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也谈“住房闲置7年政府将收回”(2)

【案例】也谈“住房闲置7年政府将收回”(2)

面对这些房产“土豪”,民众的心理也非常复杂,既厌恶炒房者将房价抬高,痛恨权贵者利用房产搞腐败交易,亦惋惜自己没有赶上炒房致富的大潮。经过房地产十年黄金期之后,住房作为一个载体,初步完成了财富的分配和积累,社会贫富格局基本确立,屌丝逆袭的概率大大降低。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难免有人希望通过“打土豪”的方式,将房产重新分配,以重新实现社会财富平衡。

将闲置房给予流浪汉居住,或者收归政府所有的观点,确实有理论支持的现实土壤,赢得部分民众的追捧。但需清楚,房产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除了少数腐败官员、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房产,需依法予以没收或处置之外,其他人的合法房产都应予以保护。“打土豪”的处罚方法,则是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负面影响力非常大,容易诱发社会恐慌心理。

由于个人的赚钱能力差异很大,社会财富总是处于不均衡状态,少数人拥有大量财富,乃是一个社会普遍现象。依靠“打土豪”均贫富,不仅有悖法治精神,而且容易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现阶段,对于闲置房的处罚,只应采取符合经济规律的措施,用税收和经济政策来调节,而非行政强迫性手段。而对于“打土豪”的观点,公众则需保持警惕之心看待,切勿盲目追随。江德斌

观点纵深

“闲置7年收归政府”听起来很美

“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乍听之下,这套“16字组合拳”简直是字字贴心,令人振奋。可不是吗——“允许买房”保护了刚需,“限制卖房”遏制了炒房,“奖励租房”温暖了无房客,“处罚空房”扼住了投机者的咽喉。可是且慢。这付药方,真的“只杀病菌、不伤肌体”?你确定它只会沿着我们所希望的“正道”走吗?

这里,且不论“闲置7年收归政府所有”是否与物权法等既有法规相抵触,问题还在于,哪类房子才算是“闲置”?怎样界定,谁来界定?一年住一两天算不算闲置?有几个人的房子真“闲”到要被强行没收也租不出去的程度?倘若房主赶在被没收之前将手头的房产统统租出去,岂不是既可规避“限制卖房”、“处罚空房”,又可获得“奖励租房”之利?

仔细一想,不得不说,这套“16字组合拳”可谓条条都可能产生难以克服的副作用。譬如限制卖房,那些改善性刚需怎么办?他们还等着出售旧房换一套稍好点房子呢,这不是让可怜的、无法一步到位的房奴们一辈子只能蜗居了吗?再看“闲置7年收归地方政府所有”,陈参事说是向德国学习,我不知道德国是不是真有这样的法律,就算真有,也很想知道,德国是如何界定房屋闲置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有何配套细则?收归之后,地方政府又会怎样处置?拿什么来保证它不会沦为地方官员的小金库、打击异己的紧箍咒、权力寻租的新乐园?

其实,且不说方案本身有太多“系统漏洞”,即使再好的方案,也必须解决一个根本问题:谁来执行?可以预见,倘若没有建立起严密的“笼子”约束和监督权力,强化公权力对社会资源控制权、处置权的措施,很可能会导致新的寻租空间。

毋须对国务院参事的“处罚空房”论太在意

日前,国务院参事陈全生关于调控房价的16字方针—“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引起轩然大波。引发最大争议的,莫过于“处罚空房”论,也就是“可以向德国学,闲置3年,房产税翻番;闲置5年政府组织流浪汉入住;闲置7年,收归地方政府所有。”

然而,时隔不久,又爆出德国人出来“辟谣”的微博,说这所谓的“德国做法”没依据。这一来一往,让公众一头雾水,难辨真伪。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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