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冲突与协调

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 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日益呈现二十国集团为代表的领导性机制、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合法性机制及以布雷顿森林机构为代表的执行性机制并存的三足鼎立格局。面临的冲突可分为两类:一是经济性机制之间、经济性与社会性机制之间的有效性冲突;二是领导性、执行性机制与代表性机制之间的合法性冲突。国际格局由南北二元结构调整为南中北三元结构,货币、贸易、气候等主要领域机制不完善,是机制间冲突的根源。新兴与发达经济体之间建立新的平衡,是缓解机制间有效性和合法性冲突的根本,而机制层面以加强代表性促进有效性的努力作用有限。这体现了全球经济治理在加强对公平价值关注的同时,仍保持资本原则支配地位的实质。

关键词: 全球经济治理/二十国集团/联合国/布雷顿森林机构  

 一、全球治理与全球经济治理概念的实质

现实世界的结构不断调整和日益复杂,必定带来观念世界的内涵日趋丰富和多元。二十世纪末兴起的全球治理概念不仅涵盖了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国际制度、国际机制等旧有概念,还包括了跨国关系领域新的发展态势与合作诉求。虽然最广义的全球治理概念囊括了一切“世界上的治理(governance in the world)”,而非局限于“世界的治理(governance of the world)”,[1]但本文仍是在狭义上使用该概念,即指超出地区和国家治理范畴的全球性议题的共同治理。

全球治理概念是应全球化发展面临调整的需要产生的:一是传统大国对新兴和发展中国家利益适度包容,以寻求更好的国际合作;二是全球性议题日益突出,跨议题协调需求上升,呼吁全局性的“全球治理”。归根结底,全球治理是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强势行为体对市民社会为代表的弱势行为体利益的适度妥协,是新自由主义主流价值对环境、社会等非主流价值的某种撤退,以缓解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社会分化和冲突加剧,但实际目的仍在于保持其自身的主导地位,以更大的柔性确保其可持续性。[2] 

可见,全球治理概念原本是一个不可分的全局性概念。但是学术研究的分工结构还是使得该概念迅速被分割到各个部门,如全球环境治理、全球安全治理(反恐)、全球卫生治理、全球经济治理、全球能源治理、全球公共域治理等等。这些部门实际上内涵和侧重有所不同。环境议题既具有突出的跨国性,又往往呈现与新自由主义及强势行为体相对立的特性,因而一直是全球治理研究最为前沿、最为发达的领域。

本文所探讨的全球经济治理无疑也是全球治理中的重要领域,但其作为新自由主义秩序的维护者,实际上是全球治理中的守势一方。上述全球治理的核心关切,即增进对非主流价值和受边缘化的弱势主体利益的包容,增进与相邻议题的良性互动,亦是全球经济治理的应有之义。而如何修复和保持新自由主义体系的良好运作,仍然是当前全球经济治理最重要的任务。换言之,相比于国际经济制度等原有概念全球经济治理保护市场和促进效率的核心内核并未发生变化,但是在规范层面提升了对公平的诉求,包括进一步增加了对新崛起行为体和弱势群体利益的关照,加大了与相邻议题互动关系的考量等。换言之,全球经济治理的公平诉求上升,但仍然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其实,全球经济治理揭示的这一规范性变化并非开启了新的历史时代,而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走得太远后重建“内嵌的自由主义”[3]。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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