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理解(12)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理解(12)

——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

⒀参见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55页。

⒁参见陈兴良:《共犯论:二元制与单一制的比较》,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编:《刑事法热点问题的国际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5页。

⒂参见王昭武:《教唆犯从属性说之坚持与展开》,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

⒃何庆仁:《我国共犯理论的合法性危机及其克服》,载陈泽宪主编:《刑事法前沿》第6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2页。

⒄参见金光旭:《日本刑法中的实行行为》,《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

⒅参见[日]井田良:《讲义刑法学总论》,有斐阁2008年版,第494页。

⒆参见林山田:《刑法通论》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页。

⒇参见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3页。

(21)参见苏俊雄:《刑法总论Ⅱ》,作者1997年自版,第435页。

(22)参见前引⑶,张明楷书,第354页。

(23)参见前引⒀,许玉秀书,第565页。

(24)参见前引⒆,林山田书,第6页。

(25)参见前引⑶,张明楷书,第354页。

(26)例如,对于行为人利用未成年人的行为而遂行犯罪者,理论上可以成立间接正犯,也可以成立教唆犯。此时,便需要借助共犯从属性理论,从犯罪支配的立场来判断应成立(间接)正犯还是共犯(教唆犯)。

(27)参见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28)参见[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78页。

(29)参见前引⒇,林钰雄书,第311页。

(30)参见[日]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5页。

(31)参见前引(28),耶赛克等书,第778页。

(32)参见[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1页。

(33)参见周光权:《论身份犯的竞合》,《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34)参见前引⒃,何庆仁文,第187页,注释3;江溯:《关于单一正犯体系的若干辩驳》,《当代法学》2011年第5期。

(35)参见前引(32),齐佩利乌斯书,第1页。

(36)参见[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7页。

(37)参见前引⒅,井田良书,第440页。

(38)参见前引⑸,陈世伟书,第84页。

(39)参见[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1),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页。

(40)对任何刑法条文都必须朝着符合法治潮流的方向去解释,此乃各国刑法学者的共识。例如,日本刑法第207条规定了“同时伤害的特例”,即二人以上实施暴行伤害他人,在不能辨别各人暴行所造成的伤害的轻重或者不能辨认何人造成了伤害时,即使不是共同实行,也依照共犯的规定处断。有学者认为该规定违宪,是让其中的个别人承担“莫须有”的罪名(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说),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170页)。但是,多数学者为使刑法适用符合法治的要求,还是对其“朝着限制其适用范围的方向进行解释”,而不是相反(参见前引(30),山口厚书,第55页)。

(41)[德]Ingeborg Puppe:《法学思维小课堂》,蔡圣伟译,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11页。

(42)参见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页。

(43)参见前引⑹,刘明祥文。

(44)前引⑶,张明楷书,第354页。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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