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也谈“住房闲置7年政府将收回”(4)

【案例】也谈“住房闲置7年政府将收回”(4)

【启示与思考】

打蛇要打七寸,楼市调控则应着力于遏制暴利。基于此,国务院参事陈全生提出的“16字方针”,应该是个不错的调控办法。“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其中“允许买房”是要保护房产交易的自由,“限制卖房”则是要掐断投机者的暴利获取,“奖励租房”和“处罚空房”,是要从奖惩两个方面让房产归位于居住的本来价值,将租赁市场真正搞活,避免房租价格不断上涨,让租房者从中受益。

相比当下的限购限贷,“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不仅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义,而且有望达到更好的调控效果。其中的关键就在于“限制卖房”和“处罚空房”。现在我们只对经适房的上市交易有所限制,而且对差价的征收比例也不高,对其他房产基本没有任何约束。对于资金炒作特征明显的房产,不让人随便买,却任由人随便卖,显然是搞错了调控的方向。限制卖房并不一定要像陈参事说的那样狠(一年内卖房95%差价收归国有),但肯定是一个比限购更合理也更有效的方向。

“处罚空房”道理同样如此,房子造起来就是给人住的,你买下来自己不住又不租给别人住,就严重浪费了有限的房产资源,就应该受到处罚。用调控的手段,倒逼市场上的空置房都进入租赁市场,连涨44个月的房租才不至于如此疯狂。反过来,如果租房的收益远远抵不上房贷的支出,房价即便上涨,短期内卖房收益也大多归了国家,追逐短期暴利的热钱才不会如此大量地涌入楼市。所以说,这的确是个楼市调控的好办法,不妨一试。

毫无疑问,“处罚空房”言论存在两个无法撇开的硬伤:一是引用了一个并不存在的事实;二是忽视了现有《物权法》对公私财物的绝对保护权。就此而言,陈参事受点非议也在情理之中。

但不能忽视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不管是虚无的事实还是忽视法治,都不是陈参事要表达的问题核心。其想表达的核心是,要政府通过改革,让群众有房可住、有便宜房可住。这样的思维,无疑是为民、护民和不容置疑的。

谈到政府改革,从形式来讲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直接“拿来主义”,照抄照搬他人或他国经验;另一种是亦扬亦弃,借鉴他人或他国经验的优势,抛弃缺点,结合自己实际,“东西合璧”、“内外结合”;再一种形式就是“独自创新”,自我单独完成革新。而从改革的层次来讲,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细枝末节的修补,即在现有的法治、制度的框架内就一些形式的内容进行革新;另一种形式就是颠覆性的改革,这需要通过一些根本性制度的革新来完成。比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是土地制度的一颠覆性、项革新性的改变。

以此来对照陈参事的“惩罚空房”建议,国外有没现成经验、德国到底有没有这项制度,以及有没有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相悖,都不是关键。因为,外国没有现成的制度,我们可以独创;违背现行法律精神,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一些规定来推进。

基于此,陈参事提出的“16字方针”,“允许买房”是要保护房产交易的自由,“限制卖房”则是要掐断投机者的暴利获取,“奖励租房”和“处罚空房”,是要从奖惩两个方面让房产归位于居住的本来价值,将租赁市场真正搞活,避免房租价格不断上涨,让租房者从中受益,进而对降房价、稳房价发挥正能量。这可谓是在针对此前的房空政策不彰的针对性和颠覆性措施,其中的无私、大胆、为民之心彰显无疑。

相反,一些只顾抓住细枝末节而不管根本的一味批评之声,倒显得有些小家子气。况且,自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班子组成以来,一个高瞻远瞩的思路就是,我们目前的改革已经到了“深水区”,仅靠一些细枝末节的修补已很难满足群众和改革的需要,需要进行一些根本性的变革,触动一些深层次的利益,才能把我们的改革开放有效和深入进行下去。与此对照,陈参事的言论虽有瑕疵,甚至是硬伤,但仍掩不住其高瞻远瞩的闪光亮点。如此,“处罚空房”背后所表现出来的为民思维,难道不是更值得我们去呵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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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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