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不是一个幼稚的初建的无产阶级政党能够做到的,因为这需要长期正反两方面实践经验的总结,需要相当高度的理论认识。再者,强调集中、纪律而忽视民主,对于无产阶级政党初创阶段,积极作用要大些。何况各级领导机构经选举产生这一最基本的原则已经明确,而上下级关系又没有定型,党员自由发表意见的顾忌不大,这就使忽视民主倾向对革命工作的不良影响暂时没有显现出来。因此,尽管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和党的四大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决议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没有增添什么新的内容,但总的说来,在1927年以前,党内政治生活基本上是正常的。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于诸如实行国共合作等这类重大问题,发动全党讨论,能够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对认识上的分歧耐心说服教育,在此基础上党中央作出决定,全党贯彻执行。二是各级领导机构,特别是党中央,能够坚持集体领导,对重大问题不是个人说了算,而是共同研究决定。如,尽管陈独秀不同意北伐,但1926年2月党中央特别会议仍然决定要进行北伐。三是绝大多数党员能够自觉遵守纪律,勇于发表自己意见,主动想办法完成党交给的任务。应该说,对于建立不久即投入全国性大规模革命斗争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做到这些,确实难能可贵。正因此,也就从组织上保证了大革命前期和中期党的正确路线的贯彻执行,造成生气勃勃的革命局面。
然而隐患毕竟存在。制度上的不健全,特别是随着革命斗争环境的日趋复杂,个人专断作风得不到有效约束。于是,伴随着党一建立就存在着的家长作风逐渐发展起来,到1926年底形成了家长制统治,民主集中制完全被破坏。这种情形正如1927年八七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党党员书》所概括:“中央所以陷于机会主义如此之深,而能绝不受警戒的去执行这些机会主义的政策,其原因之一,便是党内情形的不好,中央以前受不着群众的监督,不向群众报告,不提出党的政策交一般党员讨论。党里面完全是宗法社会制度,一切问题只有党的上层领袖决定,而‘首领’的意见不但总应当认为是必须服从的,而且总以为无条件的每次都是对的。这种条件之下,党内的民权主义完全变成空话。甚至于党有极大公开工作的地方,所谓党内民权主义完全是形式上的:没有党内的生活,没有党内的舆论,没有对于指导者的监督,没有党员群众对于指导者的督促。自然在这种党内情况之下,中央得以放开手去实行自己的机会主义,所以他自己也不求真正实行党内的民权主义。”[2]437-438
对于党内政治生活极不正常的情形,广大党员非常不满,中央领导层内一些同志也力求设法改变。因此,1927年5月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中即提出:“中央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的指导,从中央省委以至支部。”[2]208随后,在6月1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又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个章程第一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2]268。与此相适应,对于上下级关系、党员与组织的关系等方面,章程作了一些新的规定,或者变换了旧党章的提法。如在讲到党员和党部必须遵守党的纪律的时候,增添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决定以前,得完全自由讨论之”[2]275的内容。同时,党章还把党的五大已经实行了的关于中央设立政治局、中央及省设立监察委员会的措施写在条文中。这些改革和规定的提出,说明党对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提高,力求冲破陈独秀的家长制统治,以挽救革命危机。可惜,为时已晚,加上行动上的不果断,因而当这些改革和规定还没来得及认真贯彻的时候,轰轰烈烈的大革命就已经失败了。
二
革命的失败使广大党员对家长制作风的不满情绪达到极点,扩大党内民主的要求非常强烈。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对于错误组织路线的谴责集中反映了广大党员的愿望。但随后不久,作为家长制的惩罚形式的极端民主化倾向在地方党组织中较普遍地滋长起来。导致这种现象的发生有多种因素,如对扩大党内民主的片面理解等,从根本上说,则是由于在白色恐怖统治下上下级情况得不到及时的沟通。党员和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特别是党中央缺乏必要的了解和信任,党中央又缺乏对决议、措施的详尽解释和对地方党组织的指导,这种隔阂势必使党员和下级组织从盲目执行上级意图发展到随便不执行。这种倾向的存在,是极其有害的。党要坚持革命,要使自身不被毁灭,就必须在反对压制党内民主的家长制作风的同时,反对极端民主化倾向,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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