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召开的党的六大对此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大会通过了《政治决议案》,提出要实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即使在党组织处于秘密条件的情况下,也要“尽可能地保证党内的民主主义”,“实行集体的讨论和集体的决定”;与此同时,要“反对极端民主主义的倾向,因为这是可以破坏党的纪律,不负责任的态度可以因此而增加,而且损害党的指导机关的信仰”。[3]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再次强调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并把各级党部应由选举产生,各级党部应定期向党员报告工作,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等项内容列为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这些规定,说明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前进了一步。
认识进步和实际解决问题,不可能一下子完全吻合,因为实践往往复杂得多。党的六大之后的一段时间里,纠正党内极端民主化的倾向并不理想,个别地方还有所发展,有的党员甚至还提出应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集权制”,要求“党内极端平等,绝对自由”。针对这种情况,1929年6月党的六届二中全会通过了《组织问题决议案》,再次批评这种倾向,强调:在目前党内无产阶级基础削弱的条件下,加以客观上白色恐怖极其严重,党内民主化的执行限度是应当有条件的。针对四军党内存在的极端民主化倾向,1929年9月《中共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中指出:“党的一切权力集中于前委指导机关,这是正确的,绝不能动摇。不能机械地引用‘家长制’这个名词来削弱指导机关的权力,来作极端民主化的掩护。”[4]
总之,出于客观需要,党不得不加强反对极端民主化倾向。为在复杂环境中巩固党,则必须加强集中。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因缺乏经验以及思想方法上的片面性,一些同志中又产生了过分强调集中的问题,这给李立三和王明等推行错误路线提供了便利条件。在王明统治党中央领导机关的四年时间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全被破坏。为了推行错误的政治路线,王明在组织上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方针,对不积极拥护、不坚决执行他意旨的同志,一律戴上“右倾机会主义”、“富农路线”、“调和路线”、“两面派”的帽子,甚至以对罪犯和敌人作斗争的方式来进行这种“党内斗争”。这样,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民主精神,使党内纪律成为机械的纪律;党内盲目服从随声附和以致阿谀奉承的倾向随之得到发展,新鲜活泼的富有创造性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受到打击和阻挠。处于如此状态的党,不可能领导人民战胜敌人。王明“左”的错误造成的失败使革命根据地和白区的革命力量都受到极大损失,红军从三十万人减到三万人左右,共产党员从三十万人减到四万人左右。
面对革命失败的危机,许多红军指战员和领导干部对当时中央领导人不满情绪日益加重,要求纠正错误,改变红军被动挨打的局面。在这一紧要关头,1935年1月,长征途中的中共中央在遵义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无论是会前的准备工作,会议中对军事问题上所犯错误的批评,会议精神的最后传达,抑或是《反对敌人五次围剿的总结决议》的形成,确立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制相结合的领导制度等,都充分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此,邓小平曾评价说:“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5]330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反映出遵义会议作为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开端和典范,其影响是深远的。
三
遵义会议后,中国共产党在实现从土地革命战争到民族解放战争转变过程中,对民主集中制问题作了进一步探索。1937年5月在延安召开的苏区党代表会议提出了要用“民主与集体的领导”取代“命令主义与包办的领导”的意见。在这次会上,毛泽东强调:“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用发挥全党的积极性,锻炼出大批的干部,肃清宗派观念的残余,团结全党像钢铁一样。”[6]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结束后,紧接着于5月17日至6月10日召开中国共产党白区工作会议。刘少奇在会上作了《关于白区的党和群众工作》的报告,他指出:“党的集体领导,也只有在民主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只有广泛地吸收了全体同志的经验与好的意见,才算是真正的集体领导。”“党的民主集中制与个人负责制是必须同时采用的。重要问题应该民主决定,但工作的执行则应个人负责。”[7]67这两次会议对民主集中的认识不是偶然的,而是在总结以往党贯彻民主集中制经验教训中得出的重要结论,对健全民主集中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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