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冲突与协调  (5)

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冲突与协调 (5)

北南矛盾和中南矛盾,即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以及新兴国家与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是体系内部代表性和合法性冲突的主要来源。随着世界格局的三分化,代表性问题的重点发生了一定的移位,即由发展中国家全体转移至发展中国家中的低收入国家。比如非洲国家批评G20是另一个不具有合法性的大国俱乐部,却干预IMF和世行改革,使得他们的投票权实际上不升反降,而真正受益的只是少数“有活力的新兴经济体”。[18]主张提升UN作用的亦主要是立足于保护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G20的改革是对代表性问题的回应,而一部分改革反而激发了对进一步改革的更大需求,UN的作用与地位问题也再次成为讨论的热点。

历史来看,利益格局的分化带来了治理机制的分化。UN刚成立时亦是欧美之间经济协调的平台,比如当初《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谈判便是在ECOSOC决定召开的UN贸易与就业会议框架下组织的。二十世纪60—70年代,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引领发展中国家崛起,UN日益成为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代言人,布雷顿森林机构则主要体现发达国家和资本所有者的利益。G7/8诞生标志着欧洲日本的崛起和北北协调机制的形成,而G20的成立与发展象征着新兴国家崛起在全球经济治理结构中得到体现。他们不仅代表了新的制度形式,亦宣示了新的利益结构。总之,当前全球经济治理的三类机制大体上代表了三类国家的利益:布雷顿森林机构和G8代表的是发达国家利益;UN代表的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低收入国家利益;G20则代表了新兴国家力量的上升。

(二)问题的出路

机制层面的努力可缓解体系的代表性和合法性问题,有助于提高体系整体的有效性。现有关于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建议仍然集中于如何弥补代表性赤字,希望以包容性促进有效性。[19]在机制内部层面,G20、IMF、WB等自身要求进一步增进代表性;同时,UN内部加强协调,增强整体行动力,提高ECOSOC的作用。WTO总干事拉米主张,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协调可分为三个阶段,短期而言集中于机制之间的协调,长期而言则应确立G20、IMF、WB及WTO等向UN“国会”报告的问责制度。[20]不过,更彻底的改革提议旨在根本改变G20自我任命的弊端,以全球选区为基础重组G20。比如以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为首的专家小组提出设立由国际专家小组支持的小型“全球经济协调委员会(GECC)”,使UN不仅充当一个议事机构,同样也成为一个思考和行动的决策机构。[21]另有学者提出组建此类集领导力与代表性于一身的新型机构的具体方案,如以IMF、WB现有的执董会结构为模板,成立25人的“全球经济委员会(GEC)”,实行加权投票制,并对IMF、WB的现有选区制度进行重大改革。[22]有意思的是,这些其实并不是全新的提议。早在IMF、WB和 UN成立后不久,二者之间的矛盾初露端倪,便有人提议在UN框架下设立一个新的“经济安全理事会(Economic Security Council)”,在决策机制上采某种“一国一票制”和“加权投票制”的中间形式,以取代ECOSOC。[23] 

这些建议的合理性毋庸置疑,但是其落实的可行性值得怀疑。如上所述,由于资本法则和人的法则的冲突,完美的代表性合法性或许是个无解的命题。合法性不足的负面影响根本依赖于以下两种方式得到缓解。一是内部结构变化,即指落后国家的进一步崛起,以实力和影响力而不是口舌谋得话语权;一是外部结构变化,即指大国或主要国家集团间地缘竞争的上升,亦可为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带来更多的国际空间。发达与新兴国家之间的此种竞争格局正在形成。与漫长的冷战时期以意识形态为界进行的地缘政治竞争不同,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地缘经济时代”,新一轮的国际竞争将围绕经济竞争而展开。落后发展中国家将成为竞争双方争取的对象,而UN等多边机构可能从中受益。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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