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一体化办案机制】
提高刑事追诉效能
“检察机关注重健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可以避免来自地方的各种因素干扰,提高刑事追诉工作的效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这样表示。
吴宏耀注意到,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谈及“创新完善体制,提高反贪污贿赂工作水平”时表示,2008年以来,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了反贪污贿赂工作体制。其中就包括“健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
“这种一体化办案机制,符合检察机关的机构性质。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追诉效能,就要强调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一体化领导关系。”吴宏耀表示,在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中,也同样存在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拥有指令权的情况。上级检察机关以命令的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采取交办、提办、督办、指定异地办理等,都是其调整追诉力量配置的体现,有利于加强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侦查协作。
在吴宏耀看来,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会产生“办案优势”,即有利于克服各种来自地方和其他各种社会因素的干扰,有助于提高刑事追诉工作的整体效能。他对报告中“高检院对1186件重大案件组织专案侦查、进行挂牌督办”表示肯定。
采访中,吴宏耀也对“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提出了建议。他认为,现在对于交办、提办、督办、指定异地办理等具体标准,还缺乏法定规则。“放在法治的框架下,还是应该将具体标准明确、细化,以免办案中可能产生一些随意性。”吴宏耀说。
“还有,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下如果改变了管辖机关,法院的管辖并不相应改变。在交办、指定异地办理时,如果改变了管辖,上级检察机关应与上级法院沟通协调,以免后续检察机关移送同级法院起诉的时候,法院却没有管辖权。”吴宏耀建议检察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关键词·规范化建设】
公正执法的保障
“反贪污贿赂工作也是检察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规范化是公正执法的重要保障。”10月27日,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认为,曹建明检察长报告中所提出的“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规范化建设”意义重大。
李成言认为,规范化首先应该体现在对检察机关管辖、受案、立案、交办等侦查环节的程序规范上。“必须严格依照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程序进行。”李成言说。
“规范化建设,还体现在对反贪办案过程中的同步监督上。”他注意到报告中所提到的“组织开展同步录音录像等专项检查”的内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特别重要,是保障反贪办案工作有效性、公正性的重要依据。”李成言表示,如在不久前进行审理的薄熙来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就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特别有说服力。
在李成言看来,规范化建设要求反贪办案工作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阳光、公开”。多吸收来自人大、政协、律师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不完善的地方。他认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的“解决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受利益驱动办案、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突出问题”并进行的长效机制建设,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规范侦查取证活动”是李成言特别强调的。在他看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且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在反贪污贿赂工作中一定要杜绝此类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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