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对陈全生参事的话,大可不必太在意,应该从积极的一面去理解。毕竟,陈参事上述建议都是出于好意,为的是转变调控思路,把行政手段转变为市场手段调控为主,最终达到“家家拥有住房”的目的。这样的思路和目的,没有什么不妥。至于说到德国的做法,也只是陈参事个人的见解,对与错、真与假,都无关大局。
最为关键的一点是,陈全生是国务院参事,所谓参事,顾名思义,其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这些意见和建议还没有上升到政策的层面。应抱着广开言路的态度,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和气度,允许人家发表不同意见和建议,做到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这才是可取的态度。
因此,毋须拿参事的话小题大做,对其横加指责,应该看到,参事的话不是政策规定,更不是“圣旨”,大可不必揪住不放。
当然,作为各级政府参事,既然是受聘于政府的参事,就理应尽职尽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作用。同时,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参事也要言之有据,慎言笃行,准确地反映社情民意,且不可脱离实际,自圆其说,这样就失去了参事的作用。
总之,不管是参事还是公众,都应该抱着客观、公正的心态,理性地对待诸如此类的事情。只有这样,社会民主化、文明化程度才会有较大的提高,政府的决策也才会更加科学和合理。这正是广大公众所期待的。
专家例证“处罚空房”岂能空穴来风
虽有网友将个别专家戏称“砖家”,但相信包括笔者在内的绝大多数人,还是对专家们“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对国务院参事,笔者更是多了一份敬意——他们是专家中之翘楚,是为数不多受聘于国务院、参政议政建议可直达国家最高领导人的专家学者。
陈参事“处罚空房”论中“政府可收走住房”,很有新意、创意和爆炸力,但遭致的非议却最多。
其一、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之下,国家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有着严格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制约,对“没收私人财物”更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如《物权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以,个人房屋用于住人,是空闲,或作他用,均是产权人的自由权利。若个人财物“闲置”状态就可“收归地方政府所有”,此先河一开,则诸如厂房等财物“闲置”,难不成都可成为政府没收私人财物的理由?这未免太荒唐可笑。专家发言,如果连基本法理和市场伦理都不靠边,怎能让公众对其师法学习和信任?
其二,作为专家,发表高论,应讲究最基本的论证原则、方法和逻辑。其论点要由有力的论据支撑,其论据中的例证更要真实存在吧?论据生造或选择性为我所用,实事并不存在或难以与论点对号入座,这样的论证当然不可能有力或成立。所以,当德国籍网友说:“问我这个‘德国政策’是不是真的,我只能说我老德听都没听说过它,而且查也查不到。你觉得德国人会支持自己的房子自动变成政府的吗?”——对此,陈参事应作出回应,到底是德国籍网友空口无凭,还是咱们空穴来风?
现在信息畅达,百姓不傻,求证容易。知名教授、专家、院士、国务院参事等的公开发言,都具有相当影响力,但“术业有专攻”,再权威的专家对其发言都应有所精确求证,不能为了迎合民众或故作高论吸引眼球而随意发声。若不谨慎而为,“嘴上跑火车”,不经意间“砖家”称号揽身,实非情愿,实为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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