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7)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7)

注释:

[1]关于法治国家对待法律的态度,我国流行、信仰法律、的提法。此提法源于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著名论断: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参见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导言第 3页。本文不采用、信仰法律、,而采用、尊崇法律、的提法。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5 年版,第169页。

[3]关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内涵,参见人民法院报编辑部: 《把公正司法的壮丽和声奏得更响》,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 4月 17日。

[4]据媒体报道,2003 年 5月,张高平、张辉叔侄在杭州涉嫌、强奸致死案、。2004年 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 15 年。2013年 3月 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参见南方周末: 《浙江调查张辉、张高平叔侄蒙冤事件》,载南方周末官网。

[5]参见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 第四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年版,第 14页。

[6]法律理性权威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和哲学家马克斯.韦伯根据权威来源的不同对权威所作的三种分类之一。参见[德]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 241页。

[7]比较研究及学理论证详见陈光中: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载《比较法研究》2013 年第 2期。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6 页。

[9]参见怀若谷: 《温州一官员双规期间猝死》,载《京华时报》2013年 4月 10 日。

[10]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法国、俄罗斯等,确认检察机关为控诉方当事人。某些国家,如德国,因检察官负有客观义务而在法律上使其区别于普通当事人,但在法理上仍承认其属于控诉方当事人。

[11]《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0条第3 款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后来有关文件又进一步规定,副检察长可以代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

[1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36条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 40条规定: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两条规定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有取证权显然有模糊与矛盾之处。

[13]深圳福田区法院试行、审判长负责制、,庭长仅保留行政待遇而取消其干预审判的权力。打破庭的建制,取而代之的是 35个独立、固定的合议庭。对审判长实行公选,将法官精英任用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参见林劲标等: 《深圳福田 审判长负责制上路》,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 2 月25日第 3版。佛山中院也试行、审判长负责制、,由审判长带着两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成为名副其实的审判单元,从收案开庭写判决到签发判决,审判长全部亲力亲为,并且最终负责,不审案者不能定案。参见陈霄: 《佛山中院对审判分离开刀》,载《法治周末》2013 年 4月 4日。

[14]有时出现司法腐败的窝案串案,甚至大法官犯罪; 在人大即国家权力机构和民意代表机构的司法年度报告的信任票通常难以得到高票通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的公信力下降。

[15]在今年三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郑鄂提出: 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探索实行高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人大代表袁志敏甚至提出建议,将律师收入的50%转给法官。因为目前法官工资普遍很低,缺乏一个激励机制,而且也为造成腐败埋下危险(参见卢文杰等: 《朝、法官职业化、推动改革》,载《广州日报》2013年 3 月12日第4版。袁先生的建议引起社会热议。虽然普遍认为其建议不属合理可行,但认为目前法官待遇过低,不利于廉洁公正,应当说已成社会共识。

[16] 检察机关内的院领导、中层干部等管理人员与普通工作人员之比约为 1:2左右。官多兵少已成常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增加了近一倍。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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