试点对高价房的需求有较强的抑制作用,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房产税也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二、征收房产税的必要性

房产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发达国家都征收不动产税等住房持有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就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可以说,房产税不仅有利于遏制住房炒作及过度需求,而且是调节闲置资源有效使用、调整社会财富公平关系及行使国家基本职能的体现。

(一)房产税有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房产税对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遏制投资投机炒房现象,促进消费者理性购房。目前房价高企不下,重要的原因便是投资投机炒房问题严重。对于房产投资投机炒房者而言,征收房产税,将大大降低其房产收入,甚至在税负加重的情况下会出现亏损危险,迫使他们放弃房地产市场,不仅大大减少了市场对住房的需求,而且会抛售多余的房产,有效增加住房市场的供应,从而引致房价合理回归。

二是有利于遏制房地产开发商操控市场行为。多年来,房地产开发商喜欢对已经竣工的商品房“捂盘惜售”,待价而沽,目的是追求房价上涨带来的暴利,这不仅严重地干扰了市场,而且带来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如果通过对那些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出售的闲置住房征收房产税,必然会增加开发商的持房成本,自然会加快售房,从而遏制地产开发商操控市场行为。

三是有利于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自我国结束福利分房体制以后,住房私有化、商品化体制逐步形成,与此同时也造成了房地产商暴富,滋生了房地产投机,造成人们对土地所有权占有的不平等,也拉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更严重的是引发了住房供求结构的失衡和产业结构的失衡,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开征房产税,采取区别对待的征税办法,可以有效引导购房者理性消费,有利于促进开发商调整建房策略,少建面积大的住房,多建面积小的住房,有效节约土地资源,不再过度追求高房价带来的利润,更加重视经济适用房建设,配合政府的保障房建设政策,必然会促进保障房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从而使住房供应形成社会保障与商品供应的双轨并行机制。

(二)房产税有利于节约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目前,我国耕地面积不断缩小,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房地产过度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太多好地,而且很多房地产企业长期囤地而不开发。据国土资源部2010年8月1日披露,截至2010年5月底,全国闲置土地总计2818宗,闲置面积16.95万亩,其中闲置时间5年以上的,有815宗,占31%。从国际经验来看,多采用税收措施进行限制和严厉打击土地闲置行为。我国目前对长期囤地不用的只征收少量的土地闲置费,惩罚力度小,如果对不同地价征收采用不同税率,对那些闲置土地课以重税,必将促使房地产开发商理性征地,合理开发,从而节约高效利用土地,进而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通过开征房产税,改革现行的土地出让金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变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出让金维持财政需要,遏制超额卖地行为的发生,不仅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而且有利于政府部门合理地规划土地、利用土地。

 (三)房产税有利于优化消费结构,促进一般性消费增长

近年来,我国的消费率一直在下降,到2011年已经降到了33%的水平,远低于美国70%以上的水平,甚至低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水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房价的过快上涨,致使购房者无钱消费。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把扩大内需摆在了三驾马车的首位,强调要“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加快形成消费、投资和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局面。开征房产税正是基于这样的市场需求,在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同时,有利于促进和扩大一般性消费,而且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制约富裕群体的奢侈消费,有效节约与合理的使用社会资源。

(四)房地产税可为地方政府提供一项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自从我国实施分税制以来,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造成地方财政收入过于依赖卖地。而从国际经验来看,房产税才是重要的地方收入。因此,推进房产税改革,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建立完善、规范的房产税制度,将来自于房地产流转环节的部分一次性的收入转移到保有环节,可为地方政府提供一项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并有利于形成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与税收收入增加的良性循环,改变地方政府行为的短期化倾向,推动政府职能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房产税制改革的举措

目前,房产税收体系中还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应当改革。

(一)合理归并各种税费金

房产税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应该是归并名目繁多的税费金,形成规范统一的税种。但由于涉及的税费金过多,尤其是土地出让金,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较大,因此要实现税费金合一需要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1986年国务院就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可以说房产税已经有法可依,只需重新调整就可以。在系统厘清房地产经济活动不同环节税种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制度改革,统筹重新设计房产税种,尽量将各类收费改为单一性税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制。在同一环节既要避免重复征收,又要避免遗漏征收。税种设计和税负大小要在房地产取得、交易和保有的不同环节上形成有效衔接和平衡分布。

(二)科学合理设置税率

房产税率设置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用途、所有人拥有的住房面积和套数多少而定,对普通住宅和一般企业房产等可设置较低税率,而对高级别墅及高级娱乐场所的房产应设置较高的税率,对拥有较多房产的所有人,应该根据住房的套数和面积采取递增累进税率,即持有房产越多、面积越大,设置的税率就越高,以此来增加居民持有房产的成本,遏制房产投机,同时也有利减少房屋空置率。总之,房产税应该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的房屋征收,从国际上看,对于居民的自有住房都不征税。

(三)适度扩大征收对象

随着房产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征收过程的成熟,可以适度地扩大征收对象的税源基础。建议免征唯一住房的家庭,对二套及二套以上的房产进行征税,而且采用采取差别的累进税率方式,真正落实房产税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作用。此外,目前试点城市重庆的房产税征收对象虽包含增量及存量房,但仅针对别墅,其他高档住房等产品均是针对增量房产征收;另一试点城市上海则主要针对新增房产征收,未来必须适时的扩大征收税源,并且要从“增量房”向“存量房”的过渡。应逐步改革其征管方案,新的试点应该将居民现有大户型和单价高的住宅也逐步纳入,而不只是针对新房征收。

(四)适时扩大征收范围

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房地产蓝皮书建议,房产税试点应加快向全国推广,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从长远来看,应该逐步适当扩大房产税征收面。一方面,选择投资投机活跃的城市,首先面对发达的大中城市,也就是高房价地区,以便抑制其房价的过快增长,发挥房产税的调节作用。通过征收房产税,促使一部分空置房屋进行买卖或租赁的交易,实现房产资源的调节;另一方面,鉴于未来房产税将向全国推广征收,可以考虑选择一些房价相对较高的中小城市来做试点,虽然投资投机需求相对较弱,但可考察社会对征收房产税的承受力,通过多方试点,积累适合我国国情的房产税经验。

(五)从立法层面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

考虑到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的热衷和推崇,需要中央政府尽快研究出台房产税的规范标准,包括房产税使用的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留给地方政府一定的浮动空间。同时要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启动个人住房普查工作,坚决实施住房实名制,严厉打击偷税漏税和贪污腐败行为,防范聚集在房地产领域的资金外逃。房产税不仅涉及到我国的基本财税制度,同时也涉及到公民基本财产权利的保护问题,故税收的立法层次应当提高,尽可能以法律的形式颁布。

综上所述,要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光靠行政手段还不够,还要依靠市场调节手段。鉴于“限购”等行政措施的短期效应,以及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在全国推行房产税的大方向是对的。通过开征房产税,一方面可以弥补地方在土地收入方面的缺口,另一方面为未来取消“限购”创造替代性制度。通过征收房产税,使资源超量占据者付出更多,从信贷和税收制度上确立住房的消费品属性,有利于加快房地产发展模式转型,及时纠正以往将住房作为投资品而非主要作为消费品的观念。从长远来看,开征房产税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调节居民消费结构和缩小收入差距,进而推进宏观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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